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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犬未繫繩跑進校園內追趕學童 台南飼主不罰理由出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7194485 2023-05-27 13:25 聯合報/ 記者 邵心杰 /台南即時報導 台南王姓男子今年3月17日下午2時30分許帶著愛犬,在南區省躬國小後門排隊買東西,未 料犬隻跑進國小校園內追趕學生,致學童受到驚嚇,約經5分鐘後,犬隻才離開校園,而 王男未對犬隻繫牽繩,未善盡管理之責被依涉社維法送辦,然而,台南簡易庭認事證不足 而不罰。 台南簡易庭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第3款定有明文,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處3日 以下拘留或1萬2000元以下罰緩。所謂「驅使」是積極以動物嚇人,「縱容」則指飼主於 動物嚇人時,知悉且消極不予阻止。 案發後,校方報警處理,並提供事發時的監視器錄影畫面等證據佐證。法官從畫面裁圖, 認可王男當時攜帶其所飼養的犬隻至省躬國小後門,未以繩索繫住犬隻,之後犬隻進入省 躬國小校園內追趕學童,致學童受驚嚇。 台南簡易庭指出,未圈繫動物,讓動物在外自行行走或奔跑,未必然會發生驚嚇他人的情 況,即未圈繫動物或犬隻而任由動物或犬隻在外行走、奔跑與驚嚇他人之間並無相當因果 關係,不能因動物或犬隻未圈繫而在外行走或奔跑,即驟然認定該飼主有驅使或縱容動物 嚇人的行為。 法官認為,依現有事證,仍無從確認王男有積極驅使犬隻進入省躬國小嚇人,或於犬隻嚇 人時,為王男所知悉卻消極不阻止的情形;法官認無其他證據認王男確實有驅使或縱容動 物嚇人的行為而不罰。 https://reurl.cc/b9RR3y 王姓男子3月17日帶著愛犬,在南區省躬國小後門排隊買東西,未料犬隻跑進國小校園內 追趕學生,致學童受到驚嚇,王男事後被依社維法送辦,法官認事證不足而不罰。圖/取 自省躬國小官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4.166.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inan/M.1685182503.A.184.html
daye2012: 在台灣,狗命大於人命 05/27 18:28
macaque: 之前好像有狗追小學生後來人死掉 05/27 18:40
oue: 所以未能顧好造成疏失 目前沒法規處理? 05/27 18:48
oue: 仔細想想 在法理上好像還真的很難界定 05/27 18:50
oue: 畢竟難以認定是有犯意沒錯 05/27 18:50
oue: 而且所造成的損失在這事件好像也難計算 05/27 18:50
chobits1031: 合理啊 沒有驅使或縱容 你要怎麼用這條去罰 05/27 18:51
oue: 是否可能以該注意沒注意的疏失 設計法規? 05/27 18:51
jackloutter: #1aLtrh1O (Tainan) 05/27 18:51
oue: 不然出事後辯稱自己只是不小心沒注意 05/27 18:52
oue: 責任就撇乾淨了 也不太好吧 05/27 18:52
VictorLeon: 遛狗沒繫繩就可以用動保法開罰 算是用錯法條 05/27 19:00
eo8h1: 應該能用動保法開罰才對 05/27 19:03
ttyui: 不懂 不牽繩不就是縱容嗎 05/27 19:10
zirong: 就單純用錯法條,應該用這條就行了,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1 05/27 19:14
zirong: 項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7歲 05/27 19:14
zirong: 以上之人伴同,並採適當防護措施」。所謂適當的防護措施 05/27 19:15
zirong: ,指伴同之人應以鍊繩牽引寵物,或以箱籠攜帶。違反者將 05/27 19:15
zirong: 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05/27 19:15
qq204: 垃圾法官 05/27 19:51
oue: 推專業 原來有這法條 05/27 20:09
ptk9811107: 鄉民治國好了 大家都那麼厲害的話 05/27 20:35
abyssalpoet: 放狗去咬這些法盲啦幹 05/27 21:01
abyssalpoet: 鄉民治國也比這些法盲好啦笑死 05/27 21:01
azu0807: 垃圾飼主 05/27 21:14
fishtofish: 真重罰 爐渣才3萬6 害死一堆人還爽賺幾個億 05/27 21:29
fishtofish: 養條狗沒管好直接重罰1萬2 05/27 21:29
fishtofish: 真好 05/27 21:29
hinajian: 野狗太多了 該開一間少犬化辦公室 05/28 00:27
Allen320: 上面根本說錯,動保法第20條第1項條文不是這樣寫的 05/28 12:30
zirong: 第 四 章 寵物之管理 05/28 12:55
zirong: =M0060027&flno=20 05/28 12:55
zirong: 第 六 章 罰則 05/28 12:55
zirong: =M0060027&flno=31 05/28 12:55
zirong: 違反了動保法20條第一項,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 05/28 13:00
zirong: 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然後用31條懲罰,有下列 05/28 13:00
zirong: 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 05/28 13:00
zirong: 得限期令其改善;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 05/28 13:00
zirong: 處罰之:九、飼主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使寵物無七歲 05/28 13:00
zirong: 以上人伴同,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哪裡錯 05/28 13:00
zirong: 了? 05/28 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