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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紅燈滑手機遭檢舉挨罰3千 駕駛辯「靜ꐠ
時間Tue Mar 3 15:44:29 2026
紅燈滑手機遭檢舉挨罰3千 駕駛辯「靜止狀態」求翻盤吞敗
記者陳崑福/綜合報導
蔡姓男子於2024年5月間在台南市區駕車行經路口停等紅燈時,持手機聯絡家人,被民眾
檢舉違規使用行動電話,遭裁罰3,000元。他主張當時車輛靜止、未影響交通安全,不應
處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分。法院審理後認為,停等紅燈仍屬行駛狀態,駕駛人不
得手持手機,判決駁回。
判決指出,蔡男於2024年5月29日17時45分,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台南市某路段,因「以
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遭民眾檢舉。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查證後依法舉發,並由
交通裁決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3,000元。
蔡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從檢舉照片比對可見前後車輛與建築物相對位置未變,顯示
當時所有車輛均處靜止狀態;他是在下班塞車、停等紅燈時,為通知家人無法準時返家才
短暫使用手機,並無妨害交通安全。且舉發機關未重新審酌影像內容,僅援引法條回覆,
裁決草率,應予撤銷。
開單單位指出,檢舉照片清楚顯示蔡男雙手持手機、低頭注視螢幕並以手指操作,已屬違
規行為。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本應隨時注意路況,即使停等紅燈或塞車,仍可能因號誌
變換或車流移動而需立即起步,若分心使用手機,將增加突發狀況時反應不及的風險。
法院審酌相關照片及證據後認定,蔡男當時位於車道上停等紅燈,周遭車輛煞車燈亮起,
屬暫時停止狀態,並非已安全停妥或臨時停車完成。依相關規定,「行駛道路時」包含因
號誌或車流而暫停之情形,僅在車輛確實停妥、非隨時可能起步時,方得例外使用手機。
法院指出,立法目的在防止駕駛人分心,避免危及道路安全。蔡男領有駕駛執照,對規定
應知悉,仍於道路上手持手機操作,已違反注意義務。裁罰程序合法、處分並無違法或不
當,判決駁回訴訟。
原文網址: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60303/3125977.htm#etto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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