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Tainan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Ycowmo (say)》之銘言: : : 第 三 章 食品業者衛生管理 : : PS:注意上面產品,就供應商來說,出貨的原料就是供應商的產品,今天上 : : 下游都是食品加工廠,食安法規定中的產品,難道只限制原材供應商嗎? : : 如果只規定給原料供應商,那台糖送什麼檢?因為對台糖來說,他的產品應該是指末 : : 端供應給消費者的食用油、肥皂、動物飼料才對,那他對原料送什麼檢驗? : 拿食安法來解釋真的說不通,你這法律解釋法會天下大亂 : 目前檢方確實有擴張食安法的解釋範圍在進行調查, : 但台糖比較有可能的是違反台南市的自治條例不應該是食安法, : 而且台南市政府超級白痴還想鬼轉…下面詳細說明 : 1.你的PS看一下自己的法條不就知道了= =,為什麼台糖要送原料去驗 : 因為第7條II項明確的說了「要把產品『原材料』」送驗啊… : 貼了法條然後自己加句PS,問說台糖對原料送什麼檢驗?啊法條就叫他把原料送驗啊。 : 怎麼會因為他把原料送驗就得出原料=產品的結論,自己不覺得怪怪的嗎? 不是很理解你的論述! 今天這批粗油是福懋利用大豆原料加工而成的產品。 請問對福懋來說,他是出貨他加工完成的產品,這有沒有問題? 就食安法第七條來講,對於產品有問題的通報,是只限制於台糖自己生成的產品嗎? 我們來看另一份指引! https://postimg.cc/G8fYGP64 『食用油脂製造業者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指引』 這裡明確指出食用油脂製造業者,對於自己使用的原料,受食安法規範喔! : 2.然後你對第IV項的解釋超級奇怪,不知道是哪家學派的法條解釋法。 : 法律上如果我們列成 A、B、C 應該要OOXX… : 並列的情況,就代表我們認為 A、B、C「不是相同的東西」但「有相似處」 : 才有必要把ABC分列,否則直接寫A+概括條款「常見的用法叫『以他法』OOXX」 一樣不理解! 就我的理解是,並不是並列,而是你接下來,或是同步要處理的事! 「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 收,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整段的講法是,發現在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該要主即停止製造... 並(同時,同步)通報直轄巿、縣(市)主管機關! 這是我對這個法條的理解! 就相關指引內容! 所有食用油加工業者對於自己在處理原料或是加工過程的製程,產後的產品都要遵守食 安法,那即然如此,這裡發現的產品不能只局限於加工完的產品! 因為在蘇丹紅事件後,衛服部的公告就明確指出原料有異,也要一併通報了。 https://postimg.cc/CRr16MLN : PS:下面我會再用食安法第41條說明你的解釋方法明顯有誤 : 3.回到你舉的食安法第7條 : II.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 : 法人團體檢驗。 : 有沒有注意到他把產品原材料、成品分列。 : 這就代表立法上這二個是不同的東西(我想應該不會有人覺得原材料=成品吧?) 這個可以理解 : 接下來才是通報義務 : IV.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 : 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如果真的照你說的,產品是:原料、半成品、成品(這你下面的列法) : 那法條會一律寫成「產品」,頂多加一句「或其他相類之物」 : 我不排除這可能是立法疏失,畢竟台灣法律立出來有漏洞已經不是第一天了 : 但就立法例、文義解釋來看,怎樣都不可能得出產品=原料的結論。 我不認為! 基本上,如果就現有的資料本身,只有食安法本身的條文,而沒有其它的注釋或是行 政命令補正,那我可以認同你說的立法疏失。 但是在2024年時,衛服部自己的公告中就有明確指示! 三、自主通報有疑慮之產品 食品業者於發現原料或產品有危害衛生之虞時,應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 回收,並通報直轄巿、縣(市主管)機關... 難道食藥署自己的公告衛服部不認? 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4&id=t622656 https://postimg.cc/CRr16ML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49.211.10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inan/M.1785904141.A.1F8.html
Ycowmo: 我原文已經說了,原料會受規範沒有錯,但食安法規範的「產 08/05 12:30
Ycowmo: 品」和「原料」就是不同,更不用說你把原料和產品畫等號 08/05 12:30
Ycowmo: 原料受食安法規範(O) 產品受食安法規範(O) 產品和原料 08/05 12:31
Ycowmo: 是同一個東西(X) 產品和原料被課予的義務相同(X) 08/05 12:31
Ycowmo: 你把第41條和第7條再看一次,然後對一下我的原文 08/05 12:32
Ycowmo: 然後我確實覺得另一個O板友很槓就是了= = 08/05 12:36
Ycowmo: 你講的這個食藥署的規定我之前就去查過相關的行政處分了 08/05 12:38
Ycowmo: 這個公告最大的問題是他之前罰的全部都是把供應商的東西拿 08/05 12:39
Ycowmo: 來當成「原料」,這也符合文義解釋沒錯,所以縱使有這份公 08/05 12:40
Ycowmo: 告。他的解釋法還是會符合第7條規範的「產品」本身(簡單 08/05 12:41
Ycowmo: 說,你有做了,你覺得自己的產品沒問題 EX去毒,但你覺得 08/05 12:41
Ycowmo: 原料有問題,這樣還是被當成產品需要通報) 08/05 12:42
Ycowmo: 相對於此,台南市的自治條例直接規定是你上游供應商供應的 08/05 12:42
Ycowmo: 「食品」就是要通報,而且過往的裁處(我有列7-2條),也 08/05 12:43
Ycowmo: 沒有排除「食品」的各種定義。 08/05 12:43
Ycowmo: 所以我才說應該要以自治條例來處理 08/05 12:44
Ycowmo: 另外,前源頭的產品,當然有可能是後端的原料。但是不可能 08/05 12:47
FFIL: 粗膠原油其實在各產業用途廣泛,符合自治條例「食品」定義? 08/05 12:47
Ycowmo: 在解釋上要後端的人負擔上游的「產品」責任,不然會讓關於 08/05 12:48
Ycowmo: 原料的相關規定整個被架空(所有的東西都會被解釋成產品) 08/05 12:48
Ycowmo: 回F板友,至少在7-2的操作上,台南市是把各種可以入口、入 08/05 12:49
Ycowmo: 口前的半成品都解釋成食品 08/05 12:49
Ycowmo: 不論台南市政府(和議會)立的法正不正常,至少看過往的操 08/05 12:52
Ycowmo: 作,這波台糖應該有違反條例第8條。他們這樣鬼轉很瞎 08/05 12:53
oue: 還有查廠時也可看相關生產計畫 所以這一點 08/05 12:54
oue: 原本我覺得沒出廠做成產品應該還好 08/05 12:54
oue: 但最後台中依然開罰了 看起來是有證據 08/05 12:54
oue: 認定這原料的確是食品之原料 所以開罰 08/05 12:54
oue: 而且看起來 就是福懋委託中聯製造 福懋也被罰 08/05 12:54
oue: 台南這次的解釋 的確很瞎 08/05 12:54
FFIL: 「前項食品業者兼營化工原料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 08/05 12:55
FFIL: 、貯存、販賣、輸入、輸出者,其食品添加物與化工原料之貯放 08/05 12:55
FFIL: 區位應明顯區隔,並分別以字樣標示之。」7-2 是指這條嗎? 08/05 12:55
Ycowmo: 不是 是自治條例的 08/05 12:56
FFIL: 方便貼一下法條嗎?在自治條例內沒看見 08/05 12:56
Ycowmo: 7-2本市流通之所有日本進口食品,除需標示產地國外,且應 08/05 12:56
Ycowmo: 7-2是7之2條,不是第7條第二項 08/05 12:57
Ycowmo: 你進半成品進來給其他下游加工,他也要你標示是從日本的哪 08/05 12:57
Ycowmo: 個縣市來的這樣 08/05 12:57
FFIL: 那就是 第七條之一「本市流通之所有日本進口食品,除需標示 08/05 12:58
FFIL: 產地國外,且應同時標示生產地縣市,才可於本市合法販售。」 08/05 12:58
Ycowmo: 所以台南市政府的食品是採超廣義解釋,話又說回來,連做包 08/05 12:58
Ycowmo: 裝的都被台南市府定義成食品業XD 08/05 12:58
Ycowmo: 如果是7-1的話應該是我看錯,抱歉 08/05 12:59
FFIL: 那你說的可能是 第三條「本自治條例所定之食品業者,指於本 08/05 13:02
FFIL: 市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生產、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 08/05 13:03
FFIL: 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或從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 08/05 13:03
Ycowmo: 更正一下,連做包裝的都被定義成食品。不是食品業 打錯 08/05 13:03
FFIL: 、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加工、輸入、輸出或販賣之業者。」 08/05 13:04
Ycowmo: 我的意思是,過往在處理7-1的時候,理論上「食品」本身應 08/05 13:04
FFIL: 應該說是有定義「食品業者」,但「食品」的定義在? 08/05 13:05
Ycowmo: 該限於可入品的東西,製作包裝的是「食品業」但他用的本身 08/05 13:05
Ycowmo: 材料、最終商品,不會是「食品」 08/05 13:05
Ycowmo: 可是7-1在適用上超級無敵廣範圍 08/05 13:06
Ycowmo: 回F板友,台南市政府本身沒有直接定義「食品」 08/05 13:06
geminirx: 要打去練舞室打 08/05 13:06
Ycowmo: 所以我才說用7-1當媒介搞清楚到底他說的「食品」是什麼 08/05 13:06
FFIL: 這樣就理解了,因為粗膠原油,似乎在法規上很難定義成"食品" 08/05 13:06
Ycowmo: 然後查到的案例是各種半成品都算 08/05 13:07
Ycowmo: 當初可能是為了防範核食啦…然後就什麼都要標一下,結果就 08/05 13:08
Ycowmo: 導致「食品」的定義變超級廣,不然真的按食安法的規定可能 08/05 13:09
Ycowmo: 還比較窄 08/05 13:09
haywk: 我覺得你們好無聊喔,法律用字解釋權又不是你們一直吵是有 08/05 15:23
haywk: 屁用,又沒人理你,時間太多膩。 08/05 15:23
haywk: 雖然我國是罪刑法定主義, 但是食品,產品到底文義可以不 08/05 15:23
haywk: 可以擴張解釋,含不含蓋原料,半成品,添加物等等生產製造 08/05 15:23
haywk: 過程中的“物”,要看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基於社會公益的 08/05 15:23
haywk: 保護性解釋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08/05 15:23
haywk: 現在政府就是在跟你咬文嚼字你跟他吵這個你是吵得贏嗎。 08/05 15:23
DICKASDF: 樓上 這意義在於我們普通人看到才懂門道阿 08/05 15:44
DICKASDF: 不然吵不贏 就不管了?好歹選票在我們手上 08/05 15:45
em4: https://bely.cc/7HZ4BF 08/05 15:46
DICKASDF: 不然你以為某黨養網軍做什麼 PTT歷史上真正 08/05 15:46
DICKASDF: 被抓過的兩批都是綠色的 08/05 15:46
qq204: 反正民進黨要蓋牌大家說再多都沒用 08/05 20:28
toriyama: 不理解是你的問題,不是歪理用比較多的字就變正確的 08/06 00:11
hinajian: 無賴辯不下去就只能放大絕講反正民進黨怎樣 蒸蚌 08/06 02:29
SilentBob: 好的 下架民進黨 08/06 06:51
oue: 還是得重視法律名詞定義啦 XD 08/06 08:59
oue: 而且看台糖開告 看起來被抹到不爽了 XD 08/06 08:59
oue: 這下更好 看法院判決吧 也無法蓋牌囉 08/06 08:59
zyapns: 用蘇丹紅這種非食品添加物來打,根本在混淆概念,討論脫 08/06 09:09
zyapns: 膠原油是產品或原料的也是詭論,他是加工過程的階段性產 08/06 09:09
zyapns: 物,就像黃豆有皂素,如果沒加熱去除,吃了會上吐下瀉,你 08/06 09:09
zyapns: 可以說賣豆漿的,磨完豆子還沒加熱的豆漿液是,是毒豆漿要 08/06 09:09
zyapns: 通報嗎? 08/06 09:09
iamcnc: 不是應該考慮以這樣的原料製成食品會有健康疑慮就該通報 08/06 10:00
iamcnc: 嗎? 08/06 10:00
iamcnc: 我看到各單位互推責任 如果法律條文不完善是不是可以呼籲 08/06 10:03
iamcnc: 修正?一直吵原料是不是食品,那乾脆說中聯的油在變成食 08/06 10:03
iamcnc: 品前都是油品而已。管你罰源頭還是上游,給個辦法改善現 08/06 10:03
iamcnc: 況啊 08/06 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