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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大閒聊小組 108 年申字第 7 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不服板主水桶處分 申 訴 人 QQKKQKQK 被申訴人 NTU 板板主 ( stereopony/FXW11314 ) 申訴人因自身發表之文章有違反板規之可能,經看板使用者向板主提出檢舉,板 主認被檢舉之文章有違反板規之事實,處申訴人水桶處分。申訴人不服,經與板 主溝通後仍維持原判決,遂提出申訴,組務判決如下: ─────────────────────────────────────── 主 文 NTU 板板規:「在本版發表文章討論,必須和臺灣大學相關,若經板主認定無相 關性或相關性薄弱,得以無關板旨刪除文章,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水桶兩周處分, 分,視情況退文。」其中關於水桶及退文之處分部分,自本判決公布日起,失其 效力。 原判決關於水桶處分撤銷,發回 NTU 板板主於 14 日內依本判決意旨判決。 申訴人其他之訴駁回。 ─────────────────────────────────────── 事實與理由 一、程序部分 緣申訴人 QQKKQKQK 於今年 8 月 19 日發表 Re: [校園] 總圖變旅館了嗎? 之文章(參 #1Toi2eD- (Talk_Service) 證據6,以下簡稱被處分文章),經 看板使用者向 NTU 板板主提出檢舉, stereopony 板主審議後認為該文章 違反臺大板板規「在本版發表文章討論,必須和臺灣大學相關,若經板主認 定無相關性或相關性薄弱,得以無關板旨刪除文章,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水桶 兩周處分,視情況退文。」關於無關板旨之規定(以下簡稱系爭規定),於同 年 8 月 29 日公告水桶處分(參 #1Tp022oJ (Talk_Service))。 申訴人不服該水桶處分,於同日至組務板提出申訴。然新申訴及檢舉處理規 定公告,溯及至各尚未處理之案件。申訴人所提之申訴案,未符合新申訴及 檢舉處理規定,並經組務通知後與板主溝通,惟逾期仍未補正,小組遂於 #1TmhC349 (Talk_Service) 做出不受理判決。 申訴人因前段原因,經提醒後,依程序與板主溝通,板主仍維持原判決。申 訴人不服,於同年 11 月 12 日就同案再次提出申訴,並於次日補齊申訴應 備文件。雖本次申訴之提起與水桶處分日間隔逾 30 日,然考量申訴人係因 程序規定異動,而未能及時與板主溝通;又此案涉及 NTU 看板重要性原則 認定,並考量陳述意見時板主並未對此次案件提出程序異議,爰應認此案組 務有受理之必要。 本案因涉及板主對看板板規之制定權與解釋權,組務亦提出相關疑問。參照 #1TrNBwXg (Talk_Service)#1TtHDuhX (Talk_Service) 說明,原申訴文 #1TPuAB99 (Talk_Service) 及 11/28 日前申訴人及板主至本板提出之意見 ,均已納入此次判決之參考,於程序部分併予說明。 二、板規關於水桶及退文失其效力部分 板主權力義務規範賦予板主看板文章管理權力,包含刪除文章、水桶處分( 即暫停發言處分)、文章退文等權力。惟此權力並非任意行使,除特殊狀況 看板板規未規定、所發表文章客觀上發表於看板為不適當者,板主得逕予刪 除外,其餘權力之行使,應依罪刑法定原則之精神,於看板板規敘明,始足 當之。故板主權力義務規範即賦予之制定板規權力,板主視看板實際需要, 制定看板板規,將管理看板文章、看板運作等需求明文化,並對違反板規之 個別案件,有先行認定成立與否及處分之職責。前面所述關於板主所制定之 看板板規及處分案件並非任意行使,按同條但書及站規賦予之小組長裁決權 ,小組長得對於板主行使前述權力,進行審查。 看板板主將該看板重要之精神、討論範圍、基本原則等內容載於板規條文之 前,為本站多數看板常有之慣例。惟其既為相同層級之規定,是否因此而具 有拘束力,應視其規範之內容是否具看板本質重要性,而為板規整體基本精 神所在論斷,非謂所有載於看板板規之前內容,均具有最高效力。諸如臺大 板板規將「本看板為台大板,崇尚自由討論風氣,原則上保障所有言論自由 ,可進行對於任何臺灣大學的相關事宜進行討論,唯討論需要有NTU點,以 與本板板旨相符。」載於板規條文之前,即可認看板係以討論臺灣大學相關 事宜為主旨。若接續板規條文與該主旨相牴觸或衝突,則無效力。又該部分 性質僅為看板原則性之闡述,不應將其直接視為看板板規條文之一,而單獨 作為處分之依據。 臺大板板規 2-1 關於無關板旨文規定,於 2012 年 11 月 19 日公告施行 ,參時任板主 sheng1300905 於 #1GgVpcb9 (NTU) 說明修訂意旨,為考量 關於「明顯跟台大無關或是有更適合的看板的文章」,有刪除之依據,並使 用「得使用s、鎖文、刪文或警告來處理」,作為違反之處分效果。2015 年 2 月 4 日修訂施行之板規,將違反板規 2-1 之處分效果新增「遭警告兩次 將換取水桶七天處分」部分,同時新增系爭規定於板規 1-1 。參時任板主 jujustine83 於 #1K_msbYg (NTU) 之說明,乃對於「杜絕有心人士」做加 重處分。惟其於修訂時,並未顧及原板規 1-13 及 2-1 之適用,而逕自增 加板規 1-1 ,有板規制定之重大瑕疵。至 2016 年 7、8 月修訂板規時, 時任板主亦未發覺上述之瑕疵,而將該段內容提昇至看板板規條文之前,亦 與前段意旨有違。 次觀現行臺大板板規,對於特定族群之仇恨性、威脅性言論、引戰鬧板、違 反著作權等情節較重之文章處分,與系爭板規規定關於無關看板板旨處分相 同或更為輕微,有違一般使用者客觀之認知。又查系爭板規制定施行後,歷 任板主對於無關板旨之文章處分,並非均使用系爭規定作為處分依據[1], 亦難認有長久行使之慣例。 至板主於 #1Ts34-pX (Talk_Service) 所陳述系爭規定應視為基本法看待部 分,組務認為系爭板規前段(即在本版發表文章討論,必須和臺灣大學相關) ,為看板重要性精神,板規 1-11-A 及 2-1 即為該原則之補充,而不宜將 後段關於處分部分,等同基本法視之。另板主認為系爭規定最後異動較板規 2-1 後而應優先適用,查系爭規定及板規 2-1 內容均於 2015 年異動,後 續板規於此部分之異動僅將原內容,做排版調整,即難認有該原則之適用。 對於違反板旨之文章,板規 2-1 即賦予板主有「使用s、鎖文、刪文或警告 」處理之權限,板主自得於此範圍內依職權裁量處分內容;若文章明顯為惡 意,則得依據板規 1-11-A 逕予處分,均已充分賦予板主對個案情節輕重之 裁量權。系爭規定即不應解釋為介於善意不知情與明顯惡意之間處分,除徒 增板主裁量之困難外,亦與原制定板規意旨不符,已如所述。 如看板板主認無關板旨文有加重處分之必要,應審酌看板整體需要,做出全 盤修訂之規劃,亦可視需要與看板使用者討論,提升板規修訂之正當性。 三、是否符合板旨部分 關於申訴人所發表之文章是否符合 NTU 看板板旨部分,申訴人主張所發表 之被處分文章,為討論臺灣大學(以下均簡稱台大)總圖。文章內所使用的詞 ,想傳達的意思是,過去有人將廁所當成%%%的地方,總圖被當成旅館還好 ,不然請警衛來處理。而無論討論的內容及文章所欲傳達的意思,均與台大 有極高的關聯性。 板主答辯意旨略以:被處分文章內文所引用 #1SbG7mr1 (NTU) 文章,與該 討論串(即使用者 tontontonni 發表之 [校園] 總圖變旅館了嗎?)一文, 並無直接關聯性;又除文章最後兩句之論述外,並無法與原題旨有關聯性; 文章整體僅警衛與台大有關聯性,但圖書館並沒有警衛駐守,同時根據台大 圖書館官方人員於 #1TMWa1Co(NTU) 之回覆,正確處理方式應為立即向櫃檯 人員反映,而非向警衛或教官通報以便館方及時處理。基於上述理由,認為 申訴人所發表之文章,並非台大總圖,與台大無關。 NTU 看板隸屬於台大群組,性質為綜合討論台大相關事務。個別文章討論之 內容,是否符合看板板規,板主有先行審查之權,已如前述。前句所稱之審 查權並非固定、機械化,看板板主於審查時,得視看板狀況及個案之情形, 綜合考量後適當調整自己之審查標準而為寬鬆或嚴格。諸如期中、期末考試 前後,板主將審查權放寬。在未超出板規文義「預測可能性」之射程範圍之 情形下,組務不宜過度干涉板主之審查權。使用者如不服板主之審查,亦得 依程序提出申訴。 查申訴人於 Mon Aug 19 13:53:51 2019 所發表之被處分文章(參 #1Toi2eD- (Talk_Service) 證據6),為回覆原討論串,認為應請警衛處理 ,然參台大圖書館官方人員於 Mon Aug 19 10:27:09 2019 發表之 #1TMWa1Co(NTU) 之回覆,揭明「若再遇到類似情況,建議立即向櫃台同仁 反映,以便及時處理。」,亦即申訴人發表在後之文章所提供之方法或建議 ,並非正確或最佳方式,板主基於上述考量而刪除文章,非無理由。至申訴 人雖主張圖書館沒有警衛亦能請警衛處理,然觀文章整體內容及板主所答辯 之內容,亦難認申訴人之被處分文章,有其他與台大有極度關聯性之論述。 惟申訴人發表個人看法於被處分文章中,不應僅因其立場不妥適,而逕予論 斷與台大無關。組務裁定被處分之文章,與台大關聯性薄弱,不適合於 NTU 看板發表。 至申訴人提及過往板主判決或言論,與本次陳述意見矛盾等言論,均為板主 依職權對當時狀況及個別案件所做先行認定,難認其與本案之間是否符合板 旨之關連性。又板主因身分及時空背景不同,對個案之表述,使用者不應主 張合理之信賴可能性,據此作為對抗合法行使職權之依據。 四、關於判決發回部分 本案原判決之依據,已於此次判決中判定失其效力,溯及申訴人得以適用。 惟此案並非單純適用法規之疑義,申訴人於台大圖書館官方人員回覆適當處 理方式後,又發表與該被處分文章,內文是否有惡意針對特定使用者發表? 是否構成惡意鬧板,亦或僅為不當文章?申訴人是初次發表爭議文章或已有 前例?原判決未查明,而逕予論斷,容有未洽。組務無法依現有之證據,而 為論斷,且對於違反具裁量性之規定,應發回由板主另為適法之處分,以符 站規分層負責之意涵。 板主應於收到判決後,於 14 日內依判決意旨,於 NTU 板公告重新判決結 果。若重新判決處分結果與原判決處分結果不同,已執行之處分不得重複執 行;原判決水桶處分較重新判決處分重,日後申訴人如非惡意違反板規,板 主應扣除超出執行之水桶日數。另如無法於 14 日內重新判決,應至組務板 敘明理由。 五、兩造其餘攻擊及防禦方法,經核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 ,併予敘明。 六、板主如不服此判決,得依群組規定,敘明理由至群組組務板提出申訴。群組 長未判決前,應執行判決主文;申訴人如不服此判決,應依群組規申訴規定 ,檢附特殊事由至群組組務板申訴。 [1] 如:#1RKpzUuU (NTU)#1RJ8ddVD (NTU)#1QRTh52d (NTU)#1PwSfDfw (NTU)。 臺大閒聊小組 實習小組長 littlebike. 備註:本判決文一併轉知申訴人、 NTU 板板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96.121.20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lk_Service/M.1575212994.A.289.html ※ 編輯: littlebike (175.96.121.205 臺灣), 12/01/2019 23:2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