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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申訴人的回覆, 進一步請教申訴人: ※ 引述《tontontonni (桶桶泥)》之銘言: [恕刪] : : 一、請申訴人確認,申訴人之主張為:「所轉載之文章,係節錄自影片報導。板主所 : : 提認為申訴人文章不實之反證,並非最新資料。影片所質疑內容,目前未經調查 : :   證明其不實,不得據以認定為不實訊息。」 : :   : 還有一個是我覺得板主認為不妥刪文就好,沒嚴重到要退文,不過申訴主文沒寫這點(但站 : 內信有argue這一點) : 謝謝提醒,這部分我會加在判決中說明. 接續申訴人所提,關於退文標準, 板主已於 #1UmVC24n (Talk_Service) 第 94 行以下回覆, 詳細說明本案退文及處分判斷意旨, 也於 #1UmVGEA9 (Talk_Service) 說明,其他個案之判斷標準。 故想詢問申訴人,是否有其他說明想要補充? [恕刪] : : 3) 該研究內容已通過學術倫理單位審查,且目前學術倫理單位並未撤銷該審查。 : :   : 這邊我有疑問 : 要澄清一下 : 期刊編輯審查與學術倫理單位審查應該是是不同的 : 舉例楊伴池校長那次論文造假事件 : 被造假的論文是通過期刊編輯審核通過刊登的,論文登出來楊伴池有掛名 : 可是事後被學術界質疑數據造假,才送到學術倫理單位進行審查,事後確認造假 : : 程序: : 1.論文完成,投稿期刊 : 2.期刊編輯委員核可通過 : 3.刊登,向學術界公開研究成果 : 4.被質疑造假 : 5.送到學術倫理單位進行審查 : 6.公佈調查結果 : : 我看上面那段,小組像似乎把2和5混為一談 : : 這也是我跟板主的糾葛之處 : 我覺得沒有經過5不能認為彭P的質疑不實,但板主一直拿2說是學術倫理單位審查說沒問題 這一部分是我對這方面不夠了解, 也謝謝申訴人及板主提醒. 而本段板主於 #1UmVC24n (Talk_Service) 亦有提及, 目前仍未有人向官方單位提出學術倫理審查的正式請求, 期刊網站也尚未撤下該研究報告。 如有確切的證據, 是否應當照申訴人所列的程序, 由相關單位進行審查? 而本案尚未有該審查程序, 是否即代表所質疑的內容,並非事實? [恕刪] : : 六、依我國現行法制,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 : : 」,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 : :   : : 以本案而言,被刪除文章係以「[討論] 陳其邁剽竊學術成果,掛名內幕曝光」 : : 為標題,內文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且性質屬於事實陳述。故被刪除文章有 : : 義務受板規及其他法規之規範。 : :   : : 請問申訴人及板主對以上見解有無疑義?如有需要說明,亦可一併回覆。 : : 我看不懂兩者的差別 我覺得 OOO 長的很好看-->主觀陳述,屬於意見表達 OOO 戴耳環-->有沒有戴耳環是事實問題,屬於事實陳述 : 如果指導教授是提計畫和給錢,真正在做實驗和撰寫是博士生,可是教授卻掛名,如果去問 : 博士生教授有無竊取研究成果,博士生礙於自己的學術前程和學術威權拒絕承認,那這種情 : 況是哪一種? 做實驗是博士生,教授(沒有撰寫)卻掛名 教授有無撰寫,可以透過客觀資料證明,屬於事實陳述 : 我自己覺得陳其邁掛名這件事本來就是學術界的歪風,他並非第一個這麼做的人。我覺得彭 : P真正要譴責的是學術倫理,身為官員卻帶頭做出不好的表率。這算是道德層面的「意見表 : 達」嗎? 您覺得掛名事學術界歪風,這是您主觀上的陳述, 屬於意見表達。 然而您的文章是以「[討論] 陳其邁剽竊學術成果,掛名內幕曝光」為題, 有無剽竊,以本案言可用研究中「Authors' Contributions」欄位, 是否有遭學術倫理單位調查等事項確認, 目前除影片匿名爆料、網站個人評述外, 尚無其他客觀證據證明「剽竊」,則使用肯定語句強調剽竊, 即屬於不實陳述, 請申訴人再做確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6.129.24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lk_Service/M.1589808246.A.A99.html ※ 編輯: littlebike (101.136.129.241 臺灣), 05/18/2020 21:27:08
tontontonni: T板主的兩篇回文我還沒看,我的回文跟他的文一點關 05/18 21:43
tontontonni: 係也沒有。我等下回去看 05/18 2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