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Talk_Servic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小組長您好: 近日應嫌隙於NTU版發文後遭水桶,且該討論串經版主公告停止討論與回覆。 然仍有人逕行回覆討論串,經提醒後發文者表示該法規僅有訓示作用而無相關罰則。 經檢視後,查其違反NTU板板規第二章第15條, 但相關罰則記述於第16條至第18條,僅分別描述違反第3至14條的相關罰則, 而無對第二章第15條之相關罰則,因此建議板規修訂並加上此相關罰則。 版友 t044456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7.190.22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lk_Service/M.1665636635.A.FF1.html
zhibb: 依據板務人員權力義務規範,板規制定權屬於板主權限, 10/13 20:18
zhibb: 因此對於板規修訂之建議,請向該板板主提出。 10/13 20:19
zhibb: 本板 [建議] 類文章,主要是針對小組事務或本組務板事務。 10/13 20:19
zhibb: 倘若您認為現行板規有重大缺失,並且已經和板主溝通, 10/13 20:22
zhibb: 而板主並未採納您的建議,或為予以回覆。 10/13 20:22
zhibb: 依據本站申訴辦法,可在本板提出「板規制定權」之申訴。 10/13 20:23
zhibb: 但若您尚未與板主聯繫,則不應直接在本板提出。 10/13 20:24
t0444564: 好的,我會寄站內信向版主提議;擅自發文誤解建議非常 10/13 22:06
t0444564: 抱歉 10/13 22:06
zhibb: (修正20:22錯字) 或為予以回覆→或未予以回覆 10/13 2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