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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 砍女176刀判死 總長提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駁回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019927 18年前新北市淡水區發生單戀情殺案,建商小開王鴻偉因追求遭拒, 將張姓女子撞昏後塞入後車廂,再將她砍殺176刀後棄屍, 事後還企圖取巧脫罪,最高法院在2009年判王鴻偉死刑定讞, 但法務部遲未執行死刑,最高檢察署認為這起死刑案件, 最高法院特別排除被告有無「教化可能性」之事證調查, 違反歷年判決死刑的慣例,以及平等及比例原則, 去年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非常上訴。 2000年8月,當時20歲的張雅玲經友人介紹認識王鴻偉(33歲), 兩人曾一起出遊,但因張女拒絕王追求引發爭吵。同年9月26日張女出門上班時, 發現王開著白色賓士車等在家門口,張女因拒絕上車激怒王, 王於是開車撞昏張女,並將其抱上車放進後車廂開車離開。 途中王一度停車開後車廂察看,發現張女甦醒, 王竟持西瓜刀猛砍張女頭、頸部4刀,然後關上車廂繼續開車。 後來王到淡水商工路旁草叢打算棄屍,發現張女還有呼吸, 於是再度拿刀朝其頭、頸部狂砍96刀,張女脖子幾乎被砍斷,王才停手駕車逃離。 全案纏訟9年,經最高法院於2009年5月14日,以王鴻偉行凶手段兇殘為由, 判決死刑定讞,當時張女父親得知判決結果後說:「好啊,判死刑就好。」 不過最高檢察署檢察官在調卷研議後,認為王鴻偉是因突遭情變的刺激而殺人, 與有嗜血、謀財、性癮或其他卑鄙動機, 且事前預謀的蓄意殺人有別,且王也沒有無故意無端虐殺、滅門、 接續殺人或在公共場所無分別殺人的「其他極端嚴重的殺人罪刑」的情形。 最高檢提起非常上訴時指出, 最高法院對此案的死刑確定判決,違反歷年最高法院為死刑判決的慣例, 特別排除被告有無「教化可能性」的事證調查,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有違。 王鴻偉在案發後不久,經其母勸說下自動投案且自白犯罪, 在看守所期間與父母接見,也不斷表示悔意, 請求家人設法賠償死者家屬並且已賠償 816 萬元, 因此認為王男並非毫無倫常、泯滅天良、窮凶極惡、罪無可逭之人。 希望藉提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能統一見解。 最高法院駁回理由指出,本案在高院更七審判決王鴻偉死刑, 量刑時已就王鴻偉有無「教化可能性」,依據其查所得的各項證據資料, 並參酌王鴻偉的智識程度、素行、犯罪發生原因、犯罪手段及所生危害等情狀、 及其犯罪後態度等因素,認定他「泯滅天良,窮凶極惡,顯已無法教育改造 (即無教化可能性)」,並無非常上訴意旨所稱疏未調查情形。 至於非常上訴指稱本案未考量被告顯無悔意的量刑事證, 有理由不備及理由矛盾之違法,最高法院指出, 高院更七審判決認定被告犯後並無真誠悔意, 此屬於量刑採證,與經驗、論理法則無違。 最高檢在非常上訴提到, 本案不適用兩公約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政公約)第 6 條第 2 項, 即「判處死刑應符合情節最重大之罪之要件」部分;最高法院認為, 王鴻偉所犯是否符合兩公約的「情節最重大之罪」要件, 屬於事實審法院量刑時採證認事的職權,並非非常上訴審所得調查事項; 況且,本案在2009年5月14日判決定讞,而公政公約於2009 年 12 月 10 日 始由總統發布施行,判決時並不適用公政公約。 == 王鴻偉等待死刑執行期間,廢死團體不斷聲援,阻擋執行 去年我有寫一篇打臉檢察總長為了替王鴻偉脫罪 故意捏造事實的文章 https://disp.cc/b/163-9Vxp 他原本一審被判無期,二審開始被判死刑的原因是 他在父母跟哥哥來會面時講的話被錄音 檢察總長說在看守所期間與父母接見,也不斷表示悔意, 請求家人設法賠償死者家屬並且已賠償 816 萬元 可是他被錄音的內容是,叫爸媽不要付錢,以免賠了錢又沒有兒子 拿那筆錢去買通法官救他出獄 二審審判長庭長蔡炯燉指出王雖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 不過根據檢方提供王某羈押期間會客錄音資料顯示, 王某告知其母勿與被害人家屬和解,以免賠錢又賠兒子 http://old.ltn.com.tw/2002/new/may/23/today-c4.htm 二審因為那段錄音被認為沒有悔意,所以無期被改成死刑 之後家屬才趕著賠償 檢察總長說 王鴻偉在案發後不久,經其母勸說下自動投案且自白犯罪 現實是這樣 ==== 當天王鴻偉殺人棄屍後,把賓士車丟路邊,找他哥哥開車載他去淡江大學, 回家後再假裝車子被偷,家人帶他報案車子遭竊, 但是警察已經根據他開車撞人時被目擊者記下的車號鎖定他 他裝無辜說自己在淡江大學運動時車被偷走,所有的事都跟他無關 他媽在旁幫腔:我兒子連一隻螞蟻都不忍心踩死, 怎麼可能殺人 之後在他的指縫發現死者的皮屑組織,他才坦承犯案 殺了人的王鴻偉,以為將犯案凶器扔棄,謊稱轎車失竊, 就能輕易騙倒警方,但他的一舉一動,行蹤早已被鎖定。 https://news.tvbs.com.tw/local/5201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4.179.3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mShui/M.1520567864.A.640.html
redial: 台灣的法網破了好大一個洞 03/09 12:15
eipduolc: 這總長..... 03/09 13:26
eipduolc: 被拒絕追求哪算什麼情變 03/09 13:28
eipduolc: 難道見笑轉生氣這動機還不夠卑鄙嗎 03/09 13:28
eipduolc: 而且第一刀是衝動,後面175刀難道動機不卑鄙嗎? 03/09 13:28
eipduolc: 事後還想脫罪,難道還不夠卑鄙嗎? 03/09 13:29
asukasherry: 只有第一刀說得過去,後面100多刀可不是這個理由吧… 03/09 14:31
camellala: 反對廢除死刑 03/09 14:49
QBFox: 如果可以財產充公一輩子做苦力就讓他活下去也無妨。 03/09 15:54
trauma: 18年過去了,快判一判吧,這樣下去雙方都痛苦 03/09 18:30
aquarsx3: 浪費人力物力跟時間… 03/09 19:14
atoom: 唉...納稅錢都浪費在這種地方上 03/09 19:35
psyche: 這麼多有教化的可能,怎不帶一個回自己家教? 03/09 22:30
psyche: 沒有對不起他,不欠他什麼,還被砍,教化什麼? 03/09 22:30
DragonQuest: 這案子十八年了 真久 03/09 22:34
navy1109547: 棄屍地點在淡水商工路巷子,每天經過 03/09 22:40
uwanosora: 好扯的案子 03/11 02:22
ItjustLove: 是有多想紅 才會想提非常上訴啊? 03/11 07:08
rehtra: 提上訴的真是噁心 03/12 23:08
leemachi: 現在社會,殺死人的,政黨輪替,就會減刑,關個幾年就會 03/13 03:07
leemachi: 出來了,真是悲哀 03/13 03:07
leemachi: 把人砍成這樣還叫有人性?! 03/13 03:08
shihhanhan: 提上訴的是不是有收錢? 03/21 02:53
DRAWER: 這男的是畜牲 他們是一群人出遊過 但女生從沒答應過他追求 03/23 21:32
DRAWER: 什麼狗屁情傷 就是有錢媽寶覺得女的不給他面子 憤而殺人 03/23 21:32
DRAWER: 人 男的家裡是淡水大地主 哥哥還算成材 兇手是大禍害 03/23 21:32
DRAWER: 真以為有錢就能擺平一切 冤死的女生不會放過他們的 03/23 2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