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mazingo: 本法約束的對象好像是食品業者,不知道我有無記錯.... 01/24 13:15
→ natakuex1: 第15條非針對食品業者,雖然是好心,但過期還是丟掉吧 01/24 15:33
→ galop: 引用錯誤,看第44條就知道,約束對象是食品業者 01/24 19:12
→ MeowFrancois: galop應該沒學過法律吧?條文規制對象是看禁止規定 01/24 21:39
→ MeowFrancois: 條文中的規定,而不是從罰則去判斷 01/24 21:39
→ start9963: 樓上正確 只是如果是業者可以約束停業 01/24 22:03
推 galop: 不約束個人,你打電話去問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就知 01/24 22:09
→ galop: 道為什麼不罰 01/24 22:09
→ MeowFrancois: 你想打臉我,必須是你提出證據,不是叫我打去問ok? 01/24 22:48
→ MeowFrancois: 這不是什麼意氣之爭,如果你能拿出衛福部函釋證明第 01/24 22:50
→ MeowFrancois: 15條規制對象不包括個人,那我會虛心接受並向你道歉 01/24 22:50
→ MeowFrancois: 但不是你空口白話就隨便想要推翻我的論述 01/24 22:51
→ galop: 衛福部是裁罰機關,就算你在這還吵贏了,但實際不罰,你說 01/24 23:07
→ galop: 再多還是與現實脱節。我沒釋函,但打電話就能得明確結果, 01/24 23:07
→ galop: 還是你認為裁罰機關說話像放屁一般,不能當真 01/24 23:07
→ MeowFrancois: 我可沒有說衛福部說話像放屁哦!問題在於一切都只是 01/24 23:19
→ MeowFrancois: 你說的啊,你空口白話如何使人信服? 01/24 23:20
→ MeowFrancois: 我若說,我打電話問過行政院,行政院說衛福部說明有 01/24 23:21
→ MeowFrancois: 誤,這樣你能接受? 01/24 23:22
→ MeowFrancois: 要知道,如果不服衛福部的行政處分,訴願機關是行政 01/24 23:22
→ MeowFrancois: 院哦!但問題在於我講你會信嗎? 01/24 23:23
噓 galop: 既然以裁罰機關為準,有什麼好囉嗦,你說的也是白話。一通 01/24 23:27
→ galop: 電話花你多少錢,直接問難道你就不信服,我就算電話錄音你 01/24 23:27
→ galop: 就信服了,恐怕你到時還瞎編我找人錄音 01/24 23:27
→ MeowFrancois: 惱羞成怒了蛤?我說過這不是意氣之爭,法律的事務本 01/24 23:30
→ MeowFrancois: 來就有專業的舉證和論述方式,你要說我錯,那就要拿 01/24 23:31
→ MeowFrancois: 出證據來證明我是錯的,有什麼問題嗎? 01/24 23:31
→ MeowFrancois: 沒關係啊,你再打一次電話,把回答你的公務員單位、 01/24 23:32
→ MeowFrancois: 職稱、姓名和分機留在這裡,我去查證 01/24 23:32
→ MeowFrancois: 這不是一通電話能花我多少錢的問題,而是憑什麼你講 01/24 23:34
→ MeowFrancois: 什麼不自己提出證明,叫別人去查證、舉證 01/24 23:35
→ galop: 你打電話有困難嗎?口不能言嗎?我就說我問過了,你怎不用 01/24 23:37
→ galop: 同樣的話去問裁罰機關,證據開口就能得到。你乾脆對裁罰機 01/24 23:37
→ galop: 開電話那一頭說你有專業的舉證和論述方式,看他們能在電話 01/24 23:37
→ galop: 中舉證出來嗎 01/24 23:37
→ MeowFrancois: 我再點你一個問題:衛福部是中央主管機關,但實際上 01/24 23:38
→ MeowFrancois: 開單裁罰的是當地縣市政府,我就不知道你在問什麼 01/24 23:38
→ MeowFrancois: 我打電話一點困難都沒有,但我不願意怎麼樣? 01/24 23:39
→ MeowFrancois: 難道有人說你在某處犯罪,你就要自己證明清白? 01/24 23:39
→ MeowFrancois: 連對於自己所主張之事要負舉證責任都不懂,來鬧什麼 01/24 23:40
推 galop: 你不願意打電話,那我也可以懶得和你瞎址,不願意順你意。 01/24 23:51
→ galop: 衛福部有網站告知可打專線問食品相關疑問,如果你連向他們 01/24 23:51
→ galop: 發問都不會,那我也沒辦法了,要是連他們的話你都不信,你 01/24 23:51
→ galop: 的話更無說服力 01/24 23:51
毫無根據卻一直在「瞎扯」的根本就是你自己,而且看不懂中文
關鍵是為什麼你說什麼我就得忙著去查證?
否定別人就得自己拿出依據來,這簡單的道理不懂嗎?
你講得出接電話的人的姓名、職稱嗎?我怎麼知道你打沒打過這通電話?
如果明天我說我打過去,得到的答案跟你講的相反,你就會接受?
到時候還不是照樣來跟我辯?道理很簡單嘛!因為口說無憑,我講的你也不會接受
更何況,打專線過去得到的回答是不能做為法律上依據的,你到書店去翻一下行政
法教科書,或者去問一下懂法律的人就會明白
你胡亂來瞎扯,累的是我好嗎?
我不回應,別人被你誤導;我回應了,你不斷死纏爛打,卻拿不出任何根據,只會
跳針叫我去打電話,憑什麼我要按你的意思去做啊?
我告訴你啦!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條第1項的規定「本法所稱食品,係指供
人飲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是從民國64年制定至今都沒有修改過的,當時立
法理由就明確講了:「本條係規定食品之定義,凡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
均為食品,而不僅限於『食用商品』。」簡單說,就算不是拿來賣的食物,都在這
部法律規範的範圍內,整部法律中所提到的「食品」,都是這個概念;第15條也完
全沒提到只有食品業者適用該條規定,你卻來跟我講違反第15條第1項的罰則第44條
只罰業者?到底是誰在瞎扯?
立法理由在立法院法律系統裡,上網就查得到,為免你又胡鬧耍賴,我直接截圖給
你啦!
https://imgur.com/a/JYBtz3H
法律是個專業領域,我說過這不是意氣之爭,只要你拿得出有法律上效力的依據來
證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是只罰食品業者,我會虛心接受,並向
你道歉;如果你拿不出來,就請你尊重我的說法,也請你尊重自己,不要再浪費我
的時間。
噓 galop: 看不懂嗎?根據和衛福部的電話,就是和你幻想的結果不同 01/25 00:04
→ galop: 我轉述從電話中得知,這夠明確了,所以才說你把衛福部的話 01/25 00:07
→ galop: 當成屁一樣 01/25 00:07
→ MeowFrancois: 你只是惱羞成怒在地上打滾罷了 01/25 00:32
→ galop: 罰與不罰非你我決定,你說罰,裁罰機關就得聽你的嗎?既然 01/25 01:06
→ galop: 不是,從衞福部的答案和你不同,你乾脆把你這段話說給他們 01/25 01:06
→ galop: 聽不就得了,和他們說你的看法和他們不同,他們得舉證給你 01/25 01:06
→ galop: 看,要不然你不信服,他們只是意氣之爭,腦羞成怒而已。明 01/25 01:06
→ galop: 明有最快最明確的方式可以得知結果,你卻愛躲在自己的世界 01/25 01:06
→ galop: 自樂,不願與外界相關機關確認,那誰都沒辦法告知你最可信 01/25 01:06
→ galop: 的結果了 01/25 01:06
我說過,我沒有義務照你的要求去做,你來踢館,舉證責任在你不在於我
不如你先證明自己不是gum2的分身?我叫你做,你就該做嗎?
說來說去,永遠都是那通你所謂「打給衛福部的電話」
你何時打的?接聽者姓名、職稱?你說得出來嗎?
就證據法則來說,你所謂打的那通電話,本身就是未確定事項,
拿未確定事項來證明另一個未確定事項,就是你的邏輯啊!
你去問看看哪個法律人能夠接受你這種說法的?免費諮詢很多,去問
你回頭看看其他人的回應,為什麼大家都是從法條文字切入?
因為文義解釋是解釋法律的基本,第15條的法條文字上既然沒有把規範主體限於食品業
者,那就不能這樣解釋,除非找得出依據
你的依據,是那通無法證明的電話,
但你找過衛福部網站上的函釋嗎?肯定沒找,我告訴你,我找過
網址在這
https://mohwlaw.mohw.gov.tw/Default.aspx?class=d&kw=
第15條有6則函釋;第44條則沒有函釋
這就是法律人在求證的必要步驟,而你只會抱著那通所謂你打過的電話
那通電話對你來說猶如聖旨,比法條的效力還大,而其實你根本不知道電話那端是誰
說穿了,你就是沒把法律當一種專業,嚴肅以對,而只相信你自己個人、單一的經驗,
至於別人曾經受過的專業法學教育,以及在這個領域裡的經歷,對你來講都是屁(套
用你的話),都比不上那通電話,不知道是誰跟你講的答案,你堅信不疑
自始至終,你只想爭贏,至於我前面講了那麼多,你一個字都看不進去,那我跟你這
位不在同一次元的人,又還有什麼好說的呢?
→ galop: 你没義務,我也没義務啊,既然你吝嗇到連打電都話不敢確認 01/25 01:26
→ galop: ,我幹麻聽你胡扯,我得到專線的回覆就已經得知答案,比你 01/25 01:26
→ galop: 說的可信多了 01/25 01:26
→ MeowFrancois: 一個人的下限永遠是藏不住的 01/25 01:40
→ MeowFrancois: 舉證的義務,是在使自己的說理有憑有據,你覺得沒義 01/25 01:41
→ MeowFrancois: 務當然也可以,那我也沒必要理會你啊 01/25 01:42
→ MeowFrancois: 你喜歡繼續在地上打滾就請便,我絕不會攔著你秀下限 01/25 01:43
噓 galop: 我舉證的方式就是我問過衛福部,你有疑問可去驗證衛福部的 01/25 02:05
→ galop: 說法。你連打電話都不敢得知政府機關的答案,你以為你比衛 01/25 02:05
→ galop: 福部更大,更有說服力嗎?太扯,你的說法和衛福部不同,難 01/25 02:05
→ galop: 道叫他們聽你的嗎?你不想打電話,多的是别人想打電話確認 01/25 02:05
→ galop: ,你這在瞎說自得其樂,别人透過專線就知道你說的對不對, 01/25 02:05
→ galop: 多一個人打電話去詢問,就多一個人得到答案和你說的不同 01/25 02:05
→ MeowFrancois: 我這個人很簡單,看到別人做蠢事,我絕不會跟著照 01/25 14:27
→ MeowFrancois: 做。昨晚我直接上衛福部部長信箱詢問,剛才收到回 01/25 14:27
→ MeowFrancois: 函了,稍晚截圖放上來,先預告一下,敬請期待 01/25 14:27
推 galop: 我等你提供,我再次問過承辦人員以及確認了,食安法針對的 01/25 15:47
→ galop: 是食品業者,該承辦人員說法條上已經有寫了 01/25 15:47
→ galop: 以前我就問過了,因為隔太久了,記憶模糊,所以再問一次 01/25 16:11
來,首先這是我今天凌晨去函的內容和截圖:
案件主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是否適用於非食品業者之自然人
案件內容:部長先生您好:
因近日有人在社群網站上貼文,欲贈送已過期長達一年之久的食品(沾
醬),在該社群引發討論。經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
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
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八、逾有效日期。」違反上開規定者,其處罰規定則在同法第44條
第1項第2款。
就性質為禁止規定之第15條條文以言,該條並未將規制行為人範圍限縮
於「食品業者」,則依法條文義解釋,一般非食品業者之民眾,如有違
反該法第15條規定者,亦應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前段規定處罰。
然有論者謂:伊曾致電 貴部服務專線,據接聽者告知:第44條規定僅
處罰食品業者,對於非食品業者之一般民眾則不在該條處罰之列云云。
惟此種說法與本人所學行政法理論似有未合。
本人曾試圖在 貴部法規檢索系統中查詢關於該法第15條及第44條之函
釋,均未見 貴部有上開意旨之解釋。為此,敬請
部長先生轉請主管單位確認:貴部是否確有上述所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法第15條規制範圍不包括非食品業者之一般民眾,或第44條不處罰非食
品業者之一般民眾之政策或實務上做法?並請惠允見復 為荷,謝謝!
去函截圖:https://imgur.com/a/dFTcHiv
衛福部函覆:
敬啟者,您好:
所傳郵件,業已收悉。您提出之疑問,說明如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
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係規範食品及食品添加物的各項禁止行為,其立法目的及精神即是為了保
障食品衛生安全,而禁止一切不符合規定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進行製造、加工、調
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之行為,該規定
並未針對行為人之身分予以限定,包括所有行為人,並不限於食品業者。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衛生福利部 敬復
如有疑問,請聯絡[食品安全評估科 許雅鈞 先生/小姐 02-27877313]
衛福部回函截圖:
上半部:https://imgur.com/a/ftHcCCe
下半部:https://imgur.com/a/EYDXADy
為什麼我不打電話問?理由非常簡單。
我從事法律工作二十年,跟公務員接洽詢問的次數以「萬」為單位,像這種供民眾諮
詢的專線,接線人員不見得具有足夠的專業正確回答每個問題,而且就算回答錯了,
既不會發生太大問題,事後也難以究責,所以他們不會很嚴謹地去查找正確答案。
但這種在部長信箱裡詢問的方式,是內部要建檔存查的,而且電磁紀錄是準文書,這
封回函就等於是電子公文書,若回答錯誤是有行政及法律責任的,他們就會嚴謹處理
回覆,答案才會正確可信。
galop,其實你不明白上面這種「公務員對於自己機關職掌法令竟然不瞭解」的荒謬情
形,是情有可原的,因為一來你不具有法律專業,二來你與公務員交手的經驗不夠多;
但你實在態度太惡劣,什麼「我在那裡瞎說」,什麼「自得其樂」,這世界很大,你不
知道的事情多得很,沒有這方面的專業就聽一下別人怎麼說,不要自己沒底,僅憑一通
你根本講不出對方姓名職級的電話,就來跟人對嗆。
如果你要繼續堅持你是對的,那你就繼續,有本事你就貼文贈送過期食品,被我看到一
定附上此函向新北市政府檢舉你,讓你吃罰單!
推 mizuhara: 等著看G桑如何反駁~~ 01/25 17:40
→ galop: 歡迎來檢舉,等你唷 01/25 17:52
→ galop: 食安法規定的義務人是誰,你唸法律的,有看過這篇嗎?趁機 01/25 18:02
→ galop: 欲見你對這篇反駁,其刊名及撰者有可信度吧,開宗名義闡述 01/25 18:02
→ galop: 該義務人,裏面有個人或有非業者嗎? 01/25 18:02
哎唷哎唷~昨天是誰說我把有裁罰權限的主管機關的話當屁的啊?
今天我拿了主管機關的函復出來,卻變成想拿什麼文章來否定主管機關見解?
是你主管機關還是衛福部主管機關啊?
是你有裁罰權限還是衛福部有權限啊?還是哪篇文章的作者?
真的是下限藏不住啊!
拿你昨天的話來講,你在這裡爭贏了,衛福部就不裁罰了嗎?
隨你高興啦!有過期食品你儘管送不要客氣蛤~
→ MeowFrancois: 你不要扯開話題,昨天是誰說以主管機關見解為準的? 01/25 18:15
→ MeowFrancois: 而且,你真的認真看過這篇文章的內容嗎?你恐怕要被 01/25 18:24
→ MeowFrancois: 你自己打臉打到腫了 01/25 18:25
你這種人真的不值得手下留情,看不懂中文偏偏硬要爭
我們就來看你舉出來的這篇文章:
「回到食安法的規範,整部食安法有關課予人民義務的規範,如以法條是否描述被課
予義務的對象,可以分為以下兩種:
㈠身分性規範
此等規範均以明文對義務人身分或資格加以敘述,或至少授權主管機關公告應適用該
規範之資格條件,例如:以食安法第7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為例,即可以看出此種規
範結構如表一所示。
㈡一般性規範
此等規範並未針對義務人之身分或資格加以敘述,或甚至是直接省略行為主體,而單
就應為或不得從事之行為內容加以描述,例如食安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食品或食
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
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即未對行為人有任何描述,而直接規範
禁止從事之行為之態樣,從而課予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第15條第1項所列各種情形之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者
不行為之義務,並於罰則明定對違反此不行為義務之處罰,例如第44條第1項第2款等
。」(以上見第276頁)
「本文嘗試綜整處理此類問題所應注意之事項如下:
㈠所適用之食安法規,是否業已明確定義務人?
㈡若否,則應依各該法令之立法目的,釐清義務人之範圍。
㈢如食安法本身無法提供答案,則宜參酌行政罰法等一般性規範。」(以上見第282
頁)
所以請你告訴我,這篇文章什麼地方說了第15條第1項僅限於食品業者?
什麼地方說了整部食安法所規範的義務人僅限於食品業者?
指出來!
什麼叫做「行政罰法等一般性規範」你懂嗎?
行政罰法第3條規定:
「本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
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
你真的是既不懂法律也看不懂中文,不要再浪費大家時間好嗎?
→ galop: 直接說文章裏義務人有個人嗎?那篇文清楚說了規範為何,明 01/25 18:35
→ galop: 確指出各該行為主體,你難道看見約束對象有個人嗎?蛤 01/25 18:35
→ MeowFrancois: 你根本就看不懂嘛 01/25 18:42
galop貼的那篇文章,只要在google搜尋:
論食安法之「義務人」及其行政責任以外國公司、電子商務事業體及多層次傳銷
會員等為例
就會自動下載該文的pdf檔,請有興趣的人自行閱讀,我一點都不想繼續再跟這
個人糾纏下去,浪費生命
※ 編輯: MeowFrancois (114.45.123.5), 01/25/2019 18:52:27
推 bebebear: 推文太精彩了 XDDD 01/25 23:36
噓 james123lkj: 要求刪文不能站內版主嗎?還硬要發一篇文來刷存在感 01/26 00:10
也只有你這種腦袋才會認為發文=刷存在感
像你這樣莫名其妙跳出來噓人刷存在感的,
那才真正完美詮釋了什麼叫刷存在感呢
寶石有存在感,垃圾也有存在感
能言之有物的存在感,要憑本事
※ 編輯: MeowFrancois (114.45.123.5), 01/26/2019 01:03:13
噓 james123lkj: 喔,發文只准別人推,噓=莫名其妙=刷存在感,這種腦 01/26 08:32
→ james123lkj: 袋到底裝了什麼才會有這些想法呢? 01/26 08:32
噓 james123lkj: 你只是發了一篇廢文被我滑到,還自以為言之有物、很 01/26 08:49
→ james123lkj: 有本事在那邊沾沾自喜?我是不知道你對刷存在感的定 01/26 08:49
→ james123lkj: 義是什麼啦,對我來說這篇冗長的廢文就是在刷存在感 01/26 08:49
哈哈!我可從來沒有說不准別人來噓我,當然可以
但我也可以回嗆啊,你承受得住就好
如果我只是要求板主刪文,幾個字就發篇文,那是廢文沒錯;但他刪了之後,別人不
知緣由,日後還是會再有人貼類似文章。
gum2上星期才貼過一篇贈送過期一年的餅乾,我當時只是在底下推文好言勸阻,一星
期後又貼這篇,我才會搬出法條,事實證明了嘛!有人在不知道法律禁止的情況下就
是會一而再、再而三的重複這種行為啊!
我這篇你所謂的廢文,引出了相關法條、取得了主管機關的函復、解釋了一篇文章的
疑義,將來再有人要贈送過期食品,看這篇就好。言之有物不是我自以為,你要不覺
得當然也可以,但我當然也能反嗆你
你當然覺得這篇是廢文啦,因為以你的層次根本看不懂我在說什麼,你這種人也不會
關心公共利益,所以只會覺得人家贈送個過期食品有什麼好大費周章去吵的,覺得我
發這篇文只是為了刷存在感,你的腦子只能想到這些,完全不會想到如果經濟弱勢家
庭拿了過期太久(過期一年欸,不是幾天一星期欸!)的食品回去吃,發生不好的後
果該怎麼辦,從而只能在用簡單的思維邏輯去噓人的行為裡獲得成就感罷了
冗長的廢文?憑你還寫不出來呢
※ 編輯: MeowFrancois (59.115.175.204), 01/26/2019 10:11:26
※ 編輯: MeowFrancois (59.115.175.204), 01/26/2019 10:45:59
噓 james123lkj: 噓你這種傲慢的人談到成就感就言過其實了。 01/26 13:21
噓 james123lkj: 你還真以為有人會那麼閒特地翻這篇廢文出來看?要不 01/26 13:22
→ james123lkj: 要幫你置頂啊天才? 01/26 13:22
噓 james123lkj: 不要滿腦子只知道吃,食物除了吃還有別的用途,況且 01/26 13:24
→ james123lkj: 原PO也說了希望拿去堆肥或是其他用途 01/26 13:24
噓 james123lkj: 真的經濟弱勢的人連贈送的資訊都難以取得,你還期待 01/26 13:25
→ james123lkj: 他們上PTT來拿去吃? 01/26 13:25
噓 james123lkj: 如果你真的那麼重視公共利益,麻煩多捐些物資,讓弱 01/26 13:27
→ james123lkj: 勢群眾不至於要拿過期食品吃,假道學真的很不可取 01/26 13:27
噓 james123lkj: 物資可以重複利用也是功德一件,比起只會搬法條出來 01/26 13:29
→ james123lkj: 打嘴砲的人好太多了,多出門走走吧,不要只活在自己 01/26 13:29
→ james123lkj: 的象牙塔裡 01/26 13:29
噓 james123lkj: 原來會發冗長的廢文已經是一種值得炫耀的才藝了,那 01/26 13:31
→ james123lkj: 我還是真不懂欣賞呢 01/26 13:31
推 QBFox: 某J真的很憤怒XDDD 01/26 14:49
推 ofender: 幫補,拿過期的東西送人我是真心不懂 01/26 17:52
→ mizuhara: 時間太多在這邊碑糞,不如離開電腦出門吸吸新鮮空氣醒個 01/26 18:07
→ mizuhara: 腦好嗎~~ 01/26 18:07
推 mico409: 這是打地鼠嗎? 一隻被打到土裡了 又冒出另外一隻~ 01/26 20:12
推 kenny7998: 不知道在憤慨什麼,推原po專業 01/26 20:16
推 mike200127: 一堆看不懂中文的還出來秀下限給別人笑XD 01/26 22:39
推 natakuex1: 推專業 01/28 01:26
推 etboiteli: 推打地鼠 01/29 07:50
推 FantisyP: 這篇很多專業知識.怎麼會有人認為是廢文-.- 01/29 16:45
推 mizuhara: 不要太強求所有人都具備基本理解力及識字力XDDDDD 02/01 16:34
噓 galop: 要貼大家來貼,我也有衛福部署長信箱的回函,1月30日就收 02/20 19:07
→ galop: 到了,最近才有空上來貼,你仔細看官方說法,比你的更詳盡 02/20 19:07
→ galop: ,還加註了贈品的解釋 02/20 19:07
噓 galop: 你仔細看看署長怎麼解釋「贈品」,係指事業為爭取交易之機 02/20 19:13
→ galop: 會,以附隨、無償之方式,所提供具市場價值之商品或勞務 02/20 19:13
噓 galop: 你不是愛自稱對法律嚴謹嗎?贈品的解釋僅有「事業」,沒有 02/20 19:21
→ galop: 包含「個人」這二個字。明明就是你愛腦補,還是你又要怪衛 02/20 19:21
→ galop: 福部署長缺乏法律概念,用字不嚴謹,東漏西漏,沒把你愛腦 02/20 19:21
→ galop: 補的「個人」二字打上去 02/20 19:21
推 OverRaven: 吵到臉紅脖子粗才貼法條 然後又在下篇犯相同的錯 怪哉 02/19 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