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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停管處有FAQ: Ans: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55條及第56條規定 騎樓、人行道係供行人通行使用,除依第90-3條道路主管機關所設置 必要標線範圍內之外之人行道,即屬禁止停車處所,依法得予取締。 所以該店家與原po,在法律上都不可以停車於騎樓 但是..... 現實無法這樣處理,所以只要不要太誇張 桃園的警察似乎也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不過,要知道這樣也是不合法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5.178.158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Taoyuan/M.1404152370.A.E12.html
YAchine:如果是我 我會很簡單的做一件事 大不了玉石俱焚 07/01 0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