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ncianti (lincian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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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分享] 國中小介聘辦法修正
時間Thu Feb 26 09:22:47 2015
: : 第 12 條 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除離島建設條例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
: : 政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且無下列各款
: : 情事者,始得申請介聘:
: : 一、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 : 二、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尚在調查階段。
: : 三、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及評議期。
: : 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
: : 施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於義務服務期間。
關於第12條的修正條文,現行的規定如下:
國民中小學教師之介聘服務,以在同一學校教學滿四學期以上為原則,且無下列各款
情事者,始得申請介聘:
一、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二、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尚在調查階段。
三、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及評議期。
前項實施介聘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所以現行的條文也沒有明確將結婚或生活不便等因素納入,一樣是可以經服務學校
同意就介聘,因此,新條文是不是也有可能這樣子採行呢?
這個問題要問誰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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