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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憲 → 教師法第20條規定:「教師之待遇,另以法律定之」 → 教師待遇未法制化 → 違憲(法律保留原則) →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關於公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部分之規定,   於民國 104年12月28日之後失其效力   舊法規範的教師薪級、薪額、計敘標準、本職最高薪級以及在職進修取得   較高學歷之改敘等事項,全部失效   釋字第 707 號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關於教師部分違憲案】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07 公布日期:中華民國 101年12月28日 教師待遇條例草案 《口袋國會》 http://xn--6or66eo1t8u6a.tw/part1_1.php?op=1&sect=8-6&date1=&date2=&keyword=%E6%95%99%E5%B8%AB%E5%BE%85%E9%81%87%E6%A2%9D%E4%BE%8B%E8%8D%89%E6%A1%88 http://goo.gl/JyrVbZ (縮網址) 提案日期 會期 黨團協商 提案名稱 2014-05-16 8屆5期 教師待遇條例草案 2014-04-18 8屆5期 教師待遇條例草案 教師待遇條例草案(含總說明及衝擊影響評估) 《教育部》函 http://163.23.68.130/htdocs/uploads/ac14015e-9249-c68b.pdf 中華民國 103年5月23日 教師待遇條例草案 《立法院》法制局研究成果 http://www.ly.gov.tw/05_orglaw/search/lawView.action?no=20957 更新日期:2015-03-20 教師法第20條規定:「教師之待遇,另以法律定之。」惟教師法自民國84年 公布施行後已將近20年,教師待遇之法制仍未建立。有鑑於此,行政院於 104年2月12日該院第3436次會議決議通過「教師待遇條例草案」,並於2月 25日以院授人給字第1040025934號函請本院審議,該草案業經第8屆第7會期 第3次會議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審查。 本評估報告先行說明草案制定要點,其次概述教師待遇之意涵,最後對於草 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提出以下修正建議:  一、修正教師之待遇,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行之(草案第1條)。  二、將「研究人員」修正為「大學研究人員」(草案第9條)。  三、修正地域加給之支給依據(草案第16條)。  四、修正私立學校教師之獎金,除由政府依相關規定發給外,由各校視財務    狀況及教師教學工作績效自行辦理,並納入教師聘約(草案第18條)。  五、修正準用本條例公立學校教師之規定(草案第21條)。最後,根據檢討    評估結果,彙整成為條文對照表,俾提供委員審查法案之參考。 結論:草案還在修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5.107.20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acher/M.1426899251.A.D39.html ※ 編輯: FT6034 (118.165.107.204), 03/21/2015 08:55:25
nina8607 : 感覺是一把大刀 03/21 09:08
gko918 : 一樣都只提敘3級 會有更多仿效敗類教師夫妻檔到一所 03/21 12:24
gko918 : 學店資管所1年輕鬆買到學位加薪走捷徑 學店生意更好 03/21 12:27
gko918 : 惱羞成怒開始出來抹黑合理化囉 照樣替學店宣傳 加油 03/21 13:49
iamhsg : 樓上每次碰到待遇的推文都會提到一對夫妻檔 到底是? 03/21 14:54
windi15 : 是一所還是一守啊? 03/21 16:52
gko918 : 冥師邏輯:學店1年畢業正常合理不可說嘴 否則就是沒 03/22 22:32
gko918 : 拿到學位來眼紅討拍 要批評學店要畢業才有資格 呵呵 03/22 22:33
giroux : 一律提敘三級可有效避免學店 03/23 23:23
giroux : 因為認真唸五年博班只加一級 03/23 23:24
giroux : 非常不公平 03/23 23:25
giroux : 唸碩班加級比博班多,不能鼓勵 03/23 23:27
giroux : 老師繼續讀博士。新修法很棒 03/23 23:28
kee32 : 樓上說的好,沒道理走漏洞的人加的比認真慢慢來的多 03/24 0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