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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輯: ottokang (114.44.108.169), 07/23/2015 08:05:27 : 推 Jacky0806 : 會議記錄為何不敢公布? 國防布?沒錄音到? 07/23 20:0 : → Jacky0806 : 會議記錄因為公布了會被發現造假? 就不用玩了... 07/23 20:0 : → Jacky0806 : 會議過程只要有一個行政程序瑕疵 會議是否還有效? 07/23 20:1 : 判決的法條是這個: : 《政府資訊公開法》 18條第3款 : : 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 : 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 : 公開不是程序的必要條件,自然稱不上什麼程序無效 : : 另外國防布早就證明沒有滅證,不起訴書看一下就知道了,記得更新一下喔~ :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二 章 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 第 7 條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六、預算及決算書。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 前項第五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 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 ~~~~~~~~~~~~~~~~~~~~~~~~~~~~~~~~~~~~~~~~~~~~~~~~~~~~~~~~~~~~~~~~~~~~~~~~~~~~~~~~~~~~~~~~~~~~~~~~~~~~~~~~~~~~~~~~~~~~~~~~~~~~~~~~~~~~~~~~~ 第 8 條 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選 擇其適當之下列方式行之: 一、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 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 四、舉行記者會、說明會。 五、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政府資訊,應採前項第一款之方式主動公開。 "主動"公開..............不是"被動"公開...........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1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3 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敢公開會議記錄,是不怕如果有紀錄不實,造成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權利,被控告. 教育部長一直堅持不肯公布會議出席名單.... 政府資訊公開法已經明文規定 會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68.158.3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acher/M.1437706624.A.86B.html
Leeheaven : 連鍵盤支持課綱微調都不敢明說的人會忽視這篇 07/24 11:16
ottokang : ...這篇到底在說啥,教育部就是用第18條說不用公開 07/24 11:37
ottokang : 你拿第7條來說啥?張飛打岳飛 07/24 11:37
ottokang : 而且教育部要爭的是課綱審定後公開紀錄 07/24 11:37
ottokang : 而不是審定中就公開 07/24 11:38
Leeheaven : 所以你支持過程中見不得人的黑箱課綱? 07/24 11:45
ottokang : 那我反問一個,政府的所有標案,審定過程都是不公開 07/24 11:55
ottokang : 所以所有的政府標案我們都要反對嗎? 07/24 11:56
ottokang : 法律怎麼訂就依照法律執行啊,就這樣而已 07/24 11:57
getwild : 等明年如果政黨輪替,再用相同流程翻案,看他怎麼辯 07/24 12:07
yoyopinky : 標案就是不公開透明才會弊端一堆 怎麼會拿來當例子? 07/24 12:20
abusgun : 痢屎瘤炎終頡者的成員講的話聽聽就好,科科 07/24 12:34
getwild : 黑箱課綱哪部分是符合第18條規定的呀?笑死人了.. 07/24 12:35
getwild : 課綱都公告了,準備硬上了,還符合第18條嗎? 07/24 12:36
abusgun : 反正他們眼中只有他們的「權威」,其他人提跟他們 07/24 12:37
abusgun : 不同的意見通通都用錯誤或是不權威大絕帶過囉 07/24 12:37
getwild : 那群課綱委員就是認為這件事是羞恥的..才不敢被公開 07/24 12:39
ottokang : 果然講不贏只能扣權威的帽子了 07/24 12:42
abusgun : 果然惱羞就講別人扣帽子囉 07/24 13:34
abusgun : 反正講到最後你們那群吊書袋的就會推這兩個大絕 07/24 13:49
ottokang : 原來提事實叫做掉書袋啊,那連掉書袋都不會的...恩 07/24 14:43
ottokang : 明年同樣方式翻案依法我沒意見啊,我倒是希望喊黑箱 07/24 14:43
ottokang : 可以記得準時出來 07/24 14:44
lld33821 : 這些抗議者2016大選後,記得出來 07/24 14:49
Leeheaven : 誰出來?沉沒的多數嗎? 07/24 15:58
lamda : 法條看不懂就說別人張飛囉 07/24 16:26
lamda : 反正一個中國都各自表述了,一個資訊公開法各表也 07/24 16:27
lamda : 不意外 07/24 16:27
Jacky0806 : 如果2016換黨執政 課綱又被調整回來.... 07/24 16:27
Jacky0806 : 希望吳思華部長出來捍衛他在位的課綱才是真理 07/24 16:28
Leeheaven : 我看繼續蓋他的水岸電梯比較實際 07/24 16:31
Leeheaven : 現在沒有各自表述 現在版本是同屬一中 一中同表 07/24 16:32
abusgun : 看吧,又說自己的才是事實別人都是錯的 XDD 07/24 18:22
abusgun : 兩方各自有辯證的狀況下卻永遠覺得對某黨不利的資 07/24 18:32
abusgun : 料都是錯的,醒醒吧,這裡是現實,不是辯論比賽會 07/24 18:33
abusgun : 場啊 07/24 18:33
abusgun : 用打辯論那套要來說服現實的人是行不通的,這就是吊 07/24 18:34
abusgun : 書袋的咖最常犯的錯誤 07/24 18:34
Reichenau : 好啦 請問訂個課本幹啥不敢公開過程??? 07/24 22:59
Reichenau : 是危及國家安全還是?????? 07/24 22:59
ottokang : 判決書都不看只能說權威,乾脆把法院廢掉好了 07/25 00:21
ottokang : 反正寫了也不會看,看了也不相信 07/25 00:22
Reichenau : 課綱這種事 吵那麼大 不方便公開一下嗎?????? 07/25 00:47
Reichenau : 到底是什麼理由不方便公開呢??? 07/25 00:48
Reichenau : 到底那些王曉波之類的業餘人士怎麼弄出這個課綱呢? 07/25 00:49
Reichenau : 難道要木已成舟再來依法行政謝謝指教嗎? 07/25 00:49
lockshadow : 法院不就是國民黨開的嗎,科科 07/27 0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