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lenchi919 (阿佑)
看板Teacher
標題Re: [請益] 兼職
時間Wed Sep 16 23:58:53 2015
老師您好
看到您在線上po出兼職問題
因此,上來回應,不過真的法學常識有待加強XDXD
也同時提供給線上網友或老師們學習
首先,針對<詐欺罪>
構成要件==> 行為人使用詐術且欲從他人身上獲取非法利益
所以,你難道去2間工作有使用詐術? 或想要從他人身上獲取利益?
姑且不論您的兼職合不合法,至少您的薪水是靠自己的勞動力獲得的而非不勞而獲
因此,你本身根本沒有構成詐欺罪
第二<貪汙罪>
代理教師非編制內教師,
且教師自從教師法立法後,教師早就跟公務員脫鉤了
換句話說,教師不是公務員,除非您是有兼任行政職的教師,否則一律不能算是公務員
所以,貪汙治罪條例所指的公務員,早就將教師排除
因此,你根本連貪汙治罪條例裏頭的行為人都不是,更不可能構成貪汙
第三<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構成要件==> 行為人非是有權文書製作人或編造非事實的內容而造成不利的結果
產生,您本身在報考代理教師甄試時,也沒有機會製作假文件,除非您的學歷證件造假
否則,原則上你沒有半點機會可以偽造文書,所以當然沒有違造文書罪的成立
最後
您比較有可能的罪刑<刑法214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依據73台上1710號判例要旨: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
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
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
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轉貼網路)
換句話說,除非是連該校人事都沒有查出來而陳報上去而被上頭查出來,您才有機會構成
使公務員登載不時罪
結論
什麼罪都沒有,是你自己嚇自己
不過,要記得可能兩邊學校都不會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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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HarrisLGC : 好~啊~ 09/17 01:02
推 elaineyeh06 : 學了一課~ 謝謝! 09/17 07:25
推 slimgirl8 : 謝謝! 09/17 17:54
推 detective1 : 好文章 09/17 18:02
推 windshan : 向邱香蕉帶假髮去拍身分證應該就犯罪了~但..也沒事 09/17 20:40
推 winwang : 本文正解,可以去問公民老師 09/21 19:08
推 amuta : 讚!好清楚 09/23 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