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usaku (yusaku)
看板Teacher
標題Re: [新聞] 「已經那個了」15歲女發喜餅 老師報警抓她老公
時間Thu Jan 14 01:42:37 2016
法令宣導:
老師知情不在24小時內通報,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企圖隱匿不報者,得以免職。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1 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
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
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第 36 條
(第3項)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
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通報。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
事件之證據。
第 36-1 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
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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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yusaku (218.173.123.18), 01/14/2016 01:4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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