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lenchi919 (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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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高中]私校接聘後退聘,不用賠錢! (法院認證)
時間Mon Mar 21 06:44:57 2016
各位在私校任職的教師大家好
感念本身在私校的經驗和周遭教師的經驗提供給大家當作參考
切記! 每個個案情況均不同,
千千萬萬不要 千千萬萬不要 千千萬萬不要 (很重要,所以說三次)
以該判例當作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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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內容部分擷取)
臺灣XX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XX年度X簡字第XXX號
原告:私立OO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OOO校長
訴訟代理人:OOO律師
被告:OOO教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XXX 年X 月XX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原告學校主張
教師聘約依法成立,違約已造成本校損害,要求XXXXXX違約金額。
被告教師主張
(略)
本院之判斷(很重要,一定要看!!!!!!!)
1、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
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
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 」,教師法第
13條著有明文,而推稽該法立法目的,教師法之立法目的乃為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
以提昇教師專業地位(同法第1 條參照)。教師之聘期涉及
<憲法基本權中工作權及生存權保障>之問題,因此,教師法有關教師權益規定,
應解為係最低限度之保障,是教師聘約有關教師權益之約定事項,若較教師法所提供
之保障更有利於教師者,自應從其約定。反之,若是教師聘約所定之聘任期限未達教
師法前揭規定者,應認係<違反強制規定而為無效>。
2、從而,系爭聘約及切結書既違反教師法第13條強制規定之要求,依民法第71條之規定
該法律行為自屬<無效>,原告持以主張,向被告請求給付違約金XXXXXX 元,
爰不予准許。
3、綜上,原告主張依切結書及民法第250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XXXXX 元,
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4、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本院經逐一審酌兩造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
與前開論斷結果無礙,爰不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5、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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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1. 前後歷經約莫半年時間( 2次調解 + 2次辯論庭 )。
2. 這是民事判決,不會有汙點或所謂的刑事紀錄,更不會有不適任教師的登錄。
3. 沒有聘請律師,也不需要請律師,自行進行辯論,所以一毛錢都沒有花。
4. 現行私校<年年一年聘>已經被法院認定違反教師法等規定,因此判定該教師聘約為
<無效>。不要再陷入,自己有簽名就等同於同意學校這樣做的錯誤觀念裡頭。
5. 既然教師聘約為無效,當然無後續的違約金請求權之存在。
6. 私校高額違約金並不可怕,怕的是老師本身的無知與懼怕。
7. 法律不外乎人情,私校敢於向違約教師提告要求給付違約金,勢必也得提出相對的損
害之事實(舉證責任在原告學校),亦即提出不相當之證明,違約金數量也回被法院同
步地往下遞減甚至不用賠。
8. 只要你是私校編制內教師(專任),你就適用教師法,千千萬萬不要再有私立學校政府
管不到或者私立學校等同於私人公司。
9. 違反現行教育法規的私校教師聘約條文,不會因為你的簽名而在法律上生效。
10. 保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各位老師是時候該成長了!
以上
祝福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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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atom95 : 那如果接聘後莫名奇妙被解雇?該如何自處呢? 03/21 07:21
推 doggie175 : 請問意思是第二次續聘沒有給足兩年聘,或第三次續聘 03/21 07:44
→ doggie175 : 沒給兩年就是違法嗎? 03/21 07:44
推 Obiwan : 推第6、7點,學校敢說要賠錢也得舉證你造成的損失 03/21 10:57
→ Obiwan : 有多少 03/21 10:57
→ Obiwan : 聽過私校簽約的幾天後考上正式老師,就馬上轉了十萬 03/21 10:59
→ Obiwan : 過去,理由居然是要幫學弟妹留個好名聲ˊ_>ˋ 03/21 10:59
推 black1222 : O大,我親身經歷... 03/21 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