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ficp : 推用心整理! 01/29 10:54
※ 引述《fushuenwu (noname)》之銘言:
1.退休金是員工遞延的工資,
對之前信賴政府法律規定考進去的公務員員工,
本次的年改草案對只能65歲才能退休的公務員,
大幅降低所得替代率3~4成以上(就是降薪,剝奪財產權),
費率又將一路漲到18%,
形同每個月變相減薪 (還是降薪,剝奪財產權),
加上又不允許公務員比照勞工可以合法兼職(剝奪工作權及衍生之財產權),
形成三重的財產權剝削及破壞信賴保護,
請問私部門老板若這樣做,
政府及法律允許嗎?!
2.政府宣稱未來每隔5~10年還會繼續觀察繼續改,
對於現已在職65歲才能退休的公教員工,
因舊法優於新法,
依法律原則,
新法修改前已有年資之退休金規定應比照舊法規定.
新法執行後之年資才適用新法規定,
這才是對在職人員較有保障之規定.
至於新法修改後,
新進人員要不要選擇進入公教體系工作,
則由新進人員自由選擇.
3.因為未來不知還要經歷多少次的污名化,20~30年後,
自己恐將變成別人眼中的肥貓和米蟲.
政府應該讓在職公教比照勞工,
讓他們自由加入勞保和勞退.
4.勞動部郭部長在年改國是會議已確定:
在新法修改後,
之前已退休勞工不受任何影響,
仍然照之前領多少的退休金繼續領,
所以只有勞工的退休金擁有信賴保護且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則,
公教員工的退休金就完全不適用信賴保護且不溯及既往,
請問這算門子的職業衡平及法安定性?!
5.對純新制65歲才能退休的公務員,
本俸是最後15年的平均,
所以就算做了35年,
最後是本俸*2*0.6的退休金,
根本就不是政府宣稱的7成.
6.公保一次退休金取消了嗎?!
所以退休金 = 公保月退休金 + 退撫退休金的總合 ?!
那代表大家公保都是白繳的!!
7.憲法第15條規定:
人民之作權,生存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為了職業衡平及憲法保障工作權,
生存權及財產權之意旨.
應該開放與勞工一樣可以合法兼職,
而不是為了方便管制,
不管比例原則一律限制公務員不得兼職.
8.既然規定只能 65 歲退休,
且政府宣稱公教的所得替代率已與勞工相近.
所以退休金請領年齡的規定也應該比照勞工,
公保退休金預定比照勞保退休金在 65 歲才可以請領,
但退撫退休金為何也只能在 65 歲才可以請領全額 ?
也應比照勞工的勞退專戶退休金在 60 歲就可以開始請領全額,
以達到職業衡平及世代正義.
9.公教退休金完全沒考慮通膨因素,
但是勞工的有.
請說明.
10. 每月被強迫扣繳的 35% 退撫基金應該要比照勞工自繳的的勞退專戶,
自繳的退撫基金免納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
以免在職時,
每年這筆被強扣的退撫基金不僅被扣綜所稅,
到了退休後,領退休金,每年又再被扣 1 次,
形成雙重扣稅的不當制度.
10. 提高費率,如同勞工一樣就是變相減薪,
現已 12%,一路漲到 18%,在職公教無法承受,
為何不比照勞工,每 2 年調 0.5%?!
11. 請問一路漲到 18%,
光繳公保+退撫已占月薪的幾%,
政府應該說明,
並應列出每個月 18% 各職等繳納的退撫金費用.
請舉例說明.
12. 未滿 15 年的可領一次金的公保退休金公式和一次金的退撫退休金的公式是什麼?
應舉例說明
13. 所以就只有各未滿 15 年年資的各職域才適用年資併計?!
若有其一滿 15 年就不適用這 個年資併計的規定?
14. 年資併計的公式是什麼?
滿足此規定的情形及年金各可領多少,
請舉例說明.
15. 現行職訓只允許勞工參加,
不允許公教員工參加,
若政府站在鼓勵職域轉換的立場,
應開放讓公教參加職訓.
16. 建議公保應該比照勞保,
將公教人員的半年育嬰假可請領的育嬰假津貼
由原本的本俸 *0.6 改為實際月薪 * 0.6(或本俸*2*0.6),
以達到職業衡平性.
鼓勵生育及友善年輕公教員工之立場
以上為原文作者所述內容,僅為其排版以利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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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制度,在職人員應繳項目:
1、公教人員保險費
資料來源:http://www.bot.com.tw/GESSI/InsurancePayment/Pages/default.aspx
歷年保險俸(薪)給表
附註1:公立要保機關歷年保險費率及保險費核算公式
(1)歷年保險費率:
47年 9月起7 %
66年 7月起8 %
69年 8月起9 %
84年 3月起4.75%
86年10月起6.4 %
90年 1月起7.15%
102年 1月起8.25%
105年 1月起8.83%(一般)、10.25%(年金)
106年 1月起8.83%(一般)、12.25%(年金)
(2)保險費核算公式:
保俸(薪)*保險費率=全月保險費總額(應四捨五入)
全月保險費總額*35%=全月自付部分保險費(應四捨五入)
全月保險費總額-全月自付部分保險費=全月政府補助部分保險費
全月保險費*實際加保日數/當月日數=應繳破月保險費總額(應四捨五入)
應繳破月保險費總額*35%=自付部分破月保險費(應四捨五入)
應繳破月保險費總額-自付部分破月保險費=政府補助部分破月保險費
附註2:私立要保學校歷年保險費率及保險費核算公式
(1)歷年保險費率:
69年10月起 9 %
84年 3月起 4.75%
89年7月12日起 6.4 %
90年 1月起 7.15%
102年 1月起 8.25%
105年 1月起10.25%
106年 1月起12.25%
(2)保險費核算公式:
保俸(薪)*保險費率=全月保險費總額(應四捨五入)
全月保險費總額*35%=全月自付部分保險費(應四捨五入)
全月保險費總額-全月自付部分保險費=全月補助部分保險費
全月補助部分保險費/2=全月政府補助部分保險費(應四捨五入)
全月補助部分保險費-全月政府補助部分保險費=全月學校負擔部分保險費
應繳破月保險費總額*35%=自付部分破月保險費(應四捨五入)
全月保險費*實際加保日數/當月日數=應繳破月保險費總額(應四捨五入)
應繳破月保險費總額-自付部分破月保險費=補助部分破月保險費
補助部分破月保險費/2=政府補助部分破月保險費(應四捨五入)
補助部分破月保險費-政府補助部分破月保險費=學校負擔部分破月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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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個人自繳金額計算:
本俸× 2× 12%× 個人負擔比例35%=個人負擔金額(4捨5入)
本俸× 2× 12%× 政府分擔比例65%=政府分擔金額(4捨5入)
資料來源:
http://www.retire.moe.edu.tw/
dispatcher?taskid=K002&funcid=K002Calculate&pageid=deposit-1000201
上列縮網址:http:// ppt.cc/Uw1i
公保舊制年資 (88年5月30日以前之公保年資, 不含兵役年資)
公保新制年資 (88年5月31日以後之公保年資)
一、新舊制年資以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學校教職員退撫新制實施之日為基準。
二、職員舊制年資超過三十年,以採計三十年為限。
三、具純新制或純舊制退休年資及擇領一次退休金之退休人員,
並非100年2月1日施行優惠存款再調整方案之適用對象。
四、100年7月1日以後退休生效之教育人員
於適用100年2月1日施行優惠存款再調整方案時,
其各項在職實質所得
(包含本薪或年功薪、學術研究費或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及年終工作獎金之1/12)
應按100年7月1日以後之待遇標準計算;
至於100年6月30日以前退休人員,
則按99年之待遇標準計算。
另退休人員之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經核定後,
不再隨在職同薪級人員之待遇調整而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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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退休人員請領項目:
1、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資料來源:
a、http://www.bot.com.tw/gessi/catagory/pages/catagory_page1.aspx
b、名 稱 公教人員保險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If.aspx?PCode=S0070001
c、名 稱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3 日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If.aspx?PCode=S0070002
公教人員保險法 - 第 6 條
符合第二條規定之保險對象,應一律參加本保險(以下簡稱加保)為被保險人;
其保險期間應自承保之日起,至退出本保險(以下簡稱退保)前一日止。
公教人員保險法 - 第 12 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
發生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或育嬰留職停薪之保險事故時,
應予現金給付;其給付金額之計算標準,依下列規定:
一、養老給付及死亡給付:
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
前十年投保年資之實際保險俸(薪)額平均計算(以下簡稱平均保俸額)。
但加保未滿十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保險俸(薪)額平均計算。
公教人員保險法 - 第 16 條
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職)、資遣,
或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以上而離職退保時,給與養老給付。
養老給付之請領方式及給與標準如下:
一、一次養老給付:
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給付一點二個月;
最高以給付四十二個月為限。
但辦理優惠存款者,最高以三十六個月為限。
二、養老年金給付:
保險年資每滿一年,
在給付率百分之零點七五(以下簡稱基本年金率)
至百分之一點三(以下簡稱上限年金率)之間核給養老年金給付,
最高採計三十五年;
其總給付率最高為百分之四十五點五。
三、依前二款規定計算給付月數或給付率之年資有畸零月數及未滿一個月
之畸零日數,均按比例發給。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養老給付之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給與養老年金給付:
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以上且年滿六十五歲。
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二十年以上且年滿六十歲。
三、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三十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
被保險人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其養老年金給付應依基本年金率計給:
一、依法資遣。
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以上而離職退保。
三、支(兼)領之月退休(職、伍)給與係由下列權責單位負最後財務責任:
(一)政府機關(構)或學校。
(二)政府機關(構)或學校與被保險人共同提儲設立之基金。
但所設基金屬個人帳戶者,不在此限。
公教人員保險法 - 第 17 條
被保險人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
其每月退休(職、伍)給與,加計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之總和,
不得超過其最後在職加保投保俸(薪)額二倍之一定百分比(以下簡稱退休年金給與上限)。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計得之每月養老年金給付率,
於前條第四項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所定退休年金給與上限,應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保險年資十五年以下,每滿一年,以百分之二計;
第十六年起,每滿一年,以百分之二點五計,
最高增至百分之八十。
二、保險年資未滿六個月者,以六個月計;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以
一年計。
第一項所定每月退休(職、伍)給與,包含下列內涵:
一、被保險人支(兼)領之月退休(職、伍)給與或類此之非一次性離退給與。
二、被保險人支(兼)領之一次性退休(職、伍)給與、資遣給與、年資
結算金或類此之一次性離退給與,
應依平均餘命,按月攤提併入每月退休給與計算。
三、被保險人依規定領有其支(兼)領一次退休(職、伍)給與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
前項第二款所定一次性離退給與之按月攤提計算方式,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退休年金給與上限自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法律制定通過後,
另行調整。
公教人員保險法 - 第 48 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修正生效之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規定之適用,
依下列規定:
一、私立學校被保險人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適用之。
二、前款以外被保險人適用之離退給與相關法令未定有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第三款
所定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者,
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適用之。
但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及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上面為法規條文(僅節錄部分,並未整條全放)、下面則為台銀資料
(1)一次養老給付:
88年5月30日以前保險年資,
依原公務人員保險法或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規定標準計算。
10年以下,每滿1年給付1個月;
第11年至第15年,每滿1年給付2個月;
第16年至第19年,每滿1年給付3個月;
第20年給付4個月,最高以36個月為限。
88年5月31日以後之保險年資,每滿1年給付1.2個月。
被保險人於公保法88年5月31日修正生效前後保險年資應合併計算,
合計12年6個月以上者,如其平均養老給付月數未達1年1.2個月時,
改以1年1.2個月計算;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2年6個月者,
如其養老給付月數未達原公務人員保險法或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規定標準時,
補其差額月數。
給付上限:
最高以給付42個月為限。
(103年5月31日以前之保險年資,最高以給付36個月為限;
103年6月 1日以後之保險年資,每滿1年,加給1.2個月,
合併103年5月31日以前之保險年資,最高以42個月為限。)
但一次養老給付得依規定辦理優惠存款者,最高以36個月為限;
被保險人切結抛棄該項權利並經權責機關核准後,得依規定,
請領至最高給付上限42個月。
(2)養老年金給付:
(限公保法第48條第1項第1、2款規定適用公保年金給付規定之被保險人適用)
保險年資每滿1年,
在給付率0.75%(基本年金率)至1.3%(上限年金率)之間核給養老給付,最高採計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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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退休金
法規名稱: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 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 修正 )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9426
第五條
一、任職五年以上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二、任職十五年以上者,由退休人員就左列退休給與,擇一支領之:
(一) 一次退休金。
(二) 月退休金。
(三) 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四) 兼領三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三分之二之月退休金。
(五) 兼領四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四分之三之月退休金。
一次退休金,
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薪加一倍為基數,
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個半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
尾數不滿六個月者,給與一個基數,滿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
教職員於年滿五十五歲時,得自願提前退休,並一次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P.S:一次退休金=本俸× (2+1.5× 任職年數)
1.5× 任職年數 上限為 53
月退休金,
以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薪加一倍為基數,
每任職一年,照基數百分之二給與,
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為限。
尾數不滿半年者,加發百分之一,滿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P.S:月退休金=本俸× 2× (2% × 任職年數)
2% × 任職年數 上限為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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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
http://www.mocs.gov.tw/FileUpload/38-5224/Documents/
106%E5%B9%B4%E5%85%AC%E5%8B%99%E4%BA%BA%E5%93%A1%E5
%B9%B4%E9%87%91%E6%94%B9%E9%9D%A9%E6%96%B9%E6%A1%88%E7%B0%A1%E5%A0%B1.pdf
縮址:http:// ppt.cc/D9MpA
公保養老給與的計算基準:
現行依據公教保險法第 12 條
前十年投保年資之實際保險俸(薪)額平均計算
年金改革方案
方案實施的第 1 年為現行最後在職往前推算「10年平均俸額」;
之後逐年拉長 1 年,至最後在職往前推算「15年平均俸額」。
職業退休金給與的計算基準:
現行依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5 條
以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薪
年金改革方案
方案實施的第 1 年,調整為最後在職往前推算「 5年平均俸額」,
之後逐年拉長 1 年,至最後在職往前推算「15年平均俸額」。
已退休人員不採行均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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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年金改革方案文章(第 6 頁),回應原文作者之Q.6:
1.107年至109年之間,
現職人員年資+年齡的合計數,
必須高於或等於各該年度指標數,
才可支領全額月退休金;
此時不受法定起支年齡60歲或55歲限制(但須年滿50歲)。
2.110年至114年之間,
現職人員年資+年齡的合計數,
必須高於或等於各該年度指標數,
可以支領全額月退休金;
此時不受法定起支年齡65歲限制(但須年滿55歲)。
3.115年以後必須年滿65歲,才可支領全額月退休金。
4.不符以上規定者,則可選擇領取一次退休金或展期年金或減額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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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年金改革方案文章(第 15 頁),回應原文作者之Q.11:
(一)調升提撥率
1、公保法定提撥率:8%至15% 。
實際提撥率:全體適用12.3%。
2、退撫基金法定提撥率:12%至18%。
實際提撥率:第1年調為13% ;第2年調為14% ;
第3年調為15% ;之後,再視情況調整。
(二)繳費分擔比率
1、公保法定提撥率:
政府分擔:65% ;公務人員分擔:35%
2、退撫基金分擔比率:
政府分擔:65% ;公務人員分擔:35%
公保
本俸× 12.3%× 個人負擔比例35%=個人負擔金額(4捨5入)
本俸× 12.3%× 政府分擔比例65%=政府分擔金額(4捨5入)
退撫基金
本俸× 2× 實際提撥率 × 個人負擔比例35%=個人負擔金額(4捨5入)
本俸× 2× 實際提撥率 × 政府分擔比例65%=政府分擔金額(4捨5入)
EX:
退撫基金實際提撥率 = 18%
公保+退撫基金
= 本俸× 35%× (12.3% + 2× 18%)
= 本俸× 16.905%
我不知道你的月薪是否只看本俸,還是包含專業加給。
所以無法往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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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年金改革方案文章(第 13,14 頁),回應原文作者之Q.5:
(三)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1、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公式
月退休金+ 優惠存款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 75 %~60 %
───────────────────≦67.5%~52.5%
本(年功)俸X 2 60 %~45 %
2、退休所得替代率的調降方式:
(1)任職35年者,方案施行第1年先調降至「分母x75%」,
之後逐年調降1%,至「分母x60%」為止。
(2)任職30年者,方案施行第1年先調降至「分母x67.5%」,
之後逐年調降1%,至「分母x52.5%」為止。
(3)任職25年者,方案施行第1年先調降至「分母x60%」,
之後逐年調降1%,至「分母x45%」為止。
(4) 任職年資35年至15年間,每1年替代率相差1.5%
3、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的其他配套
(1)現職人員兼具新、舊年資者,可以採計40年;
其替代率上限,方案實施第1年開始,降為75%;之後每年降1%;降至60%為止。
但任職超過35年者,每多1年,增加0.5%,至62.5%為止。
(2)現職人員及已經退休人員經過調降替代率後,
其退休所得(含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或公保養老年金)
不得低於最低保障金額。
※所稱最低保障金額可能是「25,000元」,
也可能是「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俸額與該職等專業加給表﹝一﹞
所訂金額的合計數(32,160元)」。
(3)僅具純新制年資者,可以採計40年;其年金給與率上限將另案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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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sihcs (223.137.1.35), 01/28/2017 11:1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