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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順便問一下, 既然代理教師的給假比照聘僱人員, 那修法後是否享有服務滿半年有三天慰勞假(特休)? 之前因為說要"滿一年", 但是之前代理的聘期都未滿(八月底-七月初), 所以沒有也沒話說; 現在呢? 因為寒暑假被人事要求要整天待在學校, 如果只靠事病假的日數不太夠撐誒... (因為剛去問敝校人事說代理不適用勞基法啊~所以沒休假...) ※ 引述《bb53211 (平凡人)》之銘言: : 行政院於106年12月29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600654192號令,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 : 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第5條、第8條 : ※※代理教師之給假比照聘僱人員辦理※※ : 自107年1月1日起,代理教師婚假由八日增為十四日。 : 修正要點如下: : 一、參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聘僱人員婚假日數,由八日酌增六日為十四日。(第 : 條) : 二、增訂聘用住院醫師之慰勞假年資採計之規定。(第五條) : 三、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第八條) : 完整條文對照表 : https://goo.gl/HSj1U6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3.16.223.25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acher/M.1516250628.A.BA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