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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忙看了一下(搜尋到的是101年版 不知道有沒有更新版的)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及運作手冊 拾、復議及重提 第七十八條(提請復議之理由)   議案經表決通過或否決後,如因情勢變遷或有新資料發現而認為 原決議案確有重加研討之必要時,得依第七十九條之規定提請復議。 第七十九條(提請復議之條件)   決議案之復議,應具備左列條件: (一)原決議案尚未著手執行者。 (二)具有與原決議案不同之理由者。 (三)須提出於同次會或同一會期之下次會,提出於同次會,須有他事相間, 提出於下次會,須證明提出人係屬於原決議案之得勝方面者, 如不能證明,應得議決該案之會次出席人十分之一以上之附議, 並列入再下次會議事日程。   前款附議人數,如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八十條(復議動議之討論)   復議動議之討論,僅須對原決議案有無復議之必要發言。 其正反兩方之發言,各不得超過兩人。 第八十一條(不得再為復議)   復議動議經否決後,對同一決議案,不得再為復議之動議。 第八十二條(不得復議之事項)   下列各款不得復議: (一)權宜問題。 (二)秩序問題。 (三)會議詢問。 (四)散會動議之表決。 (五)休息動議之表決。 (六)擱置動議之表決。 (七)抽出動議之表決。 (八)停止討論動議之表決。 (九)分開動議之表決。 (十)收回動議之表決。 (十一)復議動議之表決。 (十二)取銷動議之表決。 (十三)預定議程動議之表決。 (十四)變更議程動議之表決。 (十五)暫時停止實施議事規則一部之動議之表決。 (十六)討論方式動議之表決。 (十七)表決方式動議之表決。 第八十三條(重提) 下列動議如被否決,於議事情況改變後,可以重提: (一)權宜問題。 (二)散會動議。 (三)休息動議。 (四)擱置動議。 (五)抽出動議。 (六)停止討論動議。 (七)延期討論動議。 (八)付委動議。 (九)收回動議。 (十)預定議程動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4.26.3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acher/M.1519392957.A.1FD.html ※ 編輯: maybetodo (1.174.26.30), 02/23/2018 21:36:40
pig525 : 我有查到此條文,但也無法解釋校長可以否決連署,常 02/23 22:42
pig525 : 「應得議決該案之會次出席人十分之一以上之附議,灼 02/23 2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