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kwckw : 有些人根本不懂著作權法,只好瞎扯蛋,A大辛苦了 04/03 01:48
推 wray : 站在著作權法的角度來說,辛苦你了! 04/03 05:40
推 Dalaia : 台灣大約有八成人對著作權觀念是薄弱或一知半解的 04/03 08:04
→ magicdio : 「非職務上指派」著作權就是你的了 04/03 08:19
→ magicdio : 不管是聲音影像 04/03 08:19
→ magicdio : 都是學校的??呵呵 04/03 08:19
→ Abill : 請問你要怎麼論證你授課內容屬於非職務指派,不是學 04/03 08:26
→ Abill : 校要你上課,你才會有以下的授課內容嗎 04/03 08:26
→ Abill : 教具教材才有可能是課餘與非職務指派,授課內容不會 04/03 08:31
→ Abill : 有課餘的問題 04/03 08:31
推 magicdio : 應該是你要如何證明是學校指派我做這張學習單吧 04/03 08:45
→ magicdio : 只要一張學習單 04/03 08:45
→ magicdio : 你就有著作權了 04/03 08:45
→ Abill : 你還是把教材教具的著作權跟使用教材教具衍申的上課 04/03 08:55
→ Abill : 內容(語音著作)混在一起了,這是兩個創作,所以會有 04/03 08:55
→ Abill : 兩個著作權(當然,有可能會是同一個人),無法理解這 04/03 08:55
→ Abill : 個概念 你所有的東西都只會是鬼打牆 04/03 08:55
→ magicdio : 不用這麼麻煩分成兩樣 04/03 09:03
→ magicdio : 自己看清楚 04/03 09:03
→ magicdio : 難不成我照著自己的學習單唸 04/03 09:04
→ magicdio : 著作權就變成學校的了?笑 04/03 09:04
所以你上課照著出版社的學習單念
你的著作權就變成出版社了? 我也笑了
噓 quickgun : m大說得對 學習單並沒有規定一定要做 不算職務指派 04/03 12:04
噓 quickgun : 案例網址過長 但是確實是出自教育部 04/03 12:25
→ quickgun : 趙教授的課程設計非義務 所以著作權屬於趙教授 04/03 12:31
→ quickgun : 除非另有訂定 04/03 12:31
→ quickgun : 教育法規自己想老師吃豆腐不訂清楚 怪誰? 04/03 12:33
→ quickgun : 快定清楚 然後我再來個4分59秒進教室這概念 嘿嘿 04/03 12:33
我是不知道你們真的不懂 還是刻意裝傻
不過我願意在說明一次 你們仔細看一下趙教授擁有的著作
趙長春老師係該校室內設計系的專任助理教授,其於公告的截止日期前,
依據上述相關辦法,提出「公共展場室內設計實務」數位教學課程的補助申請計畫書
,由於該課程運用多媒體技術,將公共展場室內設計實務的教材加以數位化,
^^^^^^^^^^
教學方法頗具創意,經過該校「數位教學推動委員會」審核通過予以經費補助。
注意 他是把教材數位化 如果他的職務沒有規定他必須做這個
他自然有該"教材"使用權
=============引用文章========================================
教授有遵照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的義務,
例如每週應到校天數、每週應開課學分數、學生成績的評定義務等。
至於 趙長春 教授對於其任教的某個科目,所使用的教學方法與教學素材,
應屬於 趙長春 教授個人的學術自由領域,
其並無接受任教學校要求使用某種教學方法或教學素材的義務,
不論是傳統的紙本書面或是數位化的多媒體教材。
。該大學為推動該校的數位化教學,
訂定補助專任教師從事數位教學的辦法,
係為了鼓勵該校專任教師研發數位教學課程,並非該校專任教師之義務
=============引用結束======================================
換句話說 研發數位教材不屬於教授的義務 所以你可以帶走
但是授課時候的著作財產權是誰的 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以下這些都是直接 老師課堂內容屬於誰的討論
==============引用以下一段話========================
https://goo.gl/pVK6bB 章忠信
老師與學校的關係到底如何?並不會因為是高中以下的老師,
或大學的教授而有不同。雖然有些老師在名義上也許領的是「聘書」,
而不是簽署「雇傭契約」,但其關係仍應以實際情形為斷。
從老師在學校之持續性任教、擁有個人辦公空間場所、
利用學校各項資源進行教學、以學校名義參與校外活動、
透過學校獲得各項保險、晉級與退休保障等等,
老師與學校的關係似乎偏向第十一條的雇傭關係,
而不屬於第十二條的委任與承攬等出資聘人關係。
如果老師是學校的受聘人,至少依第十二條規定,
老師是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但學校也可以利用該著作,
而且不必經教授的同意。
如果老師與學校的關係是第十一條的雇傭關係,則除非有特別規定,
老師職務上所完成的著作,例如為課堂教學所完成的教案、教學補充資料、
作業設計、考試題目,甚至課堂外其他校內活動,如學校網站設計、校歌、壁報、
教學觀摩、特定研究報告等,只要是屬於職務上所完成的,
不管是積極主動或被動受指派,有無特別報酬或補貼,
在學校上班期間或下班在家完成者,都是以老師為著作人,
學校為著作財產權人。所以,在法律上,學校其他老師在學校同意下可以利用,
完成著作的老師未經學校同意,反而不可以任意交給外面的出版社出版發行,
也不能在轉任其他學校時使用。只是在實務上,
基於資源共享與鼓勵老師積極奉獻的理念,很少有學校如此認真,
就老師所完成的著作主張著作財產權,或禁止完成著作的老師作其他利用,
因此也少見紛爭。倒是偶見有些老師因為與學校處不好,離職或轉任其他學校後,
刪除在原任學校所作的網站內容,或要求原任學校不得再使用其原有職務上完成的著作
===============================引用結束================================
簡單的講一下 即使退一萬步 教師與學校是第十二條規定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
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
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意思很簡單 就算教師與學校是受聘人跟出資的的關係
老師擁有著作的財產權 出資人還是可以用該著作
當然比較實務的看法應該是用第十一條
教師跟學校是受僱人與僱用人的關係
那沒有約定 著作財產權屬於僱用人問題不大
所以一樣教育處的網址
https://goo.gl/eLtgkn
3. 上課錄音是否要經過老師的同意?
=======================以下引用=========================================
任教於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的老師,所從事的教學工作產出的前開演講的「語文著作」
,無疑是屬於前述條文所稱的「職務上完成之著作」,
若是老師與學校間有針對著作權的歸屬進行約定,
則依老師與學校間的契約約定來決定,到底誰是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
若是沒有特別約定的情形,依據前開條文的規定,老師僅擁有著作人格權,
而學校(雇用人)則擁有著作財產權
因此,除非是老師與學校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於老師的情形,
否則,應由學校取得老師上課內容的著作財產權。
「重製」既然是屬於著作財產權的一種,自然應取得學校的同意,
至於老師是否同意,則因為老師最多只有著作人格權,單純的上課錄音,
應該沒有構成著作人格權的侵害問題,所以,即使未經老師的同意,
學生上課時進行錄音,只要取得學校的同意,並不會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引用結束==========================================
這是一樣智慧財產局的解釋
錄音錄影都是屬於財產權裡面的再製權
錄音可以 有沒有人可以跟我解釋錄影為什麼不行???
PS:小小請求 如果看得懂我這篇文章的大大麻煩下面推個文
讓我知道是上面那兩個人閱讀理解有問題 而不是我的敘述有問題
※ 編輯: Abill (120.127.138.253), 04/03/2018 13:27:15
推 abcde78555 : 光看噓的那位老師過去發言就知道他只是怕被考評, 04/03 13:31
→ abcde78555 : 著作權什麼的只是躲避不是在乎 04/03 13:31
→ magicdio : 白紙黑字都說的這麼明白了 04/03 14:01
→ magicdio : 趙教授有完整的著作權 04/03 14:01
→ magicdio : 還在凹上課的時候著作權變成學校的?? 04/03 14:01
→ magicdio : 到底誰在裝傻啊? 04/03 14:01
→ magicdio : 所以趙教授原來的學校還可以替趙教授錄上課畫面繼續 04/03 14:01
→ magicdio : 給原學校學生用就對了 04/03 14:01
→ magicdio : 那要著作權幹嘛? 04/03 14:01
→ magicdio : 不用扯老師跟學校是甚麼關係了啦 04/03 14:01
→ magicdio : 一點用都沒有 04/03 14:01
→ magicdio : 你自己去看看最原始的網站 04/03 14:01
→ magicdio : 裡面對於什麼叫職務指派有很清楚的說明了 04/03 14:01
→ magicdio : 基本上要構成職務指派太難了 04/03 14:01
→ magicdio : 大家花五分鐘打學習單就擁有完整的著作權了 04/03 14:01
→ magicdio : 大概只有那種oo融入xx教案 04/03 14:01
→ magicdio : 還是奇奇怪怪廢到爆的教案 04/03 14:01
→ magicdio : 會是學校的而已 04/03 14:01
→ magicdio : 「只要你擁有教材教具的著作權,衍生的聲音影像文字 04/03 14:01
→ magicdio : ,你都擁有著作權」 04/03 14:01
→ magicdio : 連這個都看不懂???? 04/03 14:01
→ quickgun : 回那個abcde 那叫甚麼考評 就是整肅工具而已 04/03 16:26
→ quickgun : 考評到沒在怕 觀課之類也沒問題 我就不愛讓不專業的 04/03 16:27
→ quickgun : 觀 就這樣而已 04/03 16:27
→ email9527 : 我想問教師自主權法條是什麼???? 04/03 20:40
→ email9527 : nnicentJohn解釋一下 04/03 20:40
→ email9527 : 另外教學方法與流程在國內沒有智慧財產權 04/03 20:41
→ email9527 : 教具有 但是方法與流程並沒有對應的法條 04/03 20:42
推 smapvest : 辛苦了 04/03 21:20
噓 nsr150xx : 快推 不然會被笑法盲...qp... 04/03 21:23
→ email9527 : 專不專業由誰定義 另外教師有權拒絕不專業的合法 04/03 21:53
→ email9527 : 觀課嗎?? 04/03 21:53
→ email9527 : 歡迎來到自主權無限上綱的正式教師世界 04/03 21:53
→ email9527 : 觀者:這是為了觀察教師 04/03 21:55
→ email9527 : 被觀者:這是鬥爭與清肅 04/03 21:55
→ email9527 : 結論:沒有結論 04/03 21:55
→ Monoo : 本來不想再多說,因為除了自然科學重視邏輯之外,人 04/03 22:56
→ Monoo : 文科學的法學亦是如此,開過的會議中也不乏把條文 04/03 22:56
→ Monoo : 中「且」跟「或」分不清,還不接受解釋的與會者。 04/03 22:56
→ Monoo : 正文開始:A擁有甲內容的著作權,A授權甲內容給B使 04/03 23:18
→ Monoo : 用,B在A的授權範圍內,重製甲內容,加上B自己的著 04/03 23:18
→ Monoo : 作產出乙內容,乙內容的著作權當然是B的,若B有僱主 04/03 23:18
→ Monoo : ,才有可能依契約關係,著作權是B或僱主,真心不懂 04/03 23:18
→ Monoo : 乙內容的著作權跟A有什麼關係?這麼簡單的邏輯都想 04/03 23:19
→ Monoo : 不通,不知道能再討論什麼? 04/03 23:19
沒錯啊 所以不管教具的著作權是誰
你再上課時間重新產出了一份語音著作著作權的擁有者都不會改變
老師如果跟學校是雇用關係 依照契約內容著作財產權屬學校
老師如果跟學校是委任關係 那麼依照契約內容著作財產權屬於老師
但是學校根據第十二條還是可以用
我也不知道你可以再討論什麼?
→ Monoo : 再者,A擁有甲內容的著作權,若沒有授權給B使用,B 04/03 23:22
→ Monoo : 就不能重製,而錄音、錄影也是重製的一種方式。 04/03 23:22
→ Monoo : 若非職務上的著作,就算用於授課,只能算是引用,B 04/03 23:33
→ Monoo : 擁有乙內容的著作權,上課錄影只要有乙內容,就需要 04/03 23:33
→ Monoo : 取得B的授權,才能重製。這跟B要產出乙內容時,重製 04/03 23:33
→ Monoo : 甲內容需要得到A的授權是相同的邏輯,有很難懂嗎? 04/03 23:33
對 所以爭點在於乙內容的著作權屬於誰
教具(甲內容的擁有者) 他只能做的只有審視授課內容(乙內容的擁有者)
有沒有侵犯到他的權利
當兩個是同個人時候 你很難想像我用我做的教具的時候會主張我授課不得使用吧
那就是左手打右手了
→ Monoo : A大您一直不斷重複這句「上班時間的上課內容著作權 04/03 23:37
→ Monoo : 都是學校的」,說的內容無限循環,好啦,我都聽到了 04/03 23:37
→ Monoo : ,請問還有嗎? 04/03 23:37
這就是核心阿 上課是上班時間
上課是執行學校給你的職務
那上課內容你就很難推論
這不是因為職務而產生的著作阿
→ Monoo : 給您律師事務所的連結,您還是不斷重複的說「教室是 04/03 23:53
→ Monoo : 公開場所,沒有肖像權問題」,我也聽到了,還有嗎? 04/03 23:53
→ Monoo : 跟您討論過幾次,發現您似乎習慣開啟infinite loop 04/03 23:53
→ Monoo : ,讓人無法繼續討論,小的自動退散,請問這樣可以 04/03 23:53
→ Monoo : 嗎? 04/03 23:53
你的連結你有看到前提麻 我幫你畫出來
以錄音來說,老師上課時的講述內容是屬於「語文著作」,自然受著作權法保護,
因此如果進一步加以重製而散布或加以剪接增刪等變造處理,
^^^^^^^^^^^^^^^^^^^^^^^^^^^^^^^^^^^^^^^^^^^^^^^^^^^^^^^^^
都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或著作人格權的侵害。
這句就是最重要的前提
重製而散布(這個可能侵害到著作財產權)
剪接增刪(這個可能侵害到著作人格權)
至於肖像權 看一下這篇報導
https://goo.gl/gGpdE
基本上在公開場所拍照應該是合法的
不管有沒有拍人
https://goo.gl/Qntm3r
所以拍攝者在未經被拍攝者同意下,就以他人作為對象而攝影,
再加以公開散佈或作為廣告等利用肖像行為,
原則都會構成對肖像權及隱私權的侵害。
基本上不公開散布 或有營利行為
你很難證明有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
https://goo.gl/0V4c19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所以說才說肖像權聽起來很好很強大 實際運作卻很QQ
首先你要先證明人家是不法侵害你的權利
(人家根據教室走察辦法拍照 你要證明不法可能還要先打行政訴訟)
再者他是民事行為 你必須要舉證你的損失
或是對方的不當得利(基本上沒營利不會有這問題)
在這途中 還有公益性的問題 如果是涉及公益性的事務 還可能不罰
最後好不容易贏了.......
X 他是民法 民法就是錢錢錢
而平常小老百姓 回復名譽的錢基本上也沒幾毛
所以基本上對方只要不營利 不惡意變造 不公開
要贏很難 民事贏了也不代表什麼 沒有對錯的問題
※ 編輯: Abill (42.77.126.104), 04/04/2018 02:16:16
→ Monoo : A大,貼的內容都一樣,看很多遍了,您可以繼續Loop 04/04 23:44
→ Monoo : 下去,在現實生活當老師還不夠,來網路世界還要繼 04/04 23:44
→ Monoo : 續教導學生,是的,老師您辛苦了,可以休息一下了。 04/04 23:44
→ Monoo : 討論與教導是不同的,您的PO文經常站在「教導」與「 04/04 23:49
→ Monoo : 檢討」他人的角度,而非分享資訊,有時真的懶得回您 04/04 23:49
→ Monoo : ,小的就再回一次。 04/04 23:49
→ Monoo : 請問民法是不是法?一個闖紅燈的人被攔下,跟警察 04/05 00:26
→ Monoo : 說,我沒喝酒也沒發生任何事故,又沒犯刑法,頂多違 04/05 00:26
→ Monoo : 反行政罰法,罰金而已,社會上這種人越多,您認為好 04/05 00:26
→ Monoo : 嗎?下一個例子更極端,但確是目前的法律規定,刑法 04/05 00:26
→ Monoo : 第18條,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依少年事件處理法 04/05 00:26
→ Monoo : ,對刑事案件之處理,7至12歲(未滿)最多保護管束 04/05 00:26
→ Monoo : ,假若某國小的學童有犯罪行為,您跟他勸導說這是 04/05 00:26
→ Monoo : 犯法行為,他不客氣地回答您,刑法又不罰,只會保護 04/05 00:26
→ Monoo : 管束,跟民法處罰而已,除了勸告您還能怎麼做? 04/05 00:26
一開始小孩子犯錯我就不會"只"跟他討論法律
(尤其是涉及刑法的錯誤)
因為當你只討論法律
小孩子問你 那我會受到什麼處罰的時候?
你要就是唬爛他!!
要就是解釋 你不會受到法律處罰
但是老師還是不希望你這樣做 因為....巴拉巴拉
那一開始你就把老師不希望你這樣做的原因跟他說就好啊
法律問題最多就是我教育完學生後
提醒他們 如果他們成年了 這樣就會構成犯罪
僅此而已
→ Monoo : 節錄您的回文「民法就是錢錢錢」、「民法贏了也不代 04/05 00:36
→ Monoo : 表什麼,沒有對錯的問題」,您身為一位教師,真心認 04/05 00:36
→ Monoo : 為這樣的回文恰當?而身為主管教育單位,也認同您這 04/05 00:36
→ Monoo : 樣的價值觀? 04/05 00:36
→ Monoo : 小的說的內容您聽不懂,您說的內容只是一再重複,這 04/05 00:55
→ Monoo : 已經不是討論,A大老師請不用再教導小的了,您可以 04/05 00:55
→ Monoo : 下課了。 04/05 00:55
→ Monoo : 小的在此祝福您,在下課時間或走在大馬路上,都不會 04/05 01:02
→ Monoo : 遇到拿著手機一直對著您錄影的人。 04/05 01:02
→ Monoo : 不想挑明著說,但實在受不了這樣的邏輯推理能力,就 04/05 02:20
→ Monoo : 再多話一回。 04/05 02:20
→ Monoo : 忘了說,看來日本比台灣還懂得尊重肖像權。 04/05 02:29
是的 日本是比台灣注重肖像權
不過其實這就是一體兩面
注重肖像權的反面 就是剝奪攝影者的著作權
當肖像權推到極致的時候 就是攝影者的著作權被全面壓縮的時候
反之
當攝影者著作權被上綱到極限的時候 就是肖像權全面棄守的時候
兩個是動態平衡
→ Monoo : A大引用小的連結文章,文章內容提到學生對教師上課 04/05 02:32
→ Monoo : 錄影,有侵犯教師著作權與肖像權問題,若以A大的論 04/05 02:32
→ Monoo : 點來看,教師著作權是學校所有,如此一來,只要徵得 04/05 02:32
→ Monoo : 學校同意,學生或家長便可以上課時對教師任意錄影, 04/05 02:32
→ Monoo : 這麼簡單的邏輯推理結果,若還能得到多數教師同意 04/05 02:32
→ Monoo : 的話,我真的醉的不省人事了… 04/05 02:32
→ Monoo : 更正用詞:這麼簡單的推理結果,若還能得到多數教師 04/05 02:39
→ Monoo : 「同意」的話->改為「認同」會比較恰當。 04/05 02:39
https://goo.gl/U5eSNf
如果你只想要把討論的層次定格在第二或第三層次 那我也不想奉陪了
戰身分 戰態度 對我來說 這跟第一層次的人身攻擊沒啥兩樣
都是很弱而且很無意義的論證方式
推 m21423 : 不用講這麼多 下次哪個計畫要照片誰拍就告誰 04/05 03:02
→ m21423 : 看看到底有沒有違法就好了 要告才有用別太客氣 04/05 03:03
推 alice1967 : 同意樓上,若自認被侵犯肖像權或智財權的夥伴,去告 04/05 08:49
→ alice1967 : 民法侵權,讓法院裁判,會比在這裡鍵盤吵架來得有 04/05 08:49
→ alice1967 : 實益! 04/05 08:49
→ Monoo : 這跟對慣老闆不爽不要做,相似度只能給XX分,不能再 04/05 10:41
→ Monoo : 高是一樣的道理。 04/05 10:41
如果你要爭取哪個權利 爭取的原因.....等等 有著完整的推論
那我覺得老闆喊不爽不要做是慣老闆
如果單純就是說這個不好 那個不對 種類 原因 方式 都說不清楚的話
真的就是只能開大決了
※ 編輯: Abill (42.77.126.104), 04/05/2018 11:34:38
→ Monoo : 說了一堆內容還是沒幾個人看,簡單舉個例,肖像權是 04/05 10:58
→ Monoo : 民法,而著作權還有刑法保障。教師幾乎都是吃乖乖 04/05 10:58
→ Monoo : 長大的,也就只會在網路上吵吵,提到要爭取勞動三權 04/05 10:58
→ Monoo : 的罷工權時就縮起來,真的有誰去告學校,跟小的說, 04/05 10:58
→ Monoo : 以後這位大大發言,小的完全不回嘴… 04/05 10:58
→ Monoo : 世界進步的太快,如果一直保持舊思維來看現在或未 04/05 11:05
→ Monoo : 來,是無法繼續前進的… 04/05 11:05
→ Monoo : 法國的工會組織,是歐盟數一數二之低,僅有超過11% 04/05 11:17
→ Monoo : 的法國勞動人口加入工會。這場罷工無論結果如何, 04/05 11:17
→ Monoo : 都會為法國寫下一段新的歷史。 04/05 11:17
著作權的刑法 只要不營利 基本上就少一大半
不再製(或者合理的再製) 另一半又少一半
再加上不公開 要違反我也想不到還有什麼情況了
世界進步的很快 但是法律沒有相對應的快速更改
你用新思維碰到舊時代的法律 還是掰掰
況且 也沒有人敢保證 未來的世界一定是照著他的思維前進
最後 慢走 ~~~~不送
※ 編輯: Abill (42.77.126.104), 04/05/2018 12:43:07
→ Monoo : 討論這麼久,終於有一點您想通了,謝謝您願意讓小 04/05 15:51
→ Monoo : 的走。 04/05 1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