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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所定生理假日數核計疑義 按教育部108年3月26日臺教人(三)字第1080009667號函說明段二略以:「……有關生理假 日數核計規定舉例說明如下:假設某女性教師全年請生理假12日、病假20日及事假7日, 其中生理假未逾3日部分不併入病假計算,餘9日生理假,加計所請病假20日,合計29日, 逾病假准給日數部分(1日)以事假抵銷,惟該員已請畢事假准給之7日,爰上開逾病假准給 日數之1日,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ꀊhttps://i.imgur.com/GVfrZyt.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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