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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來,這個問題都是用 教育部100年9月1日臺人(二)字第1000149931號函 來解釋 先說結論: 教師倘於考核年度內因安胎需要請事、病假(延長病假)或接續請娩假,致全年度未到校 上課無工作事實,得酌列第4條第1項第3款,以落實工作導向之考核制度。 一般都認為安胎不會影響考績,其實也對,但為何還是會出現第4條第1項第3款的情況?原 因是出在「全年度未到校上課無工作事實」之緣故。 http://www.dges.tyc.edu.tw/school/data/pub/201109161112410.pdf http://web.nihs.tp.edu.tw/ezfiles/1/1001/attach/47/pta_13478_7540665_08341.pdf 多看幾次就懂了。 然後,要有個概念是: 教師考列四條一款、四條二款必須全部符合該款各目所列之條件;考列四條三款則僅須具 有該款其中1目即可考列該款。 ※ 引述《papatoo (even )》之銘言: : 去年9月開始安胎至延長病假,爾後產假及育嬰假至6月底 : (胎兒在5個月時候檢查出發展異常,在醫生的強烈建議下請假安胎) : 今天收到考績為四條三款,理由是全年無上班事實 : 但是去年8月及今年7月,除了返校日有到校之外,也參加了幾次學校指派的研習 : 除此之外學校的校本課程會議、校本課程設計、學生IEP皆有參與,校本課程設計更是花 : 了幾個禮拜產出並修改 : 請問這樣可以證明自己非「全年無上班事實」嗎?是否能請人事在說明中寫清楚請假時間 : 和理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8.95.21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acher/M.1571236407.A.1A0.html ※ 編輯: wush (122.118.95.216 臺灣), 10/16/2019 22:36:21
kit279 : 返校日會不會是考核會認為沒有"上課"? 10/16 22:38
wush : 所以我覺得這問題的關鍵在於「上課」 10/16 22:41
wush : 就是無授課之實 10/16 22:42
wush : 參加會議跟上課是兩回事 10/16 22:43
wush : 其實google一下,很多縣市對於這部分解釋都會提到 10/16 22:44
wush : 「上課」 10/16 22:44
papatoo : 我的考績通知單是「無上班事實」非上課耶 10/16 22:50
wush : 所以要先弄清楚它的工作定義是啥 10/16 22:53
wush : 再說,四條一款、四條二款都未全部符合的話,考列四 10/16 22:54
wush : 條三款也就不意外了。 10/16 22:55
sssd : 就學校考績委員共識了 10/17 06:40
sowenvoy : 某些人請假在家養小孩,還想考績拿甲,Zzz。 10/17 10:55
light1d : 推樓上 10/17 12:04
taristocrat : 新聞有新北的老師連續九年左右都請了育嬰假 10/17 14:55
ganlinnya : 樓上 所以呢 如果規定他就是可以請 那有什麼問題嗎 10/17 17:23
leejitsong : 我比較好奇原po學校怎麼會同意她七月復職? 10/17 17:31
loveshih : 魚和熊掌不可兼得 10/17 22:31
dgenie : 上課不等於上班,上課只是老師的其中一項工作,不應 10/18 01:03
dgenie : 使用【無上課事實】的字眼。基本上有協助校務就算有 10/18 01:03
dgenie : 工作事實。 10/18 01:03
shocloud : 送去申覆給專業評定就好 10/18 08:59
gtv8 : 借文請教 可以7月復職嗎? 是全國統一規定還是各縣 10/20 04:19
gtv8 : 市不同? 10/20 04:19
shiuan122 : 參加研習是算在上班事實,教育局認定,申訴成功。 12/17 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