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YuChenn : 是敘薪錯誤喔 05/15 07:06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
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
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 編輯: nari900916 (114.43.80.180 臺灣), 05/15/2020 20:20:09
※ 引述《YuChenn ( )》之銘言:
: 借標題詢問
: 我們學校有個代理老師是被「少發」薪水
: 他有教師證,但薪水被打八折
: 從去年到現在,少領將近四萬塊
: 校長行政都知道這件事
: 但卻被說已超過一個月,不能追了
: 如果多發薪水要追回
: 那少發薪水是否也應該發回呢?
請問少發的原因是敘薪錯誤(有教師證但敘薪通知加註無教師證打8折)
或是敘薪沒錯但行政程序疏失算錯?
如果是敘薪錯了可以透過訴願程序將原處分撤銷並重做行政處分
依行政程序法違法行政處分撤銷後是自始無效
重新做成的敘薪處分自然是追朔生效
屆時就可以補發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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