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教育部法規-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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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教學支援人員),指具有下列特
定科目、領域之專長,並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者:
一、英語文及第二外國語文。
二、本土語文:包括原住民族語文、客家語文、閩南語文及其他依地區特
性開設之本土語文。
三、新住民語文:以越南、印尼、泰國、緬甸、柬埔寨、菲律賓及馬來西
亞七國官方語文為主。
四、藝術。
五、綜合活動。
六、其他學校發展特色或經各主管機關指定科目、領域專長。
第 十六 條
教學支援人員之待遇,依各校實際授課之節數支給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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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有寫依實際授課之鐘點費,
那請問這個實際授課的範圍有多廣?
一定要真的上課,還是監考、隨隊校外教學、協助運動會都可以呢?是否有相關函示?
那各縣市的合理教師員額核配代理教師及鐘點節數所聘請的鐘點教師,
是否也是受這個法規限制?
再麻煩前輩們解惑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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