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chirnir : 重點在於抽掉第六、七款的「情節嚴重者」,這樣一樣 11/12 15:39
→ schirnir : 只要被認為是因為老師造成親師溝通不良,就有理由解 11/12 15:39
→ schirnir : 聘了,空間很大 11/12 15:39
→ pv : 重新解釋的目的 在於釐清定義 構成要件較明確 11/12 17:13
推 magicdio : 問題就不是法條, 11/12 18:10
→ magicdio : 今天全教總這工會幫雇主出來訓練如何解聘老師,以後 11/12 18:10
→ magicdio : 這教師工會的成員在尋求支援的時候就好笑了,當事人 11/12 18:10
→ magicdio : 是笑不出來啦,人家要找你問題,很難嗎? 11/12 18:10
推 oneaim : 不順家長的意就是溝通不佳, 11/12 18:20
→ pv : 但是 這次解釋 反而更加模糊 入罪(行政裁量)機會大 11/12 18:50
推 candyrain821: 模糊的法條,可運作的空間就大。如果僱主對員工是 11/12 19:03
→ candyrain821: 友善的,當然可以放心。現在就不一樣了...想開鍘的 11/12 19:03
→ candyrain821: 意圖非常明顯,表示有汰換制度,只能希望都能汰所 11/12 19:03
→ candyrain821: 當汰,而非製造時代的犧牲品。 11/12 19:03
→ pv : 要學美國嗎 進步主義 開始表列 鬥爭清單嗎 11/12 19:39
→ pv : 這時候 有個好的校長 願意為教育付出 很重要 11/12 19:39
→ rising1981 : 應該還是有好校長啦!就夢到某校長「特別提醒」全 11/12 21:02
→ rising1981 : 校老師都要「確實」閱讀這個項法條,以免自己被解聘 11/12 21:02
→ rising1981 : 了,真是太關心老師了 11/12 21:02
→ rising1981 : 多打一個「個」,修正 11/12 21:03
噓 newererw : 全教總是否應該出來表態?抽掉“情節嚴重者”目的 11/12 21:48
→ AFAINPTT : 鬥鬥鬥 11/12 22:02
噓 candyrain821: 對於工作權,工會如果一直保持沉默,真的是... 11/13 06:39
→ leojuff : 不然大家主動提一下自己認知的教學不力解釋? 11/13 06:49
→ leojuff : 譬如直接刪掉第11條? 11/13 06:50
推 schirnir : 重點不在於大家認知的教學不力是什麼?這個部分要和 11/13 07:27
→ schirnir : 教師法第十四到十六條一起看,這三條都是敎師解聘事 11/13 07:27
→ schirnir : 由,第十四、十五條都是明確違法有具體事證,如有違 11/13 07:27
→ schirnir : 反是當然解聘;而第十六條只有一項,並沒有明確指出 11/13 07:27
→ schirnir : 當然解聘的樣態,而是交給教評會就具體個案判斷,代 11/13 07:27
→ schirnir : 表法律訂定時是保留空間給教評會,且沒有授權主管機 11/13 07:27
→ schirnir : 關訂立法令規定哪些情況當然解聘。但這次教育部除了 11/13 07:27
→ schirnir : 訂定一個參考標準外,還提升到命令層級,也就是有這 11/13 07:27
→ schirnir : 種的情況,無論教評會認定如何,都有可能以這種理由 11/13 07:27
→ schirnir : 要求教評會做出解聘決議,而且之後還是變成由很大比 11/13 07:27
→ schirnir : 例由校外人士擔任成員的審議小組,你說有沒有差?就 11/13 07:27
→ schirnir : 像校規規定嚴重的記過行為,留下一項影響校譽,而行 11/13 07:27
→ schirnir : 政處室自行加上上課不認真、成績不佳,或是在外制服 11/13 07:27
→ schirnir : 沒穿好之類的,你覺得這樣合理嗎? 11/13 07:27
→ koad : 溫水煮青蛙 11/13 15:17
→ kelvinkao : 它就會下蛋了...XD 11/13 1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