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Teacher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本案聲請人以普通法院及行政法院對教師法見解不一致聲請統一解釋 經大法官決議不受理 但本人認為同案另外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15條保障工作權之疑義 可以考慮聲請解釋憲法 司法院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院台大二字第1090031260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第1510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案件  附第1510次會議決議 院長 許 宗 力 討論案由: 三五、 案  號:109年度統二字第6號 聲 請 人:吳維雅 聲請案由:為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再審,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 民事判決,適用中華民國92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所表示之見解, 與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437號判決適用同一規定所表示之見解相異;又認上開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適用84年8月9日制定公布之教師法第13條、民法第102條第1項及 第2項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8條第2項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 498號判決適用同等規定所表示之見解相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 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 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 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再審,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再易 字第1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適用中華民國92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 第11條第1項規定(108年6月5日修正公布為同法第9條第1項規定,自109年6月30日施行, 下稱系爭規定一)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437號判決(下稱確定終 局判決二)適用同一規定所表示之見解相異;又認確定終局判決一,適用84年8月9日制定 公布之教師法第13條規定(108年6月5日修正公布為同法第10條第2項規定,自109年6月30 日施行,下稱系爭規定二)、民法第10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三)及教 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8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四)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行政法院94 年度判字第498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三)適用同等規定所表示之見解相異,聲請統 一解釋。 聲請意旨略以,1.確定終局判決一就其與學校間之聘約,依系爭規定一,認雖未經教師評 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通過,但既經校長作為代表而簽訂,仍屬有效,是聲請人不得請 求返還其因違約所給付之違約金。而確定終局判決二就教師與學校間之聘約,依系爭規定 一,則認教評會享有實質權限,校長僅為契約形式上之代表人,與上開見解明顯有異。2. 又確定終局判決一適用系爭規定二至四,就教師聘約書上「聘約有效期間」之認定,見解 與確定終局判決三不同,應屬違法等語。 惟查,1.確定終局判決一係就聲請人與學校間之聘約,認既經校長代表學校核發聘書予聲 請人,並經聲請人接受,成立契約,聲請人服務一段時間後,於聘期屆滿前,因轉任其他 學校教師而自願離職,從而依契約約定所給付之違約金並非不當得利,學校毋庸返還。而 確定終局判決二係認教師既經校教評會與校長決議續聘,主管機關除有法定事由外,對於 續聘決議不得干涉,不得強制學校對於該教師必須解聘或不予續聘。是兩起事件爭議脈絡 不同,前者乃審究民事上是否構成不當得利,後者乃審究行政上主管機關得否介入學校聘 任教師之事務,法院依系爭規定一,均認定學校與教師間之聘約有效,見解並無歧異。2. 至就系爭規定二至四,經查,確定終局判決一有適用系爭規定二及三,但並未適用系爭規 定四。而確定終局判決三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二及三,就系爭規定四亦僅引述原審而認適用 並無違誤。是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三,並無適用系爭規定二至四表示見解相異之情形,自不 得據以聲請統一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 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contents/show/yixikgeiomiomcqv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5.142.15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acher/M.1605194933.A.037.html ※ 編輯: nari900916 (163.20.243.7 臺灣), 11/13/2020 08:4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