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nchang (丹丹)
看板Teacher
標題[請益] 性別工作平等法
時間Thu Sep 1 09:54:52 2022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9 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
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受僱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在老師的假別裡沒有這個
那老師也可以請嗎
只有什麼育嬰假 陪產假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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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mjw0131 : 請參閱:教師請假規則 09/01 13:42
推 leejitsong :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 09/01 17:41
→ leejitsong : 請求報酬。扣薪去談,加油 09/01 17:41
推 shiuan122 : 這個要上簽呈 09/02 1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