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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14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2 條 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 但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規定,不在此限。 所以第 19 條是適用教育人員的 ※ 引述《danchang (丹丹)》之銘言: : 性別工作平等法 : 第 19 條 :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 : 之一: :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 二、調整工作時間。 : 受僱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 在老師的假別裡沒有這個 : 那老師也可以請嗎 : 只有什麼育嬰假 陪產假之類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7.6.20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acher/M.1662023811.A.47A.html
banmi : 有法條根據,謝謝~~ 09/02 1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