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GoodJobs: 這篇專業,直接將軍秘書。 05/10 08:12
→ staff23: 但是該職場上的前途也可能被將軍了.....<=無價 05/10 08:19
噓 ee820849: 真這樣貼法條出去,原原po,可能真會拿到這2400現金 05/10 08:55
→ ee820849: 甚至主事人賤一點,全部門的人都拿到也有可能, 05/10 08:55
→ ee820849: 但然後呢 ? 從此黑到發亮,黑到天下皆知了..... 05/10 08:55
推 fhjqwefs: 若我是當事人~打死也不會去唱反調因為職場人際關係非常 05/10 09:06
→ fhjqwefs: 非常重要。若我是旁觀給意見的,我就會說爭取自己覺得對 05/10 09:07
→ fhjqwefs: 的、想要的,自行斟酌損益平衡吧~奉勸年輕人不要太衝動 05/10 09:09
推 GoodJobs: 上一篇已經唱反調了,這篇有差嗎?只PO法條,不放其它。 05/10 09:14
推 wj1009: 什麼都想依法行政是不會有好下場... 05/10 09:14
→ wj1009: 以後上班晚一分鐘就叫你請假,請同事幫忙一切照流程來? 05/10 09:16
推 yudofu: 哪有什麼問題?就時間制啊,所有員工都不早一秒上班也不 05/10 09:35
→ yudofu: 晚一秒下班,你看老闆怕不怕?只是息事寧人的奴才實在太多 05/10 09:35
→ yudofu: 了,有這些自詡走人和路線的廢物勞工怎麼還有前途?這種 05/10 09:35
→ yudofu: 內賊就應該優先剷除。 05/10 09:35
推 godwed: 如果爭取自己"該有"的福利還要怕會黑到發亮,這公司根本 05/10 09:35
→ godwed: 不值得待啦 05/10 09:35
→ robler: 違法的爛公司到底是有什麼好待.. 05/10 09:43
噓 besomebodyy: 真多奴才 05/10 10:07
上面那麼多人忍氣吞聲其實讓我很訝異,就實質而言,倘若公司有一個人不配合,
最後憤而離職,是可以將全公司的人都告上法院的,連不知者無罪都保護不了,
頂多落個過失(應注意而未注意)減刑,全公司一起上法院很好玩嗎?所以我才說很嚴重。
法條再看清楚一點呦,為什麼我會列兩條,不是只有刑342,連刑335都列了。
推 oolontea: 很多人會怕"依法行政" 就是因為制度不夠健全 05/10 10:13
→ oolontea: 結果搞得大家都想走後門 最後還是無權無勢者變輸家 05/10 10:13
→ oolontea: 也不能怪有些人會想要民哲保身 大環境如此 05/10 10:14
→ oolontea: 有點技巧性的方法 你稍稍透露對方這樣"違法"即可 05/10 10:15
推 sean12345678: E大 專業. 05/10 11:40
→ keith780902: 1000就給他吧…然後再酸很難吃 05/10 12:16
推 GoodJobs: 覺得要看公司吧,假如是有制度的公司,什麼都是照規定來 05/10 12:30
→ GoodJobs: 那就直接讓對方知道法條,假如是沒制度的公司,怕這個, 05/10 12:31
→ GoodJobs: 怕那個,那最好還是摸摸鼻子。 05/10 12:31
若公司沒制度,那平時就更該收集公司的違法證據,有不利之對待時拼個魚死網破,
我推薦ISBN:9789862953891 勞資聖經:經典勞動六法(9版),
雖然1250頁,但只有手掌大(10.5cmx14.5cm),
該有的勞動法全都收錄了,憲法、民法會扯到的挑出來,
連大法官釋字都有,跟勞工有關的都幫你挑好,甚至連大陸在用的勞動合同法都有。
翻過一遍看懂,完全不用背,基本上你就可以跟我一樣強了,
我也是想到某條法規在某法規裡才拿出來翻。
推 s31039: 謝謝E大的資訊,我應該會再思考一下吧。就像fhjqwefs說的 05/10 12:48
→ s31039: 職場人際很重要,工作幾年下來也看過不少很會捧LP的人, 05/10 12:48
→ s31039: 可惜自己沒有這樣的才能...... 05/10 12:48
推 kobeback: 試問原po,依您看法,聚餐費有符合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條 05/10 14:32
→ kobeback: 嗎? 05/10 14:32
不知道,看起來倒是很像第二條第二項
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一五。
s31039並沒有交待他們公司是否有其他福利,
但通常認定固定發給的聚餐費,並沒有納入實際薪資,是可以認定為福利金的。
若營利事業如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員工旅遊、文康及聚餐所支付之費用,
在規定限額內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報,超過的部分,則以其他費用列支;反之,
營利事業如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
其舉辦員工旅遊、文康及聚餐所支付之費用,就必須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
除非福利金不足時,其超出部分,確實是由營利事業負擔者,
才可以列報為營利事業的其他費用。
只要法官不是怪怪的,或是雇主有特別的做帳手段,主張聚餐費為福利金支出並無不妥
→ hahaluck: 原原po大概只是想來找人認同 結果真有人貼法條給原原po 05/10 14:36
→ hahaluck: 有些事不要因小失大 等到分紅考績升遷時 才抱怨黑掉 05/10 14:37
→ hahaluck: 這種小事 也沒說對不對 秘書可能部門傳統就是拿來吃下午 05/10 14:41
→ hahaluck: 茶 有些部門拿來聚餐 爭議點其實在於多拿1000出來 05/10 14:43
→ hahaluck: 團體事務本來就會統一方便點 就跟聚餐 親子日一樣 05/10 14:44
→ hahaluck: 總是有人覺得地方不好 或不想去 但通常也不會因此個別退 05/10 14:45
→ hahaluck: 費給某人 因為這經費本來就是拿來使用於團體活動上 05/10 14:46
→ hahaluck: 秘書也不可能 滿足所有人想法 或許也有人覺得 多繳1000 05/10 14:47
→ hahaluck: 每禮拜都有下午茶時間 可以放鬆休息一下很好的 也是有 05/10 14:48
→ hahaluck: 真正卡在1000不想繳 也可以跟秘書說 下午茶就不算原原po 05/10 14:51
→ hahaluck: 一個 秘書也可能會接受 如果真的覺得反對多 就辦意見調 05/10 14:53
→ hahaluck: 查投票 這樣大家也不會有意見. 05/10 14:54
→ staff23: 法律是保障沒錯 但是職場上有太多事是法律無法解決的 05/10 16:05
推 straggler7: 法律有規定秘書要幫訂下午茶嗎? 05/10 16:43
噓 ee820849: 情理法 情理法,如果原原po 真的拿出這些法條出來, 05/10 17:56
→ ee820849: 可能過一陣子就又上來討拍說公司對他無情了, 05/10 17:56
→ ee820849: 小弟剛好最近剛轉職,原公司拿我當初簽競業條款這大帽子 05/10 17:56
→ ee820849: 有些令我不舒服的做法,我也很想把這事搞大讓人知道, 05/10 17:57
→ ee820849: 就算真不違法,也可以讓大家看到這間公司的另一面, 05/10 17:57
→ ee820849: 但仔細想想,我還有好幾個人要養,哪能在科技業出這種名 05/10 17:58
→ ee820849: 之前偶爾看板上鄉民鼓動別人控告公司,覺得很爽很有道理 05/10 17:58
→ ee820849: 現在自己遇到了,我沒那種條件跟大公司玩,還是吞下來了 05/10 17:58
→ ee820849: 當然啦,如果原原po 一人飽全家飽,又有錢有閒, 05/10 17:58
→ ee820849: 要走法律這條路去爭取自己的福利,也並無不可。 05/10 17:59
→ ee820849: 只是想說,該怎麼做,你該有自己的判斷力 05/10 18:00
→ ee820849: 鄉民的話,參考就好,因為你的未來,鄉民不會為你負責的 05/10 18:01
→ sean12345678: 樓上說的好, 識時務者為俊傑. 不過, 就是這樣的想法 05/10 21:17
→ sean12345678: 讓公司不怕違法, 能凹則凹, 吃定員工怕事心理. 05/10 21:17
→ hahaluck: 這件事也不算是存心凹 只是一個聚餐的經費如何使用 05/10 23:10
→ hahaluck: 目的用在團體上 也非圖利特定一方或者某特定人物 05/10 23:11
→ hahaluck: 跟公司也沒關係 甚至經費還是福委會 秘書個人處理的瑕疵 05/10 23:13
→ hahaluck: 或不足而已 05/10 23:13
嗯,的確就是法律和生活還是有差距,特別費余文所做的在一般人眼中真的是小事,
不過就拿與原本不符的發票報帳,軍隊中、許多公司內部作業也都是如此,
但偽造文書的的確確是貨真價實的行為,就算大家都知道他並沒有犯意,
就連柯文哲也曾經為此便宜行事吃了不少苦頭。
這件事的轉折點就是已經造成部分人的不滿,也跟她反應了,卻無修正的做為,
在犯意上,就幾乎已經可以認定了。
而且侵占罪原則上是非告訴乃論罪,意思就是不管你有沒有追究的意思,
只要偵查機關知悉犯罪事實即應開始偵查後決定是否起訴,
如果是告訴乃論你可以決定選擇告知偵查單位,由檢察官提起公訴,
或是自己委任律師提起自訴,只有告訴乃論罪告訴人才能撤銷告訴。
侵占罪除非是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
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侵占罪才有所謂告訴乃論之問題。
便宜行事通常就是犯罪的開始。
→ hahaluck: 這錢是給大家吃下午茶的 原原po也能吃 算侵占? 05/11 00:06
→ hahaluck: 這樣說 那繳系費 社團費 福利金 只要你不認同的活動或不 05/11 00:09
→ hahaluck: 參加的活動 也可以提告侵占? 05/11 00:09
→ hahaluck: 事情沒那麼難啦 意見提出來 如果是我管的下屬 不繳就不 05/11 00:10
→ hahaluck: 繳 根本也沒差 要退600也行 記得拿600吃發票填統編來報 05/11 00:11
→ hahaluck: 也就解決了 只是會覺得配合度沒很好而已 05/11 00:12
→ hahaluck: 雖然原原po是來找認同 但也不是真的叫他衝去告的 真的就 05/11 00:13
→ hahaluck: 有替他想 當然我說的也不一定對 聽聽就好 05/11 00:14
繳交系費、社團費是納金而不是扣留,也可以選擇不繳,基本上缺乏強制力,
意義是不太一樣的,請不要混淆了。上繳比較常見的是『詐欺』而不是『侵占』。
1000塊可以選擇不繳←這部分除非無做為,告侵占很難成立,法官是一定不會理會的,
但倘若有做為但拿去辦旅遊,與當初說的點心或聚餐不符,即構成詐欺,
有做為又有點心或聚餐,但只是原Po不喜歡,這樣不僅侵占告不成,
詐欺也很難成立,除非秘書當初有保證一定吃什麼。
但600塊的部分就不一樣了,原Po有吃等於同意福利金的運用,這樣侵占就告不成,
但倘若原Po堅持不吃,秘書遂強制的將其福利金沒收充公,不理會其聲明的異議,
就構成所謂的不法,當然..我不是法官,我沒辦法猜出法官的考量。
我也不希望原Po鬧上法庭,但適時提醒其違法蠻重要的,至於怎麼提醒,
就看原Po的手段了
※ 編輯: Endure (223.138.233.72), 05/11/2015 01:33:35
推 s31039: 感謝大家的意見,其實這種事就是會有兩難的問題,不想被 05/11 19:42
→ s31039: 黑卻又想顧及自己的權益似乎不可能,而且主管其實已經 05/11 19:42
→ s31039: 暗示如果不繳錢在大老闆眼中就一定會黑,個人可能會再 05/11 19:42
→ s31039: 想想看吧。 05/11 1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