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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小弟剛離職,在原公司其間有簽一式兩份競業禁止合約, 內容有一條是:本人於競業禁止期間內,於其新任職公司到職一個月內,負有告知原公司其所任職新公司名稱及其職稱之義務,變更工作時亦同。違反則有逞罰金。 我目前已找到新公司,但本人不願意讓舊東家知道我在哪,請問真的有需要回函給舊東家知道我在哪嗎?如果不回覆舊東家可以查到我的勞保記錄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8.142.1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ch_Job/M.1439367116.A.4EE.html
Sana: No need 08/12 16:14
avgirl: 不合理的條文都是寫爽的~ 08/12 16:16
oread168: 不用 08/12 16:19
dogisburning: 除非握有公司機密不然通常都不會理你 08/12 16:45
dogisburning: 可以不鳥它沒關係 08/12 16:45
chensb: 不用鳥他 放心 親身經歷 08/12 16:48
berserk117: 不用怕 先上網查台灣有判例的 再來想擔心是否多餘 08/12 16:51
william7713: 記得競業條款的前提是公司要養你... 08/12 16:55
luke72: 違反比例原則的條款是無效的 公司只能花錢跟你買資料 08/12 17:06
chensb: 若真要你簽你也願意 是可以要求補償金的 08/12 17:08
chensb: 若沒有任何補償 是無效的 08/12 17:08
Fiona102: 不用理他 違法的合約就算你簽名還是無效的 08/12 20:24
unojerry: 為什麼不合理的條約還要放在合約書裡?都不用管的? 08/12 21:24
luke72: 因為放了強迫你簽 有機會勝訴 桃園曾經有勞工判賠50萬 08/12 21:29
EasyVinus: 這哪間公司說出來讓大家笑一下 08/12 22:12
stu85010: 之前上課時老師說 如果每個月薪水有一筆____津貼 08/13 23:07
stu85010: 那公司就完全有立場主張這是平等條約 08/13 2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