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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erenemind (沉)》之銘言: : 離職就領不到分紅,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 截至目前為止,大立光有兩個案例。 : 第一個案例,員工劉小姐被公司資遣,自然沒有達到當初簽訂契約的留任年限, : 劉小姐不服,告上法院。法院判決公司敗訴,最後大立光還給劉小姐四百萬元。 資遣為非自願離職,一句話結案 如果是員工違反法令明確被開除就換公司贏 : 第二個案例,員工蔡先生請辭,大立光以其工作未滿兩年,依照簽訂之契約, : 不得領取現金分紅兩百多萬及股票分紅兩百多萬。蔡先生告上法院,最後 : 法院判定此合約違反憲法保障之人民自由工作選擇權,合約無效,因此大立光 : 必須返還現金及股票分紅。 剛把一、二審的判決書看完 關鍵在於二審查出員工有自主選擇權 不簽同意書還是可以領股票但減半 且確實有其他員工選擇不簽 即員工是同意有服務年資限制 來領取較多分紅 有明確的對價關係,契約有效 : 科技公司要求員工簽訂不平等條約的方式,綁住員工,已經行之有年,員工不反抗, : 久而久之積非成是。其實告上法院,以目前的記錄來看,公司敗訴居多,即使合約協議中 : 已明定留任時間,員工也簽名了,只要法院判定合約不對等,無效,就可取回分紅。 : 能不能拿回分紅,就看員工願不願意花時間上法院去爭取而已。 其實不光是科技業 只要是大公司玩得都很兇。 而且公司的學習能力是很強的...... 大家簽任何文件前都要三思而後行啊 起碼要清楚載明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61.49.18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ch_Job/M.1463295198.A.4A4.html ※ 編輯: kshsbug (210.61.49.186), 05/15/2016 14:54:51
roger00: 高調這篇分析 05/16 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