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Tech_Job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NTUSTNash (台科納什)》之銘言: : 1. 口頭OFFER本來就沒有用,這大家都有共識,所以這算白紙黑字的約定? : 2. 原po講話的技巧有問題,這我想大家不能反對 : 3. 片面之詞上,原po打電話去是想延期,並沒有說不報到,這算失約? : 4. 原po想要靠杯的點是HR直接叫他不要來並且黑他, : 就片面之詞上,他們應該也有共識不去了,那HR憑什麼說他失約?? : 5. 原PO沒有拿到紙本offer,沒有簽名報到,即使是口頭offer他也沒有說拒絕, : 不管理由是什麼,他只是打電話想延期,所以這叫失約?? : 6. HR還特地花時間上奴隸銀行去弄人,時間真多,X隆電子人資真爽 : 以下開放HR與找不到重點,一直跳針原PO講話技巧有問題的護航 : 連重點都不會抓的就不要來了。 那個,不好意思我要糾正您一下,依據我國民法的規定,不論是口頭或紙本offer都是有 效的,差別只在證明力而已,不要搞錯了。 依據我國民法的規定,除了法律強制規定或是當事人約定需要式行為者,否則依民法第15 3 條1項的規定,只要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者,不論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原po既然與人資就薪資內容及福利條件都已談定,依民法153條第2項之規定,即可被認定 雙方於必要之點已為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推定成立,更何況原po還跟人資講要延後到職 ,更有很大的機會被認定有勞動契約成立之意思表示,將來如果真的打官司,很有可能會 敗訴。 如果你對法律不瞭解,可以去請教律師或各縣市政府的勞工局,不要用自己想當然耳的觀 念去理解,不然到時候吃虧的可是你自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179.10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ch_Job/M.1463467283.A.3ED.html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79.101), 05/17/2016 14:46:20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79.101), 05/17/2016 14:54:36
joijoe: 公司要放鳥你 那怕發了OFFER都能跟你打官司 但是求職者呢?05/17 14:55
joijoe: 勞方資方從來就不是在同個天平上 就算民法有規定也是一樣05/17 14:55
所以法院都說口頭offer是有效的,您還有什麼意見?
joijoe: 有效的?是法院要用人 還是公司要用人?每個被放鳥的求職者 05/17 14:58
joijoe: 都要為了被放鳥去打官司嗎?05/17 14:59
kisdd: 法院也說殺女童不用判死 那就一定是公平正義? 05/17 14:59
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1864號判決參照,不用跟我爭,現行法院的見解就是這樣子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79.101), 05/17/2016 15:02:45
wasidada: 可在面試過程錄音,手機通話也設定錄音當佐證 05/17 15:03
九十二年度勞上易字第一四號判決(站長於此要感謝長遠企管李明沅小姐提供本則判決字 號)對此一問題有明確的宣示稱: 「六、雇主可否強制要求上訴人簽訂書面勞動契約? 按勞動契約者,乃約定勞僱關係之契約,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六款定有明文;而契約者, 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只需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已成立。準此,只要 勞僱雙方就一方於一定或不定期間內為他方服特定內容勞務,他方給付一定標準報酬等必 要之點達成合意,無論有無書面,即使只有口頭約定,勞動契約亦已成立。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79.101), 05/17/2016 15:04:41
joijoe: 貼的真好 版上那些被放鳥的 都是他們不願意打官司爭取05/17 15:07
joijoe: 如果一個國家的求職者 連有了口頭或紙本offer都還要打官司 05/17 15:08
joijoe: 爭取 那只顯得勞方悲哀 更顯得法律是保護有資源的人 05/17 15:09
勞工打官司有免錢的法律扶助您不知道嗎?如果你不是法律專業,就不要在此誤導別人好 嗎?到時候出了事你要負責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79.101), 05/17/2016 15:11:56
joijoe: 你貼得越多 只會彰顯出台灣有些公司都是比爛的 05/17 15:10
joijoe: 我知道啊 所以您夠專業 全台灣被放鳥的你都要幫忙打官司? 05/17 15:13
在下inhouse lawyer每天都要應付勞工委任的法扶律師索賠,請問你那位?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79.101), 05/17/2016 15:15:48
joijoe: 打了官司 結果害人家上了新聞 你要負責?05/17 15:14
joijoe: 我只想說 不要你以為很簡單很理所當然的事 對別人來說 未 05/17 15:16
joijoe: 必是這樣05/17 15:16
joijoe: 你每天都要應付勞工委任的法扶律師索賠 那你更應該清楚勞05/17 15:17
joijoe: 方的弱勢 而不是上來說 打官司就可以了 這種不食人間煙火 05/17 15:17
joijoe: 的話 05/17 15:18
joijoe: 公司發了OFFER要反悔有的是法務打官司 勞工還要找法扶 05/17 15:18
joijoe: 你怎會認為民法有規定 就等於公司就一定會遵守? 05/17 15:19
joijoe: 有時間問我哪位 不如多幫版上被放鳥的人 05/17 15:19
你講了那麼多還不是沒有正面回答問題,口頭的offer就是有法律效力,如果公司不認那 是公司違法,法律一樣會制裁,又不是說違法就沒事?真不知道你東扯西扯的是想證明什 麼?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79.101), 05/17/2016 15:26:06
joijoe: 你的工作是打官司 但是勞工不是 大多數人只想好好工作 而05/17 15:25
joijoe: 不是被放鳥後來打什麼官司 與其事後打官司不如好好糾糾放 05/17 15:26
joijoe: 鳥的風氣05/17 15:26
joijoe: 我只想跟你說 一個很基本的權利 卻要搞到上法院才能有05/17 15:27
joijoe: 是誰的問題? 05/17 15:27
joijoe: 沒那麼多勞工喜歡上法院的 當然你是律師 你不同 05/17 15:28
joijoe: 你越是強調口頭的offer就是有法律效力 只顯得勞工弱勢而已05/17 15:28
joijoe: 你講了這麼多還是沒改變 一個基本的權利卻要上法院才能有05/17 15:30
joijoe: 的事實 05/17 15:30
跳針跳完了沒? 公司主管要怎麼想我管不著,我只能告訴他們這樣作有風險,將來必須面對勞工的索賠, 倒是閣下的心態真的很莫名奇妙,居然連法律給與勞方的保障都還要嫌?難道你是資方派 出來的代表,專為資方說話?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79.101), 05/17/2016 15:34:50
joijoe: 要是offer這麼有效力 哪會一堆被放鳥的 還是這效力只存於 05/17 15:31
joijoe: 法院?05/17 15:31
hsujerry: 勞方/法扶要團結向無良企業鬥爭,噓認真分享的人沒意義吧 05/17 15:36
joijoe: 幫資方說話的是閣下啊 連基本的權利都要上法院才能有 05/17 15:36
joijoe: 怎麼看都是勞方吃虧啊 你是這方面的專業 會不懂資方想法?05/17 15:37
joijoe: to hsu大 他是很認真沒錯 但是把基本權利講的要上法院才有05/17 15:38
joijoe: 怎麼看都是在俵勞方而已 05/17 15:38
所以閣下是不知道關於 勞資糾紛,各縣市勞工局都可以強制介入協調嗎?拼命要自曝其短?你到底是站在那一方 的啊?拼命為資方虛張聲勢? ※ 編輯: treasurehill (117.19.226.106), 05/17/2016 15:40:35
joijoe: 資方寧可面對風險面對勞方的索賠 就是要放鳥 不就是吃定政 05/17 15:39
joijoe: 府不想插手管 跟勞方不想上法院的心態 05/17 15:40
第 74 ? 條(勞工之申訴權及保障)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 時 ,得向雇主、主管機關 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 其他不利之處分。 我真的不明瞭樓上為什麼這麼喜歡被打臉?難道是有被虐狂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117.19.226.106), 05/17/2016 15:44:46
joijoe: 你根本就不清楚勞方要的不是事後這些麻煩的補救措施 05/17 15:44
joijoe: 而是一開始勞資雙方就要有所謂的誠信 不是想放鳥就放鳥 05/17 15:44
joijoe: 所以你要我貼那些被罰公司的新聞嗎? 對那些擺明就是要違法 05/17 15:46
joijoe: 的 你說的這些根本沒用 了? 05/17 15:46
還在跳啊? 你不是說政府不介入嗎?現在法律都規定政府必須介入你還在跳什麼針?你倒底是站在資 方還是勞方嗎啊,怎麼老是為資方虛張聲勢啊! 9 條ō珚磢岌雪磻④H一方申請調解時,應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 縣(市) 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 前項爭議當事人一方為團體協約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機關 (構)、學校 者,其出席調解時之代理人應檢附同條項所定有核可權機關之同意書。 第 一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勞資爭議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交 付調解,並通知 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 第一項及前項調解,其勞方當事人有二人以上者,各勞方當事人 勞務提供 地之主管機關,就該調解案件均有管轄權。 ,得向雇主、主管機關 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 編輯: treasurehill (117 .19
joijoe: 政府介入但公司沒改善 請問是政府無能還是假介入?05/17 15:52
joijoe: 辛苦你了 打這麼多只更證明勞方要基本權利 是多麼的困難05/17 15:53
勞工要基本權利是不是困難我是不清楚啦 我只知道有人被打臉之後就見笑轉生氣 拼命跳針了! ※ 編輯: treasurehill (117.19.226.106), 05/17/2016 15:55:42
joijoe: 如果一開始 資方就守法 不就沒這麼多事了?可能你工作量也05/17 15:54
joijoe: 會變少05/17 15:54
joijoe: 在台灣 要資方一開始就守法就這麼困難嗎?非得上法院要基本 05/17 15:55
joijoe: 權益?05/17 15:56
所以你的邏輯有問題? 別人跟你談口頭offer有沒有效 你跟別人跳針無良企業? 你真的是理工科畢業的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117.19.226.106), 05/17/2016 15:57:53
joijoe: 你就繼續搬法條吧 如果你的法條真的這麼有用 哪會這麼多 05/17 15:57
joijoe: 不守法的公司 05/17 15:57
所以口頭offer倒底有沒有法律效力? 樓上可以正面回答一下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117.19.226.106), 05/17/2016 15:59:24
joijoe: 只有被打臉的人 才會在意被打臉跟轉生氣 如果你是真的為05/17 15:58
joijoe: 勞工想的話05/17 15:58
joijoe: 你理工科畢業? 那那些放鳥的公司 該做何解?都打官司? 05/17 15:59
在下台大法研,台大土博,你有意見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117.19.226.106), 05/17/2016 16:00:27
joijoe: 口頭offer倒底有沒有法律效力 有效力 不等於公司要遵守05/17 16:00
joijoe: 不遵守 那有法律效力又如何?就像勞基法一樣05/17 16:00
有效力就好啦! 其他都是廢話! 公司違法自有法律制裁,有不是說公司違法就沒有責任?你跳那麼久到底是在為勞工爭權 益還是為資方虛張聲勢,真的讓人無法理解! ※ 編輯: treasurehill (117.19.226.106), 05/17/2016 16:03:23
joijoe: 你什麼學校都不重要 重要的是 那那些放鳥的公司 何解? 05/17 16:01
joijoe: 你糾結法律有沒有效力 卻沒想到人家公司根本不管你 罰會痛05/17 16:02
joijoe: 嗎?如果不會 那法律效力只是拿來嚇唬人的05/17 16:02
joijoe: 一直以來就不是法律效力的問題 是公司守不守法問題05/17 16:04
請問我們的討論的命題是口頭offer有沒有效?還是科技業守不守法?您都是習慣這麼跳 針的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117.19.226.106), 05/17/2016 16:06:04
joijoe: 公司寧可被罰也不守法 這樣的法律效力不是很可笑嗎??? 05/17 16:04
joijoe: 像你這樣的高材生 也解決不了台灣資方不守法的問題 台灣勞05/17 16:05
joijoe: 動環境堪慮啊05/17 16:05
我為什麼要解決?這串文章裡誰提到了科技業的勞動環境問題?原po不就在問口頭offer 有沒有效?我都回答您了,你還在跳什麼針? ※ 編輯: treasurehill (117.19.226.106), 05/17/2016 16:09:30
joijoe: 口頭offer有沒有效 跟守不守法有關係啊 他不守法 勞工要爭05/17 16:07
joijoe: 有效 不就得上法院?你以為每個人都想為了工作上法院嗎?05/17 16:07
joijoe: 一開始讓勞資方守法不就得了 何苦後面走法院05/17 16:08
joijoe: 閣下都這麼喜歡上法院的嗎??05/17 16:08
joijoe: 如果像你這樣的高材生也只能事後說上法院 那就這樣吧 05/17 16:10
所以你還在跳針?人家問口頭offer有沒有效,你跟人家扯無良企業,你都是這麼習慣張 飛打岳飛的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117.19.226.106), 05/17/2016 16:12:41
joijoe: 所以你還在??我都說了 offer有沒有效 看公司認不認跟上不 05/17 16:13
joijoe: 上院 很難理解嗎? 05/17 16:13
??? 05/17 16:27 閣下還真有被虐狂啊!拼命被打臉不都不痛的嗎?違法解僱的法律效果就在你引的判決後 段,你都不看完就來唬爛的 嗎? 、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主張被告98年1月14日發函通知原告,自同年月24日起終止兩造間 之勞動契約,於法不合,不生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效力,從而,依法訴請確認兩造間僱 傭關係存在,並請求自98年1月24日起至原告回復原職之日止,仍按先前給付原告薪資方 式,按月給付原告未遭非法解僱前每月之薪資79,383元,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 編輯: treasurehill (117.19.226.106), 05/17/2016 16:33:18
joijoe: 這叫很嚴重??你是特別說來讓大家笑的?05/17 16:34
※ 編輯: treasurehill (117.19.226.106), 05/17/2016 16:35:29
joijoe: 法律只讓資方付出原本資方該付的 叫後果很嚴重??你一定在 05/17 16:35
joijoe: 開玩笑 05/17 16:35
樓上在說自己嗎? 資方違法解雇不但契約仍然有效,還必須補足違法解僱期間的薪水,而勞方無需補服勞務 還有薪水拿,這樣還不滿足? 到底是在開玩笑啊! 拼命被打臉還不害臊地詭辯! ※ 編輯: treasurehill (117.19.226.106), 05/17/2016 16:38:39
joijoe: 我伸臉給你打 讓大家看看所謂律師的見解 拋磚引玉啊~05/17 16:36
hsujerry: X1了先補血05/17 16:38
hsujerry: 有些事是社會整體平均素質的問題,大概只能一代代來提升05/17 16:39
hsujerry: 從希羅奴隸制/中古莊園制/到現代聘僱方式,是有在改善的 05/17 16:39
hsujerry: 就個人而言搞抗爭多半是虧的,但對整體社會確有長遠助益 05/17 16:39
joijoe: 我說你也真奇怪 我被你打臉 你也不用修我推文吧? 05/17 16:39
joijoe: 如果你認為資方付出原本資方該付的 叫做很嚴重 那我們對很 05/17 16:40
joijoe: 嚴重的看法 有很大落差05/17 16:41
你原本就只能拿那麼多薪水,資方全補給你了,你還有什麼不滿? 你從頭到尾跳針了那麼半天,結果拿出來的判決還不是承認契約仍然有效,資方須補足勞 方薪水,而勞方無需補服勞務,足足打了你一個大巴掌,你還有什麼話說? ※ 編輯: treasurehill (117.19.226.106), 05/17/2016 16:48:22
joijoe: 你只是說明 法律效力是要是法院爭取的 沒打官司就GG05/17 16:47
你只剩下這點可以說嘴了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117.19.226.106), 05/17/2016 16:49:17
joijoe: 像這樣的案例卻沒打官司 不知多少 難道你鼓勵勞工打官司?05/17 16:49
joijoe: 這一點就能說明 口頭OFFER沒你說得這樣 有效05/17 16:49
joijoe: 要上法院爭的 才有效 那這法律 可笑可笑05/17 16:50
st930617: 正常人本來就不會因為被放鳥去打官司 可不像公司養了法05/17 16:50
st930617: 務 05/17 16:50
joijoe: 你一點都不了解平民百姓的想法 動不動就打官司? 05/17 16:50
嘖嘖,在外國打官司很正常啊! 自己權益不爭取還要怪別人? 更別提現在各縣市勞工局都設有勞資調解委員會 法院也提供法律扶助 減免勞工訴訟費 你不去爭取,還要怪別人沒把資源送到你手上來? 你是富貴家庭出生的嗎? 連吃飯都還要別人餵? ※ 編輯: treasurehill (117.19.226.106), 05/17/2016 16:54:42
joijoe: 他是律師啊 打官司是工作 但勞工不是啊05/17 16:51
joijoe: 堅持你所謂的法律效力 然後多看看法院外的世界 05/17 16:51
joijoe: 可以請問閣下 為什麼要刪我推文??? 那個判決連結呢?? 05/17 16:53
joijoe: 我想讓更多人知道 所謂判決後很嚴重的後果是什麼 好嗎 05/17 16:5
還再跳啊? 、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主張被告98年1月14日發函通知原告,自同年月24日起終止兩造間 之勞動契約,於法不合,不生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效力,從而,依法訴請確認兩造間僱 傭關係存在,並請求自98年1月24日起至原告回復原職之日止,仍按先前給付原告薪資方 式,按月給付原告未遭非法解僱前每月之薪資79,383元,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 編輯: treasurehill (117.19.226.106), 05/17/2016 16:55:43
joijoe: 所以現在是討論台灣還是國外??你好意思要勞工去爭取原本就05/17 16:56
joijoe: 應該屬於他們的東西???05/17 16:56
在法治國家打官司是很正常的! 怎麼會有人以為法治國家就沒有法律糾紛無需上法院的 這是那來的錯誤觀念啊! ※ 編輯: treasurehill (117.19.226.106), 05/17/2016 16:59:04
joijoe: 你的說法好像資方說 你要去法院爭取喔 不然就沒了 05/17 16:57
ratiugyokai: 幫補血 05/17 16:59
ratiugyokai: 我覺得秀才遇到兵了... 05/17 17:00
joijoe: 為什麼一開始就應該要有的東西要上法院爭取?勞方這麼慘? 05/17 17:00
joijoe: 我從來就沒說 法治國家就沒有法律糾紛無需上法院的 只是對05/17 17:01
joijoe: 於這種很基本一開始就該有的東西權益 還要上法院爭 覺得很05/17 17:01
joijoe: XX而已05/17 17:01
hsujerry: 嗯,其實台灣以往遇事不打官司、私下和解才是不正常的~ 05/17 17:04
hsujerry: 契約、公證等概念在西方大約中古晚期就已經出現了~ 05/17 17:04
hsujerry: 西方能發展到現在是經歷了無數次戰爭/革命的成果, 05/17 17:04
hsujerry: 有些東西確實要用血和鐵才能爭取到的,唉~ 05/17 17:05
joijoe: 如果這種很基本的東西都還要上法院爭取 難怪律師會有工作05/17 17:05
hsujerry: 現在看來很基本的東西可能是用很多前人的鮮血才換來的… 05/17 17:10
joijoe: 現在看來很基本的東西還是得上法院才爭的到 05/17 17:11
這時候我就不得不得提德國法學家薩維尼的名言:為權利而奮鬥!我還以為這是法治國家 人民的基本常識,沒想到居然還有人不知道,以為權利是施捨而來的,不是自己爭取的, 難怪台灣離法治國很遠啊!
gj942l41l4: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05/17 17:16
※ 編輯: treasurehill (117.19.226.106), 05/17/2016 17:26:36 ※ 編輯: treasurehill (117.19.226.106), 05/17/2016 17:27:30
Argos: 還告勒 人資自己提出撤掉offer 原PO也同意 阿不就合意解約 05/17 17:30
Argos: 問題是後面的事吧?人資後面還回去弄原PO 吃飽太閒? 05/17 17:30
Argos: 如果一開始人資就不願意談判 說好哪天報到就是哪天 原PO一 05/17 17:31
樓上一定沒幹過HR吧,不知有權發offer的是人資主管而不是負責通知的HR,只要公司內部 的核薪流程跑過,未經人資主管撤銷前都是有效的。 打電話的HR只是跑腿的,那有決定權?現在版上的人好像都以為面試官有決定權,舒不知 那只是需求單位,不是核決單位,沒有經過HR主管(有的職位還需要到董事長)的核准是 沒有效力量的! 所以別把面試官說的話太當真啊!
Argos: 定要來 那再來說告不告的吧?阿自己主動解約 是要告啥洨啦 05/17 17:32
如果一個小小的HR辦事員就可以決定要不要解約的話 那這家公司用人也未免太沒有制度 了吧! ※ 編輯: treasurehill (117.19.226.106), 05/17/2016 17:43:03
Argos: 居然扯這個.... 好阿 那一開始其實原PO根本就沒拿到offer05/17 18:01
Argos: 好了 都是HR自己亂扯的 不然為何死不肯發紙本offer? 05/17 18:01
Argos: 那這更糟了 打從一開始就沒有合約了 還黑人 ㄎㄎ05/17 18:02
Argos: 反正HR只是跑腿 啥權力都沒阿 是吧 全都HR自己幻想原PO有錄05/17 18:03
Argos: 取喔~ 05/17 18:03
唉唉唉,為什麼有人這麼喜歡自曝其短呢? 不知道法律上有個名詞叫(使者),是傳達本人的意思表示 但沒有作決定的權利 至於offer,前面的那麼多判決都說得那麼清楚,口頭的一樣有效 為什麼你仍是不信邪呢?
damm: 舉證問題05/17 18:26
damm: 還有機會成本 05/17 18:26
※ 編輯: treasurehill (1.171.2.74), 05/17/2016 18:30:23
Argos: 對阿我很短阿 我就信了你說的阿 反正以後沒紙本 就都當傳話 05/17 20:26
Argos: 人自己空口亂講 除非傳話人就老闆 OK的阿05/17 20:27
Argos: 怎麼不信邪?我信阿 超信的 呵呵05/17 20:28
Argos: 還是說使者傳話口頭給offer有效 使者傳話口頭撤offer不要信 05/17 20:29
Argos: 還是你說了算?好八都給你啦 05/17 20:29
怎麼有人這麼喜歡被打臉?是有被虐狂是吧! 2.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62 年台上字第 2413 號 民事判例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事件 裁判日期: 民國 62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要旨: 傳達意思之機關 (使者) 與代為表示意思之代理人不同,前者其所完成之 意思表示,為本人之意思表示,其效果意思由本人決定,後者代理行為之 意思表示為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其效果意思由代理人決定,表見代理人之 意思表示亦然。
s553303: 幫補血...05/17 21:50
※ 編輯: treasurehill (1.171.2.74), 05/17/2016 22:12:13
fireway: 想要問問,如果是當面或電話offer,沒有紙本offer,對方05/17 22:51
fireway: 公司晃點自己時,在法院時該怎樣舉證? 05/17 22:51
人證:旁聽者 物證:電話錄音,通聯記錄
n790321: 喔05/17 23:40
DrTech: 口頭舉證困難。光是這點就輸了05/18 01:25
嘖嘖,所以閣下的意思是那些沒紙本契約的臨時工或是服務生,老闆都可以賴帳?你到底 有沒有打過勞動官司啊,怎麼如此信口開河?
foxlemon: 幫補血,版上一堆人資?還是某些勞方都被洗腦?05/18 08:03
※ 編輯: treasurehill (117.19.226.106), 05/18/2016 09:13:15
hsujerry: 感覺關於個人應徵口頭offer舉證的部分蠻困難的,人證的 05/18 20:45
hsujerry: 部分不像工讀生有同事可以互相作證,錄音的話好像又必須 05/18 20:46
hsujerry: 先告知對方說我有在錄音,對方可能會因為錄音而不爽(?) 05/18 20:49
hsujerry: 好奇那些沒做錄音、又沒人證的案例,實務上會如何處理? 05/18 20:52
hsujerry: 還是建議一開始就提醒對方說我要錄音來做自保? 05/18 20:55
jim221: 聖光術!!! 這篇真該m起來 09/05 12:51
TSMG: 幫補,這邏輯真是好笑 XD 09/05 19:59
v420746k: 朝聖XD 12/23 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