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frimeb: 真的擔心蠻多學校都有法律諮詢的服務可以去問問,不過建 07/16 20:20
→ frimeb: 議日後決定不去打電話委婉的告訴人資。 07/16 20:20
推 joey0207: 了解~ 謝謝DrTech跟frimeb的解說 07/16 20:28
→ joey0207: 所以真正有拘束力文件是什麼東西啊,役男服務契約書嗎? 07/16 20:29
→ joey0207: 這家也是大公司啦,不過不知道HR幹嘛設計這種簽=沒簽的 07/16 20:29
→ joey0207: 意向書 (如真如DrTech所說這麼無用的話) 07/16 20:30
意向書在交易協商過程中扮演的角色,
是讓雙方能夠將彼此同意之點先行列出形成共識,並作為未來簽署正式契約的基礎,
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話,意向書一般而言不具法律上拘束力。
然而對於協商的雙方,就我個人觀察,會形成心理上拘束力,
若未來一方不願意照意向書上所列之雙方共識進行後續交易流程,
意味雙方又必須重啟協商,無形中將增加了雙方的締約或協商成本。
因此在協商中,意向書的簽署,通常是為了讓後續的協商能夠更順利,
畢竟協商重要的就是先凝聚共識,若談不攏的就留在後面慢慢談,
故才會需要在正式契約簽署前先簽署意向書。
當然,意向書的形式與內容有很多種,
有些意向書會先列出雙方同意之商業條款,
後續交由律師加入法律條款後,就形成正式契約了;
也有些意向書僅記載寥寥數條,目的是讓雙方先凝聚共識。
然而要注意的是,一般而言若意向書有加入履約條款,
例如:雙方同意應於__年__月__日前完成正式契約之簽署,
則雖然本文件的標題仍為意向書,但文件的性質可能會被法院解釋為預約,
而當事人在簽署本意向書後,未來即應按照意向書上寫的時間簽署正式契約,
否則可能構成違約。
更極端的例子,是標題為意向書,
但意向書的條款皆載明本交易之必要之點,且亦記載著雙方應按照本意向書履約等條款,
此時也可能會被法院解釋為正式契約。
因此,意向書是否具備法律上拘束力,仍應由文件實際內容判斷之,
但若無具體可實施的條款,或是意向書上明示本意向書不具法律拘束力者,
即原則上不具法律拘束力。
綜上所述,列舉簡答如下:
1.Q. 真正有拘束力之文件是什麼東西?
A. 在本文的脈絡裡,為役男服務契約書。
2.Q. HR幹嘛設計這種無意義的文件?
A. 如上所述,個人是認為要對簽署人形成心理上拘束力,且加速後續協商流程,
但有沒有其他人資專業或經營的考量,就得請教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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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joey0207: 謝謝~ 從原文來看,好像只有說假如我取得免役or放棄研替 07/16 22:16
→ joey0207: 不保證以正式員工錄取進去(畢竟我當初是面研替) 07/16 22:17
→ joey0207: 沒有違約金或強制執行的部分 07/16 2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