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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isdom ()》之銘言: : 先討論法律 : 雇主要解雇勞工時,必須要有合法的理由 : 以勞基法而言,合法資遣勞工必須是以下理由之一 : 1、歇業或轉讓時。 :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 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者。 : 前四點都是公司本身營運的問題,第五點就是俗稱的不適任 : 我先假設原po的公司沒有前四點的狀況,於是能資遣員工的唯一理由就是不適任這點 : 針對原po是否不適任,我沒辦法提出什麼看法 : 不過原po似乎認為雇主資遣你的理由是連續病假? : 針對請假規定來說 : 勞基法內對病假的規定是這樣的 : 1.未住院者,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 : 2.住院者,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 3.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 4.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 : 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 我也先假定原po不是因公傷請假,也沒得癌症 : 那麼根據病假規定1 & 2,如果原po今年總共病假天數還沒超過30天。 : 雇主就不能以這點為理由認定你不適任。 : 換言之,如果你算一算一年內未住院的病假天數破30天的話。 : 那麼雇主主張員工不適任就站得住腳。 : 這裡提醒一點,所謂一年內,是指去年8/16一直到現在(2016/8/16)為止 : 不是2016/1/1~2016/8/16(今天) : 再換言之,如果你近一年來的病假天數沒超過30天,那麼雇主以不適任為由資遣你 : 就必須另有充份的理由 : 所以撇除病假問題,你認為你針對這份工作適任嗎? : 公司是否有約談過討論你的工作狀況? (這點是很重要的參考依據) : 如果公司從來沒有跟你討論過你工作表現不佳,甚至前幾年給的考績也在水準以上 : 那麼你的確可以提出爭議,主張你並沒有不適任的狀況 ^^^^^^^^^^^^^^^^^^^^^^^^^^^^^^^^^^^^^^^^^^^^^^^^^^^^^ 小弟想針對工作情況的認定做請教 一般主管如果看你不爽 你做得再操再累再完善 考績通常還是很不好看 另外提到工作狀況約談 如果主管有心雞蛋挑骨頭 就算你只是多用了一張影印紙 主管也是可以約談你 這部分的認定"非常主觀" 通常實務上 如果真的打到民事訴訟的話 這部分會怎麼處理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70.249.23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ch_Job/M.1471405055.A.28B.html ※ 編輯: Ferrara (61.70.249.234), 08/17/2016 11:3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