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Tech_Job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美國ITC初判Creative Tech專利無效,可能救了行動裝置業者】 http://bit.ly/2bS0Gmz Creative Technology專利433大戰群雄, 最近於美國ITC法官發出初步認定:專利無效,因此可能救了所有行動裝置業者。 本案始於2016年3月24 日新加坡商Creative Technology Ltd.及其美國分公司 Creative Labs, Inc.聯合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及東德州法院 提起專利侵害訴訟, 主張HTC及ZTE、SONY、Samsung、LG、Lenovo、Motorola及Blackberry等18間公司 ,所生產行動電子裝置及零件(如智慧型手機)侵害Creative相關專利US 6,928,433。 這是Creative旗下Zen隨身聽的一項介面專利, 這項專利技術被運用在Creative多款的MP3播放器中。 Creative Technology 所使用的專利描述的是一種 "導覽音樂資料庫內的歌曲,交由電子設備播放" 的解決方案, 這也正是 iPod 等音樂播放器難以繞過的技術。 2016年8月19日ITC ALJ 初判判決如附件, 基本上認為訴訟未主張的 claim 1 和訴訟主張的附屬項 claims 是涉及 "透過多層級分類來來存取儲存內容 (hierarchical categories to access content) " 的抽象概念 (abstract idea),故未能滿足Mayo Test,而非 35 USC 101所認定的適格專 利標的 (fails to claim patent-eligible subject matter),故專利無效。 檔案下載: 本案是美國ITC首次於『100天快審前導計畫100-Day Pilot Program』中, 認定原告主張專利並非滿足專利法101 (35 U.S.C. §101) 的適格專利標的 (patent eligibility),也是美國最高法院判決Alice v. CLS Bank案之後, 美國ITC第二案涉及審理專利標的適格性議題。 本案由ITC行政法官Shaw於2016年5月5日負責100天快審審理, 針對專利’433依據§101審理有效性議題。聽證會於2016年7-8日舉行。 '433專利描述的是一種 "導灠音樂資料庫內的歌曲,交由電子設備播放" 的解決方案。 本案依據Alice v. CLS Bank案進行兩步驟分析(Mayo Test): 步驟1:Shaw法官的結論是,所有主張的權利要求是 "透過多層級分類來存取儲存內容" 的 "抽象概念"(337-TA-994,初步裁定,33(2016年8月19日) ) 援引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最近Enfish決定,Shaw法官進一步認定, "這些原告主張的專利範圍,並沒有對電腦運算能力提供明確具體的改良, 例如:電腦實施的架構” (“there is no specific asserted improvement, such as in the structure of implementation,”of a computer’s capabilities in the asserted claims); 原告主張的專利範圍本質上是“把一個抽象且眾所周知的多層級分類導灠的使用者界面概 念,運用在可攜式媒體播放器的使用情境中”(“the application of the abstract and well-known idea of a hierarchically navigated user interface itself to the portable media player computing environment.”)。Shaw法官進一步發現, 原告所主張的附屬項專利範圍僅是增加額外的功能性限制,這些附屬項專利範圍也是源自 抽象概念的應用。 (added merely functional limitations that “flow[ed] directly from the application of the abstract organizational idea.” )。 步驟2:法官認為原告所主張的附屬項專利範圍, 並沒有對 “如何運用多層級分類” 添加創造性、或可專利概念。 同時,法官發現Creative在專利複審期間,提出專利涵蓋的範圍太廣了。 預計,投訴人Creative將尋求ID複審(Commission review of the ID)。 若ITC決定接受複審提案, 將於8月22日之後30天內完成最終裁定 (Commission’s final determination)。 目前,本案仍停留在是否接受複審(Review)階段。 結語 外傳Apple公司曾為433專利付出一億美金權利金。 Creative曾於2006年5月在美國加州北區法院依據該專利對Apple提起專利侵害訴訟, 不久之後這兩家公司於同年8月簽訂了和解與專利授權合約。 據 Creative 公司 2006 年新聞稿所述,Apple 最後同意支付給 Creative 美金一億 (US$ 100M) 的一次性權利金。但將來可依據 Creative之 '433 專利從其他公司收取到權 利金時,則 Apple 可以分享部分 '433 專利權利金收入,至於分享比例並未公開細節。 如此和解條件, 應該是對 Apple 作為首家授權廠商的"實質又誘人"回饋, 原來專利侵權訴訟也是一門可賺錢生意, 不論從專利權人或被訴人的角度來看, 端視當事者如何運作成對自己較有利之地位, 而不是被宰的肥羊。 Creative的失算錯誤, 在於操之過急一次打18家公司, 還有,時代對專利鐘擺的擺盪已倾向不利於專利權人, 尤其當美高等法院對Alice案之後, 抽象概念的商業方法專利反成過街老鼠人人喊打。 ── 如果最後真的專利無效,不知道蘋果做何感想X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92.83.171.12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ch_Job/M.1472196793.A.BD7.html
poeoe: 當年對專利標的適格性標準就不同啊 付錢也還好吧 08/26 15:38
Eleina: 想學蘋果騙專利? 08/26 15:43
dasala: 我來提個專利:用人造物播放音樂 08/26 15:57
goldduck: 創新未來想賺錢想瘋了 08/26 15:58
allenxxx: 樓上長官,請問"人"的嚴格定義是?不然何謂人造物? 08/26 15:59
Hikkiaholic: 我來提個呼吸氧氣的專利 08/26 19:56
DrTech: 推文一堆連專利都不懂的人開始秀下限了 08/26 20:19
ToyaErina: 回文有人自以為很懂專利笑別人秀下限的,又在秀下限了 08/26 21:18
DrTech: 顯而易見的常識,不能申請專利,這都不懂? 08/26 23:47
DrTech: 不懂的人嗆懂的人,本來就是這個版的風氣阿。 08/26 23:48
dasala: 基本上我認為"導覽音樂資料庫內的歌曲,交由電子設備播放" 08/27 00:15
dasala: 根本不能申請專利 08/27 00:15
Eleina: 跟蘋果的263號專利一樣噁心啊 08/27 00:42
dasala: 反正專利本來就是屬地主義,保護自家產業用的 08/27 00:46
Smile365Day: 如果這間是美商的話,結果說不一訂就不一樣了 08/27 14:38
nabachizuru: ZTE是哪家公司呢?沒聽過@@ 08/27 18:59
modernpkman: 中興? 08/27 2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