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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yumiduty (饅頭)》之銘言: : 各位科技版的前輩好 : 小弟今年六月到一家電子公司上班 : 到現在11月份,主管這個月面試另一位新的工程師進來後,就請我自行提離職 之前有工作經驗嗎 (是否有勞保投保過?) 如果完全沒有 這樣的話也就是工作6個月 先說結論 即使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 也申請不到失業給付 不過 個人認為更重要的是 你對於職場上遇到這類問題的處理態度 人生可能還有40年的工作時間 在這鬼島職場可能還會遇到若干勞資問題 你會怎麼面對 處理? 有打算趁機了解勞基法再往下看 不然以下都是屁話 [勞動基準法]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企業可以資遣員工 但不能"隨便"想資遣就資遣 要符合勞基法第11條 (也有其他條可用但跟本案例無關就先不談) 5款中的任1款 前面4款都是跟公司營運不佳有關 唯有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是公司可依個人表現資遣員工 想當然 公司要開非自願離職證明都應該都選這一款 那非自願離職證明該怎麼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出處: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http://www.bli.gov.tw/sub.aspx?a=w4ermWXoBwg%3D 各縣市勞工/動局所提供的表格都蠻大同小異的 剛剛說明的重點在表格中就是"離職原因" 表格也特別加註本欄僅可勾選一項 因為有的公司會除了勾非自願離職的勞基法11之五款之外 還會故意在其他部分加註有的沒有的趁機說員工壞話 這時候可退還請公司重開 那你之後的公司看不看的到這些資料? 其實是查不到的 如果面試公司要你提供之前工作的證明怎麼辦... 可依勞基法第19條請公司開[服務證明書] 服務證明=/=離職證明 服務證明在勞動部也沒有建議格式 可參考今年的新聞 http://udn.com/news/story/7269/1501571 聯合新聞網不喜誤看 服務證明所列項目宜僅服務年資.薪資等內容 所以你怎麼被資遣 在之後的公司是看不到的 那拿非自願離職證明有甚麼用 除了依法公司要給付資遣費 (你的情形工作半年可以領資遣費=0.25個月薪) 更重要的是可以申請失業給付 [失業給付請領資格] 出處: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http://www.bli.gov.tw/sub.aspx?a=mZEd99ad1Uw%3d 因為你文章沒有提到之前的工作經驗 如果在這之前 你已經有工作也投保勞保了 往前推三年(大概是103年11月到現在) 加這次半年工作投保年資累計滿1年以上 就有辦法去申請失業給付 給付金額剛好是你這份工作投保薪資的平均的60% 最多可以請領6個月 如果領未滿6個月就提前就業還是可以領獎助津貼(以上金額的50%) 剩下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都有說 以上簡略說明提供你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3.15.6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ch_Job/M.1479919838.A.A17.html ※ 編輯: chicchockk (123.193.15.61), 11/24/2016 00:55:40 ※ 編輯: chicchockk (123.193.15.61), 11/24/2016 00:56:04
julikeet5: 讚,論述很不錯(引法條證明) 11/24 01:16
sai0720: great 11/24 01:55
lethedai: 資方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只能打依勞基法第11條第五款,但 11/24 01:55
lethedai: 是這是資方的聲明說該勞工不適用而解僱,而不代表事實或 11/24 01:56
lethedai: 他講的是成立的,他只能依法這麼開,但是只要不簽任何和解 11/24 01:57
lethedai: 或同意書,不亂簽字,都可以繼續找勞工局調解或上法院訴請 11/24 01:57
lethedai: "恢復僱傭關係"訴訟,除非資方可以在法庭證明你不適用( 11/24 01:58
lethedai: 很難)因為勞資聘雇也是一種合約,一但成立恢復僱傭關係, 11/24 01:59
lethedai: 就送你待在家或已經找到新工作,他也必須付你薪水到解除 11/24 02:00
lethedai: 職務為止(例如你找到下一份工作、或之後提離職),所以一 11/24 02:01
lethedai: 般除非公司倒閉解散,如果主動叫對方走是資方很不利,除非 11/24 02:02
lethedai: 勞方自己傻傻的自請離開或簽字,或是勞方有明確的不適用 11/24 02:02
lethedai: 事實,不懂也可以找勞工局 免費律師諮詢 就很清楚了 11/24 02:03
lethedai: 而這個訴訟跟申請失業救濟完全兩件事,不衝突可同時並行 11/24 02:07
lethedai: 勞基法管的是勞資關係的行為準則,而民法管的是民事合約 11/24 02:09
lethedai: 糾紛,兩者也是兩件事,互不衝突牴觸,也可以並行的 11/24 02:09
lethedai: 勞基法說白點就是行政法,力道薄弱了點,訂的也很薄弱鬆散 11/24 02:19
lethedai: 資方如果不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其實依勞基法也沒有罰則, 11/24 02:20
lethedai: 說白點很多行政法定的很模糊,被鑽漏洞,而法庭就不一樣, 11/24 02:21
lethedai: 合約是什麼就是什麼,要違反合約就要有事實證明.成立資方 11/24 02:22
lethedai: 就必須依造法院裁定履行合約,沒有模糊,這也是資方會想 11/24 02:23
lethedai: 盡辦法在走到法院之前跟你耗,哄騙,目的就是把責任甩了 11/24 02:25
lethedai: 所以有經驗的HR或主管通常都會做漂亮一點,該給的給,該寫 11/24 02:27
lethedai: 推薦信簽一簽,大家好聚好散,不打壞關係,不用粗糙的方式 11/24 02:29
hidog: 補充一下 打官司勝訴了得留在原公司(因為僱傭關係存在) 11/24 09:55
hidog: 所以還年輕的話資遣費領了走人會比較好 11/24 09:55
hidog: 但是該拿的不能少 沒必要被資方欺負 11/24 09:55
kenwufederer: 能做半年還能說不適任,奇葩公司 11/24 10:16
lethedai: 回hidog,官司勝了表示恢復職務,但你此時可以選擇自願離 11/24 15:21
lethedai: 職了,而前面官司的目的是告訴資方說,他講不適任是不對的 11/24 15:22
lethedai: 而薪水必須追加,除非你自願離開(例如找到工作) 11/24 15:23
lethedai: 補充說明:這個官司跟勞工局的失業救濟是兩回事也是並行 11/24 15:24
hidog: 喔 我知道 但是實際面來看領資遣費走路會比較賺 11/24 15:28
lethedai: 領資遣費半年領不到一個月,官司就是先不領,先找工作,勝 11/24 15:30
lethedai: 訴後公司必須追加薪水到你到新公司的那一天,因為非法解 11/24 15:30
lethedai: 雇,通常就好多個月,除非...情形是公司倒閉解散那沒話說 11/24 15:31
lethedai: 或是你年資夠久,或是公司做得夠意思好聚好散,但原po顯然 11/24 15:31
lethedai: 是被主管惡搞 11/24 15:32
lethedai: 而且官司如果勝訴了,那位主管在公司裡頭大概也黑了 11/24 15:34
chicchockk: 感謝樓上各位的補充超完整 太厲害了!! 11/24 2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