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julikeet5: 讚,論述很不錯(引法條證明) 11/24 01:16
推 sai0720: great 11/24 01:55
推 lethedai: 資方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只能打依勞基法第11條第五款,但 11/24 01:55
→ lethedai: 是這是資方的聲明說該勞工不適用而解僱,而不代表事實或 11/24 01:56
→ lethedai: 他講的是成立的,他只能依法這麼開,但是只要不簽任何和解 11/24 01:57
→ lethedai: 或同意書,不亂簽字,都可以繼續找勞工局調解或上法院訴請 11/24 01:57
→ lethedai: "恢復僱傭關係"訴訟,除非資方可以在法庭證明你不適用( 11/24 01:58
→ lethedai: 很難)因為勞資聘雇也是一種合約,一但成立恢復僱傭關係, 11/24 01:59
→ lethedai: 就送你待在家或已經找到新工作,他也必須付你薪水到解除 11/24 02:00
→ lethedai: 職務為止(例如你找到下一份工作、或之後提離職),所以一 11/24 02:01
→ lethedai: 般除非公司倒閉解散,如果主動叫對方走是資方很不利,除非 11/24 02:02
→ lethedai: 勞方自己傻傻的自請離開或簽字,或是勞方有明確的不適用 11/24 02:02
→ lethedai: 事實,不懂也可以找勞工局 免費律師諮詢 就很清楚了 11/24 02:03
推 lethedai: 而這個訴訟跟申請失業救濟完全兩件事,不衝突可同時並行 11/24 02:07
→ lethedai: 勞基法管的是勞資關係的行為準則,而民法管的是民事合約 11/24 02:09
→ lethedai: 糾紛,兩者也是兩件事,互不衝突牴觸,也可以並行的 11/24 02:09
推 lethedai: 勞基法說白點就是行政法,力道薄弱了點,訂的也很薄弱鬆散 11/24 02:19
→ lethedai: 資方如果不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其實依勞基法也沒有罰則, 11/24 02:20
→ lethedai: 說白點很多行政法定的很模糊,被鑽漏洞,而法庭就不一樣, 11/24 02:21
→ lethedai: 合約是什麼就是什麼,要違反合約就要有事實證明.成立資方 11/24 02:22
→ lethedai: 就必須依造法院裁定履行合約,沒有模糊,這也是資方會想 11/24 02:23
→ lethedai: 盡辦法在走到法院之前跟你耗,哄騙,目的就是把責任甩了 11/24 02:25
推 lethedai: 所以有經驗的HR或主管通常都會做漂亮一點,該給的給,該寫 11/24 02:27
→ lethedai: 推薦信簽一簽,大家好聚好散,不打壞關係,不用粗糙的方式 11/24 02:29
推 hidog: 補充一下 打官司勝訴了得留在原公司(因為僱傭關係存在) 11/24 09:55
→ hidog: 所以還年輕的話資遣費領了走人會比較好 11/24 09:55
→ hidog: 但是該拿的不能少 沒必要被資方欺負 11/24 09:55
→ kenwufederer: 能做半年還能說不適任,奇葩公司 11/24 10:16
推 lethedai: 回hidog,官司勝了表示恢復職務,但你此時可以選擇自願離 11/24 15:21
→ lethedai: 職了,而前面官司的目的是告訴資方說,他講不適任是不對的 11/24 15:22
→ lethedai: 而薪水必須追加,除非你自願離開(例如找到工作) 11/24 15:23
→ lethedai: 補充說明:這個官司跟勞工局的失業救濟是兩回事也是並行 11/24 15:24
→ hidog: 喔 我知道 但是實際面來看領資遣費走路會比較賺 11/24 15:28
推 lethedai: 領資遣費半年領不到一個月,官司就是先不領,先找工作,勝 11/24 15:30
→ lethedai: 訴後公司必須追加薪水到你到新公司的那一天,因為非法解 11/24 15:30
→ lethedai: 雇,通常就好多個月,除非...情形是公司倒閉解散那沒話說 11/24 15:31
→ lethedai: 或是你年資夠久,或是公司做得夠意思好聚好散,但原po顯然 11/24 15:31
→ lethedai: 是被主管惡搞 11/24 15:32
→ lethedai: 而且官司如果勝訴了,那位主管在公司裡頭大概也黑了 11/24 15:34
→ chicchockk: 感謝樓上各位的補充超完整 太厲害了!! 11/24 2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