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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管純以提出log就告訴 , 顯然是資方權力過大 , 檢方在這顯有偏資方 所以極可能是二間公司有競爭關係 , 也可能是有什麼眼線 , 認為成案機會高 提告失敗損失也不大 , 不提告白不提告 , 個人是不齒資方這種行為就是 2. 程式碼及研究等 , 本來就是公司的 , 這位老兄即便想留 , 大可在下班會回家 速記主要想法即可 , 也大可甚或加強功能 , 但原程式就是原公司的 , 你沒有 所有權 , 但你可以重新寫一個就是 3. 現在就再翻翻ppt , 看那些是真的營業秘密 , 檔案砍一砍 , 開庭時看能不能 求求法官 , 證詞時 , 當時應說就離職前看看程式碼有沒有未解問題 , 並沒有帶到走 , (社會就是如此 , 年金改革,雙薪這類大眾公益都能被一些人扭曲) 科技人面對資方時 , 除了業界競爭 , 職場壓力 , 各種法律手段也要知情的 業界是很現實的 3. 科技業界前有google,apple等禁挖條例 , 但美國勞動當局是有出手處理的 , 但反觀我國呢 ? 科技業補助之高 , 卻沒有一面對勞方友善的政府 對看這次訴訟案 , 法官能不能請他二間公司提出二方的信件來往 , 就知道有沒眼線了 , 或許也能幫科技業一個忙 apple/google互不挖角,google fired 一位前apple員工 https://tinyurl.com/zkavzc2 4. 另外在補上有些惡意的主管會套話 , 但若較善意提醒的有前工司的程式碼嗎? 這當然說沒有 , 這類主管也還好 , 沒什惡意 , 如果他是問有前公司程式碼? 若沒有 , 那我們不會雇用你 怎知道你會不會 , 後面這類的主管心機都極重 , 通常儘快結束面試閃人就好了 這類主管通常也會問些前公司的know-how部份 , 這時候簡單提示即可 , 問得太煩話 , 請他直接買前公司產品就好了 ....... 我還真有碰過這種interview的主管,是間做memory的公司,目前在做轉型的產品. ※ 引述《dakkk (我是牛我反芻)》之銘言: : http://tinyurl.com/j2wowyy : 聯發科工程師想跳槽 結果竟是兩頭空 : 2017/03/07 14:57?14359 : 聯發科(2454)魏姓前資深工程師,想要跳槽到其他公司,從公司下載他曾經替聯發科寫的 : 程式,並在面試時簡報使用,被聯發科發現提出告訴,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魏姓工程 : 師的行為涉嫌違反《營業秘密法》,今天將他起訴。結果魏男不僅被老東家提告,連新東 : 家也不敢用他。 : 檢警查出,現年40歲的魏姓工程師,原本在聯發科擔任工程師,替公司研發、設計程式, : 去年1月,魏男有意轉換跑道,於是從公司分享資料區的公開網域,下載曾經替公司撰寫 : 的程式,再將這些程式放到簡報製成履歷,帶到其他公司面試。 : 魏姓工程師精心製作的簡報履歷,讓他如願的取得一個好工作,魏男向聯發科提出辭呈, : 預計同年3月離職,但聯發科依照慣例對魏進行稽核時,發現他在離職前自公司資料區大 : 量下載資料,因此懷疑魏男另有所圖,提出告訴。 : 台北地檢署開庭時,魏男坦承有自公司網站下載自己設計的程式,但辯稱僅為了轉換跑動 : 做為面試之用,並未用在其他非法的地方,但檢察官認為魏男的行為已涉犯《營業秘密法 : 》,因此依法起訴,(呂志明/台北報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7.110.24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ch_Job/M.1489141799.A.954.html ※ 編輯: egnaro123 (36.227.110.240), 03/10/2017 18:32:42
furio: 請問台灣哪家公司有禁挖條款? 03/10 18:54
a和g是台面下,會有公司白目明說嗎?
Smile365Day: 母子孫公司應該是禁挖吧 03/10 18:58
※ 編輯: egnaro123 (36.227.110.240), 03/10/2017 18:59:24
furio: 公司不說,員工不說,再怪別人不辦事,人家A/G案有6萬多人訴訟 03/10 19:18
美國是因為調查專利案才爆出,因過程中有jobs及schmidt的信件來往 你顯然是不清楚這些事
guest0079: 我搞不清楚樓上的邏輯,啊就不知道怎麼說 03/10 19:23
對看這次訴訟案 , 法官能不能請他二間公司提出二方的信件來往 , 就知道有沒眼線了 或許也能幫科技業一個忙 ※ 編輯: egnaro123 (36.227.110.240), 03/10/2017 19:31:40 ※ 編輯: egnaro123 (36.227.110.240), 03/10/2017 19:38:26
rogergon: 離職前啟人疑竇的事情,像下載影印外傳檔等,儘量避免。 03/10 19:33
rogergon: 這也算是保護自己的基本。知識能力留在腦內就夠了。 03/10 19:34
rogergon: 誰對誰錯尚未可知,但何必瓜田李下授人以柄。 03/10 19:36
※ 編輯: egnaro123 (36.227.110.240), 03/10/2017 19:41:41 ※ 編輯: egnaro123 (36.227.110.240), 03/10/2017 19:45:05 ※ 編輯: egnaro123 (36.227.110.240), 03/10/2017 19:49:58
csii5566: 鄉民: 判決書查詢ing 03/10 20:09
bla: 內文有兩個item 3 03/10 20:12
cxiii: 提告誰都可以提 哪有什麼權力過大之說 侵佔營業秘密就已經 03/10 20:59
cxiii: 犯罪了 管他做什麼用 03/10 20:59
還有法官這關 , 我比較好看為何檢方只用log就請訴了 , 用log就可以看出被告 用途? 顯與常識不符 , 總之這二間公司究竟是競爭關係還是有抬面下的合作 那還真是有趣呢 ※ 編輯: egnaro123 (36.227.110.240), 03/10/2017 21:44:00
jonneth: 提告當然是有權力,只是被告者是否有足夠資源公平的與資 03/10 22:53
jonneth: 方接二連三這點吧,就如同跟政府打官司一樣 03/10 22:53
EbEbyaya: 同意樓上 03/11 19:47
sampsonhugh: 有任何意見歡迎寫信給行政院 http://0rz.tw/UJHXZ 03/18 0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