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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4/14 15:25 前台北市勞動局長、律師陳業鑫今天表示,如果雇主片面減薪,勞工可主張勞基法第14條 ,選擇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雇主發給資遣費。 陳業鑫在臉書上表示,根據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5年勞上易字第19號民事判決,當中 顯示勞工經雇主片面減薪後,未向其表示終止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在長期領取扣減後 薪資,自足以間接推知勞工已默示同意領取扣減後薪資,與單純沉默有別。 陳業鑫說,也就是說如果雇主沒有經過勞工同意就片面減薪,員工可以在30天內主張勞基 法第14條第1項,向雇主提起離職並請求資遣費。 不過陳業鑫指出,如果勞工不行使前述權利,而是默默收下被減薪後的薪水,完全沒有異 議,法院就會認為此時員工已經認同減薪後的勞動契約,不能事後反悔要求老闆補發減薪 前薪水的差額。 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704140211-1.aspx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3.66.23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ch_Job/M.1492196305.A.5D1.html
ghost008: 這應該要改成90天吧 哪有人每次都在一個月內找到工作 04/15 09:42
syterol: 因為自己找不到工作去接受老闆減薪這不合理吧 04/15 10:11
Messibugoo: 在一個月內找到真的很難,起碼60天較合理 04/15 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