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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gic704226 (梅姬?沒雞?傻傻分不清楚)》之銘言: : : 勞基法第11條第五項: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 : 但此條的情況是,公司要想盡辦法在公司內部調整你 : 譬如:懲處,換部門 : 非到最後手段,不能實行此條文 : 但因為一般都是覺得,反正公司不留我了,我就讓他資遣 : 再來,公司有時候只會開立離職證明書,上面會註明 : 你是因為,勞基法第11條第五項被資遣 : 這離職證明書意義是要讓你請領失業補助 : 你可以要求開立服務證明書 : 服務證明書與離職證明書是兩種不同的文件 : ^^^^^名稱叫做最後手段原則^^^^^^ 因為我最近也是被資遣跟公司要走調解,這些問題略有研究,翻了不少案例 最後手段原則意思是資遣之前要有其他比資遣輕的處罰,口頭警告、記過、降職都算 就算原po被警告考績打丁等被資遣實務上也不見得算是合法資遣 因為做了3年的專案被要求一星期結束,並不合理,如果被依此資遣,有機率回聘 回聘的話那即使沒在公司服務也要給工資 當然如果原po其實不在意被資遣只在意資遣費,請見後文 原po的年終獎金被取消,如果前幾年都有領到,可以主張年終獎金應視同工資 或者合約內有約定年終獎金是依據你員工完成若干事項,也可以視同工資 除非主管能很具體舉證你的工作沒有完成(科技業應該都很難講的具體) 所以資遣費的計算什麼的就要包含年終 每個人工作當然都會以整年福利來評估去哪工作 簡言之勞資雙方認為這樣的年薪是勞工能做出的貢獻,勞工的實力 除了老闆覺得今年業績很好犒賞勞工加發一筆這種性質(名詞叫恩惠式給予) 否則所有的加給等等,主張它視同工資都是有憑有據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107.18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ch_Job/M.1516179112.A.6B4.html
magic704226: 推 01/17 18:07
jeromeshih: 沒,沒想到可以主張年終也是工資一部分 01/17 19:56
soulgel: 請問年終算薪資一部分 01/17 21:25
soulgel: 是有法條依據嗎? 01/17 21:25
https://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2/19860/14802/ 這是對於「績效」獎金的解釋 另外關於有固定拿到的年終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1/6008/19156/ ※ 編輯: Zabuzan (180.217.107.183), 01/17/2018 22:01:41
chicchockk: 此篇正解!!勞工就是要懂勞基法實務 01/17 23:23
spirit119: 資進黨很快就會修法改成對資方有利的條文了 01/18 07:12
RapidGrowth: 公司年終發放前自己走,能拿到嗎? 01/18 13:52
這樣其實會比較理虧,當然還是可以如此主張,看怎麼協調
balius: 大多數的公司應該是你不吭聲就沒有... 01/18 14:55
holydon: 覺得我們真該懂些基本法律保護自己 推推 01/18 18:22
nightben: 推 01/18 20:57
※ 編輯: Zabuzan (1.200.203.118), 01/19/2018 08:46:08
RapidGrowth: 了解,感謝回答~ 01/19 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