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michaelgodtw: 職務別差太多就有得談,但現在也難講06/09 20:30
我舉的那幾個例子就是職務差別很多阿
那些都是我身邊的例子
※ 編輯: CGDGAD (42.77.70.169 臺灣), 06/09/2019 20:33:43
推 su27: 惡意整你也能用這招,不需要被規範,還是你要全憑靠良心06/09 20:36
如果你是用有沒有惡意來評斷,那原po輸定了
他的原文看不出公司有惡意
※ 編輯: CGDGAD (42.77.70.169 臺灣), 06/09/2019 20:40:21
推 ghost008: 要參考調動5原則 原PO的例子應該沒有辦法要求資遣06/09 20:47
噓 ABCcomputer: 都已經到了要重新學習了,還不算,無限上綱的是你的06/09 21:02
→ ABCcomputer: 說法吧06/09 21:02
算不算去問法官吧,終究還是要上法院啊
※ 編輯: CGDGAD (42.77.70.169 臺灣), 06/09/2019 21:17:46
→ chocopie: 你自己都說以公司人力資源管理角度,06/09 21:24
→ chocopie: 那麼人力資源管理可不只有把人調來調去這麼簡單,06/09 21:24
→ chocopie: 不是在玩電腦遊戲。06/09 21:24
→ chocopie: 「工作職務內容改變」只是一個原則,06/09 21:26
→ chocopie: 真正重要的是繞著這個原則去談出一個解。06/09 21:26
以原po情況,整個BU都不見了,那一定是上面大人的考量
上面的大人可不是為整原po把BU消滅
也不會為了下面的小主管甚至小工程師不同意調動就不敢解散BU
當然原po還是能提告,就看要不要鬧到這麼難堪而已
※ 編輯: CGDGAD (42.77.70.169 臺灣), 06/09/2019 21:34:35
→ DaveLu: 科技業重新學習很正常吧,有人做25年都不用學新的東西?06/09 21:29
→ pp8384m: 管理職變技術職已經不是橫向調動,純好奇問不是公司搞你 06/09 21:30
→ pp8384m: ,立一個管理職也沒這麼困難吧06/09 21:30
這跟你的坎有關,砍夠大就是直接空降到別的單位上面當大主管
砍不夠只能當專案主管或技術主管,看掛什麼頭銜
如果不論頭銜的話,通常降職等比較少聽過
職等不變的話,本薪就是一樣,可能差在主管加給不見
但是公司沒有一定要安插個主管職給你
※ 編輯: CGDGAD (42.77.70.169 臺灣), 06/09/2019 21:43:26
→ avgirl: 老了就該趕~自己不走公司來考驗你!06/09 21:48
→ henrk: 除非砍薪,否則應該無法要求資遣;相對的,雇主砍員工也難 06/09 22:01
→ VictorLeon: 其實以勞基法對勞工的保護 要拿到資遣費不算難 原po 06/09 22:03
→ VictorLeon: 文者是卡在時間問題…8月想要去新公司報到 不要有重大 06/09 22:03
→ VictorLeon: 違規 只要績效評比吃餅 改善計劃也未達標 公司用不適 06/09 22:03
→ VictorLeon: 任開除你也還是要付資遣費 但是這麼一玩通常半年就過 06/09 22:04
→ VictorLeon: 去了XD06/09 22:04
你這招很難用在已經找好工作的人身上
我擺爛怎麼知道公司何時開除我
又我怎麼知道被公司開除以後能找到更好的工作?
※ 編輯: CGDGAD (42.77.70.169 臺灣), 06/09/2019 22:21:41
推 Pentagon: 大公司自然法務也不會太弱, 真的要上法院贏面可能不大. 06/09 23:47
→ Pentagon: 我也沒想說鬧上法院, 只是該爭取的權益還是要爭取看看. 06/09 23:48
推 Muscovy: 職務調整是公司權力, 勞工抗拒職務調整其實就是勞資糾紛 06/10 00:09
→ Muscovy: 說到糾紛, 意思就是法律也沒明定勞工是對的... 06/10 00:09
→ Muscovy: 這種狀況就是去調解或者上法院... 06/10 00:09
→ Muscovy: 但是公司調整沒什麼問題, 又對上大公司法務... 我看很拼. 06/10 00:10
→ Muscovy: 對打個兩三年拗到資遣... 那幹嘛不乖乖做到退休!? 06/10 00:11
→ VictorLeon: 所以原po就輸在有時間限制 公司不會吃飽沒事資遣人 06/10 01:33
→ VictorLeon: 於理不合公司也怕你去打確認勞資關係存在的官司…要 06/10 01:33
→ VictorLeon: 是你太積極想快點拿錢走人 人資也會懷疑你新工作是不 06/10 01:33
→ VictorLeon: 是找好了 那等你主動離職更好 06/10 01:33
推 u3330727: 同意這位的說法,如果一但工作內容調動就會被告,我想 06/10 08:33
→ u3330727: 應該沒人敢開公司 06/10 08:33
→ wafer: 我覺得在科技業很難不需要學習新的東西,剛畢業如果做 06/10 10:34
→ wafer: 光碟機相關,不學習新的東西,有可能現在沒有工作了 06/10 10:35
→ wafer: 而且原原po是整個BU都沒有了 06/10 10:38
噓 chicchockk: 調動5原則 懂? 06/10 11:31
→ hsuan1980: 合意資遣。是可以的。法院有案例。 06/10 18:02
推 fisheggbow: 我司也常有組織變動,也有不少主管職在變動後就降為 06/10 23:21
→ fisheggbow: 技術職, 06/10 23:21
→ fisheggbow: 通常這種都是默默接受,不會吵鬧。 06/10 23:21
→ fisheggbow: 甚至有很高階主管直接變特助,熬的下去就跟公司耗,幾 06/10 23:21
→ fisheggbow: 年後或許就又翻身,熬不下去就是走人... 06/10 23:21
推 caesar12: 我覺得勞基法是用來保障勞工不被惡整 今天看敘述公司不 06/11 01:00
→ caesar12: 是針對個人 薪水福利沒砍 職務類型也沒變只是換產品 公 06/11 01:00
→ caesar12: 司看起來沒有對不起他 倒是他覺得公司不行了想跳船還找 06/11 01:00
→ caesar12: 到了新工作 這比較像是自願離職吧 06/11 01:00
→ caesar12: 還有擺爛是下下策 業界就這麼小 你沒好理由公司沒弄你在 06/11 01:04
→ caesar12: 先 擺爛傳出去就是臭掉 06/11 01:04
推 manrock: 非能力所不能及的工作那就沒辦法了! 06/11 09:17
→ lenta: 樓上某推文 資遣只有資方提出或勞方提出兩種 合意算是離職 06/22 08:13
→ lenta: 勞方或資方基於勞基法規定法定事由提出資遣 另一方就要接受 06/22 08:14
→ lenta: 其實原po寫的整個bu被解散 是非常合理的調動事由 06/22 08:15
→ lenta: 如果能證明沒有適當職位可供轉調 直接資遣也是可行的 06/22 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