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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是舊聞了,但還是很想討論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rNK6J294s0
民視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mtbAFQwVCEQ
東森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x6q8FLSEvE
年代 自己挑喜歡的點選新聞台 http://chanshanshe.blogspot.com/2016/11/103-33.html 謝冠宏勝訴 有人整理判決書 從2014打官司到2019被駁回上訴了,中間股利還要一併賠償 難得遇到好法官也 通常都是資方吃定勞方 無良公司寧願花錢請律師告你,也不願意好好的提供資遣費 其實還蠻多判例都是判鴻海輸,員工可以拿到紅利獎金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wW0ZA68UGY 題外話~~
用勞基法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隨便第4、第5點,這樣不能合法炒掉員工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6.208.14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ch_Job/M.1587740506.A.E9A.html
yamax: 有法條是不用舉證嗎? 04/24 23:10
lolitass: 最後手段原則 04/24 23:43
KobeEatShit: 至少代表台灣司法還有點良心 ㄏㄏ 04/25 00:59
melzard: 後面兩項對一個一級主管職是要怎麼使用喇 04/25 07:27
melzard: 鴻海那段時間就沒有減少勞工之必要了 04/25 07:27
melzard: 然後當時開除他的理由也和第五點對不上來 04/25 07:29
henrk: 公司炒員工可以,資遣費跟契約訂立的獎金也該付一付 04/25 08:47
atpx: 4.5點要舉證阿, 哪有這麼簡單. 第四點如果你同時又在聘人 04/25 09:22
atpx: 就直接法官被打槍了 04/25 09:22
physicsdk: 找其它理由炒就行啦 哈哈 04/25 09:35
wondtty: 隨便理由都可以炒,主要是看被炒的能不能反擊,一般人哪 04/25 10:16
wondtty: 行 04/25 10:16
leo8114: 因為他是總經理 04/25 12:15
rinatwo: 解雇的最後手段性 在台灣法院算是共識 04/25 13:35
rinatwo: 基本上不要犯大錯 一直擺爛 或者簽離職同意 勝算很大 04/25 13:36
rinatwo: 之前有事務所稍微統計了一下 某年的解僱相關案件勝率 04/25 13:37
rinatwo: 勞方的勝訴逼近九成 04/25 13:37
rinatwo: 也不要覺得一般人沒辦法反擊 法扶對於非法解雇資力很鬆 04/25 13:39
rinatwo: 月薪八萬以下 財產三百萬以下(自住住宅可排除) 04/25 13:40
rinatwo: 如果你的條件高於這樣 你還不肯花錢找律師... 04/25 13:40
ganninian: 所以我買一張2317後就不再買了 人治公司沒制度 不值得 04/26 14:25
ganninian: 投資 04/26 14:25
Sam27: 簡單說除非是碰到勞工蟑螂,不然資方上法院都是弱勢好嗎 04/28 1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