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amax: 有法條是不用舉證嗎? 04/24 23:10
推 lolitass: 最後手段原則 04/24 23:43
推 KobeEatShit: 至少代表台灣司法還有點良心 ㄏㄏ 04/25 00:59
推 melzard: 後面兩項對一個一級主管職是要怎麼使用喇 04/25 07:27
→ melzard: 鴻海那段時間就沒有減少勞工之必要了 04/25 07:27
推 melzard: 然後當時開除他的理由也和第五點對不上來 04/25 07:29
→ henrk: 公司炒員工可以,資遣費跟契約訂立的獎金也該付一付 04/25 08:47
推 atpx: 4.5點要舉證阿, 哪有這麼簡單. 第四點如果你同時又在聘人 04/25 09:22
→ atpx: 就直接法官被打槍了 04/25 09:22
→ physicsdk: 找其它理由炒就行啦 哈哈 04/25 09:35
→ wondtty: 隨便理由都可以炒,主要是看被炒的能不能反擊,一般人哪 04/25 10:16
→ wondtty: 行 04/25 10:16
→ leo8114: 因為他是總經理 04/25 12:15
推 rinatwo: 解雇的最後手段性 在台灣法院算是共識 04/25 13:35
→ rinatwo: 基本上不要犯大錯 一直擺爛 或者簽離職同意 勝算很大 04/25 13:36
→ rinatwo: 之前有事務所稍微統計了一下 某年的解僱相關案件勝率 04/25 13:37
→ rinatwo: 勞方的勝訴逼近九成 04/25 13:37
→ rinatwo: 也不要覺得一般人沒辦法反擊 法扶對於非法解雇資力很鬆 04/25 13:39
→ rinatwo: 月薪八萬以下 財產三百萬以下(自住住宅可排除) 04/25 13:40
→ rinatwo: 如果你的條件高於這樣 你還不肯花錢找律師... 04/25 13:40
推 ganninian: 所以我買一張2317後就不再買了 人治公司沒制度 不值得 04/26 14:25
→ ganninian: 投資 04/26 14:25
→ Sam27: 簡單說除非是碰到勞工蟑螂,不然資方上法院都是弱勢好嗎 04/28 1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