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anachronism : 結論:不要相信政府12/22 08:15
→ TSMCfabXX : 呃... 所以這篇的結論是甚麼12/22 08:17
噓 tspes40801 : 蛤12/22 08:20
※ 編輯: pujos (118.171.215.210 臺灣), 12/22/2024 08:28:00
噓 ryancho : 所以勞工被欺你驕傲? 12/22 08:29
推 mascotliao : 判決書有說不給的原因吧! 12/22 08:30
噓 staffordan : 重點是在關小房間,限制人身自由,言詞羞辱、恐嚇 12/22 08:35
→ staffordan : 的不當手段 12/22 08:35
→ staffordan : 有人把手法公開,違法流程不公開,怎麼知道,彭生 12/22 08:36
→ staffordan : 為什麼跳樓?HR的sop就那套 12/22 08:36
→ pujos : 不給的原因噢,上面那幾案你隨便找一篇點進去就有寫 12/22 08:36
→ pujos : 了,基本上剪貼的都是102那一案,理由一模一樣,依 12/22 08:36
→ pujos :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非屬勞基法解職事項,故無適用事 12/22 08:36
→ pujos : 宜 12/22 08:36
→ staffordan : 公關2天都加班,一早就洗文,真忙 12/22 08:37
→ pujos : 對,你沒看錯,就是牴觸我上面那一條的丙說,笑死 12/22 08:37
→ staffordan : 死者家屬親朋好友都只想要個真相,這種沒良心的錢 12/22 08:39
→ staffordan : 還不敢具名,真的不怕橫禍飛來耶 12/22 08:39
→ pujos : 實戰是甲說優勢,但這種討論沒幾個敢舉手,或者說裁 12/22 08:39
→ pujos : 判的就不在第一線,說話跟做事的不同群人 12/22 08:39
→ staffordan : 判誰輸贏人死都不會復生,過程在那警示世人 12/22 08:41
→ staffordan : 只要認證80,限制人身自由、強制罪、言詞羞辱、恐 12/22 08:42
→ staffordan : 嚇,這樣大眾心裡就知道怎麼回事了 12/22 08:42
→ staffordan : 就算不用給資遣又如何?刑事責任合法嗎? 12/22 08:43
※ 編輯: pujos (118.171.215.210 臺灣), 12/22/2024 08:45:50
→ staffordan : 公關號才會糾結結果,沒同理心 12/22 08:44
推 xearth : 真正處理勞資爭議是在合理基礎處理心情 12/22 08:45
→ xearth : 爭一個結果就是鬧翻了 12/22 08:46
噓 ryu38 : 不要舉一些因為勞方缺乏證據而敗訴的例子 12/22 08:46
→ pujos : 案件都給了,真的點進去看這麼困難嗎?這PPT欸 12/22 08:47
→ ryu38 : 基本上勞方證據夠在勞工局那邊就解決了,不要偷換 12/22 08:47
→ ryu38 : 概念 12/22 08:47
推 staffordan : 我只問身心健全的高材生為何叫到小房間後跳樓,這 12/22 08:47
→ staffordan : 事公關鬧到現在,可以拍成電影了 12/22 08:47
→ pujos : 還缺乏證據,你到底是怎麼推文出這句話的 12/22 08:47
→ pujos : 有夠瞎的 12/22 08:47
→ ryu38 : 當人沒投訴過勞工局 12/22 08:48
推 hpl6497 : 法院雖容許雇主可以用稍微寬鬆、較大彈性的標準來檢 12/22 08:49
→ hpl6497 : 視試用期員工的職務適格性,甚至有的法院認為解僱試 12/22 08:49
→ staffordan : 勞工局具名投訴,會教你搜證 12/22 08:49
→ hpl6497 : 用期員工不須具備《勞動基準法》的法定解僱事由,但 12/22 08:49
→ hpl6497 : 無論如何,雇主都不可以趁機濫用這種較寬鬆的解僱權 12/22 08:49
→ hpl6497 : 利(所謂的「附保留終止權」)。 12/22 08:49
→ hpl6497 : 雇主需舉證員工「大致」不能勝任工作,且需合理客觀 12/22 08:49
→ hpl6497 : 評斷 但限制人身自由關小房間逼迫員工簽自願離職又 12/22 08:49
→ hpl6497 : 是一回事! 12/22 08:49
→ staffordan : 一般勞工局受理的案件,就換公司被約談了 12/22 08:50
→ TSMCfabXX : 行政機關/行政法院 跟 民事法院 見解不同 12/22 08:51
噓 ryu38 : 雇主光要舉證你不適用就需要很多證據了,所以不想 12/22 08:52
→ ryu38 : 資遣才會逼你簽自願離職 12/22 08:52
噓 xearth : 「解僱最後手段原則」公關也去唸一下吧 12/22 08:54
推 staffordan : 為什麼勞工局偏勞方,一方面因為勞工弱勢,一方面 12/22 08:54
→ staffordan : 當初雇主面試進來用的,也有責任,不適任是因為工 12/22 08:54
→ staffordan : 作無法勝任?那當初面試是在聊風花雪月不是專業? 12/22 08:54
推 hpl6497 : 沒錯,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12/22 08:55
→ pujos : 飯都餵成這樣了還不會吃,可憐啦 12/22 08:55
→ TSMCfabXX : 同樣的 公司被勞檢 跟不給資遣費而與員工走民事 12/22 08:56
→ TSMCfabXX : 公司被行政裁罰確定 那就是輸 12/22 08:56
→ TSMCfabXX : 就跟那些三不五時被公告 沒給加班費的公司一樣 12/22 08:56
→ TSMCfabXX : 有沒有給錢 那就是另一回事 12/22 08:56
→ TSMCfabXX : 可以不給資遣費 那勞工局只要接檢舉也可照三餐勞檢 12/22 09:00
→ TSMCfabXX : 結果論來說 兩邊不衝突 12/22 09:00
→ TSMCfabXX : 公部門 私部門 兩邊都各自有各自的業績 12/22 09:02
→ TSMCfabXX : 唯一的共同結果就是公司人力市場聲譽排名往後掉 12/22 09:02
→ staffordan : 只要勞工局受理的案件,實打實公司違法 12/22 09:03
→ xearth : 順便檢舉一下消防啊 資遣費都想省的公司 12/22 09:04
→ staffordan : 很多勞工留情不計較,結果就是小飛俠 12/22 09:04
→ xearth : 消防 廢棄物清運 一定都有進步空間 12/22 09:04
→ onomedu : 試用期資遣費不多,但非自願離職單對已累積(各家 12/22 09:21
→ onomedu : 公司合計)超過1年勞保年資,政府給的很有用。如果 12/22 09:21
→ onomedu : 有賣房稅率打折。 12/22 09:21
→ partner : 公司不仁,勞工就不義,有什麼不合法,都攤在陽光 12/22 11:04
→ partner : 下,想檢舉的就檢舉,讓政府去查 12/22 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