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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103,易,1619 【裁判日期】 1040508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裁判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16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冀青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續字 第178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葉冀青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葉冀青因見法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法意公司), 於網站上刊登號稱可每年獲利2,000 點以上之期貨交易程式 ,其績效表有前後不一致之情形,認法意公司實際上並未擁 有該期貨交易程式,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自民國101 年 9 月11日起至同年11月9日止,在新北市○○區○○路00號4 樓之2 住處,以電腦連接網際網路後,以「藍玉」為筆名, 接續於如附表編號8 、13至14、16、20、24、29至32、35至 36、43至45所示之時間,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得瀏覽之「無名 部落格」、「聚財網」等公開網站及其個人對外公開之臉書 網頁中,公然以「廢物」、「智障」、「卑鄙無恥」等語, 侮辱法意公司,足以損害法意公司名譽。 二、案經法意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 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 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 葉冀青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 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 ,本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經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 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表人丁啟書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 訴情節相符,並有卷附無名部落格、聚財網回覆之會員資料 、通聯調閱查詢單、中華電信回覆之IP申設資料( 見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北檢》101 年度他字第10777 號卷 第44頁、北檢101 年度偵字第23788 號卷第14至16頁、北檢 10 1年度發查字第3343號卷第39頁) 各1 份,暨如附表編號 8 、13至14、16、20、24、29至32、35至36、43至45卷證出 處欄所示之網頁列印資料在卷可憑。又按所謂公然侮辱人者 ,被侮辱之人包括法人在內(司法院20年院字第534 號解釋 意旨參照),被告以上揭字詞辱罵告訴人法意公司,依一般 社會通念,足以貶損告訴人公司之名譽及社會評價,綜上所 述,堪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予採信,本案被告公然 侮辱之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 於附表編號8 、13至14、16、20、24、29至32、35至36、43 至45所示的密切接近之時間內,以「廢物」、「智障」、「 卑鄙無恥」等語辱罵告訴人公司,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 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應包括論以一罪。爰 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憑,素行良好,其因認告訴人公司實際上並未擁有年獲利 2,000 點以上之期貨交易程式,未思以其他理性字眼對此事 為評價,反以上揭字詞公然侮辱告訴人公司,彰顯其情緒控 制能力不佳,法治觀念亦屬薄弱,行為實屬不當,兼衡其係 於網路上以文字為上開公然侮辱行為,影響顯較一般於公共 場合辱罵者更為廣大且長久、其行為期間非短,對告訴人公 司名譽及社會評價所造成之損害程度非輕,被告犯罪後於本 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雖終能坦承犯行,然被告辯稱:伊在告 訴人公司提告前就鄭重道歉過很多次、很有誠意云云,惟觀 諸被告所提出101 年12月21日標題為「我鄭重就我狂罵法意 為廢物向法意道歉」一文( 見本院卷第154 頁) ,內文雖敘 及欲就此事向告訴人公司鄭重道歉云云,惟觀其通篇意旨, 仍係以玩笑肆虐之口氣,就其辱罵告訴人公司此事為辯駁, 且「罵法意是廢物」一詞幾貫穿全文,實未見被告就此事有 確切悔悟之意,且告訴代理人亦當庭表示:被告所為已嚴重 影響告訴人公司商譽,告訴人公司另以民事訴訟對被告求償 新臺幣100 萬元,被告於該訴訟亦無和解之意,請從重量刑 等語( 見本院卷第175 頁) ,被告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 ,仍未能真誠向告訴人公司致歉,而取得其諒解,暨衡酌被 告現為在學之研究所學生、未婚、與父母同住之教育程度及 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茲儆懲。 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雖以:被告意圖將不實事項散布於眾及基於公然侮 辱之犯意,自101 年9 月7 日起至同年11月2 日止,在其上 址住處登入網路,以「藍玉」名義,於如附表所示( 編號38 、46、47除外) 之時、地,接續在不特定人均得瀏覽之「無 名部落格」、「聚財網」等公開網站及對外公開之臉書中, 公然以如附表所示(編號38、46、47除外)的「廢話」、「 廢書」、「噁心」、「廢講座」、「廢課程」、「說謊」等 語,侮辱告訴人公司,並接續指摘告訴人公司「偽造交易紀 錄」、「作假帳」等不實事項,足以損害法意公司名譽,因 認除附表編號38、46、47外( 此3 部分不構成犯罪) ,就附 表編號1 至7 、9 至12、15、17至19、21至23、25至28、33 至34、37、39至42部分,另涉犯如附表法律性質認定欄所載 之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及同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就本院上揭已以公然侮辱罪論罪科刑部 分,其中附表編號8 、13、14、16、24、30至32、35至36、 43至45部分,並均同時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 罪嫌。 (二)、惟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 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 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10 條第1 款分 別定有明文。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 積極之證據本身存有瑕疵而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 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此用 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猶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 疑,堪予確信其已臻真實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 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 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 第4986號、30年上字第816 號等判例意旨可參)。 (三)、又按刑法所稱侮辱者,乃以言詞或舉動相侵漫;稱誹謗者, 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二者之區別,在侮辱 無所謂事實之真偽,僅出於抽象之辱詞或動作,誹謗則在指 摘或傳述具體之事實,有真偽之分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509 號解釋文揭示:「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 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 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 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 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刑法第310 條第1 項及第2 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 ,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 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 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 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 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 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 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 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之刑責相繩 ,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 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 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310 條第3 項與憲法保 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推其對於刑法第310 條第3 項解釋意旨,係在減輕被告證明其言論( 即指摘或傳述誹謗 事項) 為真實之舉證責任,但被告須能提出「證據資料」, 證明有理由確信其所為言論( 即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 為真 實,此所指「證據資料」應係真正,或雖非真正,但其提出 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前提下,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者 而言,即始可免除誹謗罪責(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247 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刑法第311 條規定:「以善意發表 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 ,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係法律就妨害名譽罪特設之阻卻違 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所謂善意者, 係指行為人非基於損害被害人名譽為主要目的,若針對特定 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符 合同法第311 條所定之免責事項,即屬所謂「合理評論原則 」之範疇;而語言、措詞之選用,本來除了客觀意思之傳達 溝通外,不能避免有情感表述的成分在內,簡短有力的表述 ,未必是文雅拘禮的,是就可受公評之事項,縱批評內容用 詞遣字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亦 應認受憲法之保障,不能以誹謗罪相繩,蓋維護言論自由俾 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 失兩相權衡,顯有較高之價值。易言之,憲法對於「事實陳 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 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賦予保障。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揭犯行,無非係以被告之自白及供述 、證人即告訴代表人丁啟書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如附表 卷證出處欄所示之網路列印資料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 固坦認確有於網路上發表如附表卷證出處欄所示之文章,惟 仍堅詞否認有何誹謗之犯行,堅稱:告訴人公司說該公司96 年發明1 套程式後,平均1 年可以在臺指期賺2,000 點的程 式( 下稱系爭程式) ,讓人認為系爭程式有被使用於期貨市 場下單,但告訴人公司始終未能提出系爭程式之臺期指對帳 單供公眾檢視,於訴訟過程中亦僅能提出另一程式之對帳單 供檢察官及法院參考,伊認為告訴人公司手上根本沒有該程 式;且從告訴人公司於網路上所公布之系爭程式101 年8 月 份的報表顯示:101 年3 月份該程式交易結果是賺6 萬元; 但101 年10月的報表上:101 年3 月份該程式交易結果卻變 成賠17萬元,可見該報表造假;告訴人公司以宣傳系爭程式 之績效辦理招生已4 年,會誤導點閱的投資人,伊刊登文章 是要讓社會大眾知道告訴人公司是如何欺騙散戶;又伊有閱 讀告訴人公司之賈乞敗所寫的「暗黑交易者的告白」這本書 ,該書總是談應該抱持怎樣的心態去交易,不談如何交易、 如何買進賣出,內容很空洞,伊才會發表告訴人公司出的是 廢書、廢課程、廢講座等語。 (五)、查廢話、廢書、廢課程、廢講座,其中之「廢」字係指「無 用」、「無益」之意,惟他人所說言詞、所書寫書籍、辦理 之課程、演講,是否有用、有益,本繫乎個人之學識、專業 背景及需求,係純粹個人主觀感受及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 與否可言,且其所評斷者係客觀上存在之事物( 即話語、書 、課程、演講本身) ,並非在評斷或貶抑說話、書寫或辦課 程、演講之人,一般理性之人亦不會因行為人個人評斷某人 所說的話係廢話、所書寫之書籍係廢書云云,即減損對於說 話之人、出書之人的社會評價;至於某人、事、物是否令人 「噁心」( 有不屑、加以鄙視之意) ,亦係個人主觀感受及 價值判斷,與廢話、廢書、廢課程、廢講座,均非抽象之辱 詞,與刑法之公然侮辱罪之「侮辱」構成要件尚有不符,故 公訴意旨認被告在附表所示之之文章內,若出現上揭廢話、 廢書、廢課程、廢講座、噁心之字眼,即觸犯公然侮辱罪嫌 ,容有誤會。 (六)、次查告訴人公司自98年1 月13日前某日起即在其部落格網頁 上刊登「這是PHIGROUP(即告訴人公司)的程式交易績效, 2 口大台期,交易成本單邊500 元。創作於2007年3Q。使用 至2008年平均一口獲利2,514 點。金融海嘯之後績效再創新 高。過去報表由TradeStation產生,現在使用Multicharts 」之訊息,文字旁並附上該程式之淨利走勢圖,且會按月定 期更新系爭程式歷月之績效表於網頁上;又系爭程式101 年 8 月份的報表顯示:101 年3 月份該程式交易結果是賺6 萬 5,200 元,交易次數8 次,勝率100%,惟於101 年10月的報 表上:101 年3 月份該程式交易結果卻顯示係賠17萬2,000 元,交易次數16 次 、勝率37.5% 等事實,有被告提出之網 頁列印資料1 份在卷可憑( 見本院卷第39至42頁、第59頁) ,上情並為證人丁啟書於偵查中所是認,其於101 年12月11 日偵訊時陳稱:系爭程式的報表是我們用Multicharts 程式 跑出來的,我們書寫該篇文章是說我們有能力做程式,在Mu lticharts 程式上建構自己的策略及程式,是一篇廣告,說 我們可以做出這樣的程式給大家看;我們有辦講座,講股市 的技術分析,以過去的交易資料做技術分析,也有公開發行 書本,介紹技術分析及籌碼分析;( 針對被告質疑處) 我們 有去問Multicharts 網站為何報表的月份次數加總及年份次 數不同,Multicharts 說這是合理的,因為涉及很多股票操 作及程式的專業,我也不是很清楚等語( 見北檢101 年度偵 字第23788 號卷第120 頁至同頁背面) ,可認被告辯稱告訴 人公司使用上揭網頁內容用以廣告招生,惟系爭程式之績效 報表有上述前後不一致之情形等情並非子虛,堪予採信。 (七)、又參酌告訴代理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亦陳稱:系爭程式是模 擬交易,本來就沒有對帳單等語明確( 見本院卷第107 頁) ,然觀諸上述網頁資料針對系爭程式之說明,係以「使用至 2008年平均一口獲利2, 514點」,並未詳予說明其所謂「使 用」係僅將歷史數據灌入程式內,由程式跑績效之模擬交易 ,本有使一般瀏覽網頁之人誤解該程式確實有經使用於實際 期貨市場下單之可能,而若係實際下單者,自不會有上述報 表前後不一致之情形,被告既係因告訴人公司始終未能提出 真實對帳單,且報表又有上述前後不一致情形,故認為該報 表係造假、告訴人公司手上根本沒有系爭程式,堪認被告確 係基於相當理由而為上開認定,故被告根基上述之相當理由 而指摘告訴人公司「偽造交易紀錄」、「謊稱自己創造11年 均賺2000點↑程式」、「作假帳」等語( 屬具體事件之陳述 ) ,揆諸上揭關於刑法第310 條第3 項之說明,尚難遽以誹 謗罪責相繩。又告訴人公司既主動長期於網站上公布系爭程 式之績效表,且對外販售書籍、辦課程、演講而營利,其究 竟有無書寫年獲利2000點以上程式之能力,亦為一般投資大 眾是否願付錢購買書籍、參與課程、講座之重要判斷依據, 自屬可受公評之事,被告據其上述認定而依個人價值評論告 訴人公司係「詐欺犯」、「詐欺集團」、「說謊式的團隊」 、「說謊成性、滿口謊言」、「毫無任何羞恥心的斂財者」 等語,均係個人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縱批評內容用詞遣 字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惟其並 未逾越就此事合理評論之範圍,依刑法第311 條,亦非屬誹 謗罪處罰之範疇。又被告係根基於一定事實而評斷告訴人公 司有「說謊」之行為,並非憑己意恣意辱罵,故公訴意旨認 被告批評告訴人公司「說謊」部分,若成立犯罪,係構成刑 法之公然侮辱罪,亦有誤解,附此敘明。 (八)、告訴意旨雖以:被告僅以報表數字不一致即指稱告訴人公司 造假、是詐騙集團,然告訴人公司前已於官網及凱衛資訊官 網就此事回覆( 即告證6),被告仍置之不理,持續在網路上 散布上揭不實言論,且其評論已逾越合理評論之限度,係出 於真實之惡意,自應負誹謗罪責等語( 見本院卷第113 頁背 面至第115 頁) ,惟觀諸告證6 所示之網頁列印資料所示: 告訴人公司於101 年9 月15日僅在官網上附上Multicharts 官網討論區文章的連結,說明為何月週期分析的交易次數加 總與年週期分析的交易次數加總不同、手續費設定500 元是 否合理等( 見北檢101 年度他字第10777 號卷第53至55頁) ,並未具體說明為何同一月份的交易結果,會由上述賺錢變 成虧錢、勝率、交易次數亦完全大相逕庭之理由,自難認告 訴人公司於斯時已提出合理之解釋說明,而據此推論被告嗣 後即係基於惡意而散布上揭言論。況參諸告訴人公司代表人 即證人丁啟書於101 年12月21日偵查中,經檢察事務官質以 為何會有上述績效表前後不一致之結果時,先係答稱:「因 為留倉的跨月份交易,Multicharts 軟體在計算當月績效時 ,要把它算成平倉,當月獲利才會是正確的,所以次數才會 不一樣。金額從盈餘變成虧損,可能再回去尋找歷史資料時 ,發現不對時,會重新計算資料。我們收到資料以自己電腦 時間為準,但回補的資料是以期交所電腦的時間為準,時間 不一樣的話可能造成資料不一樣」云云,經檢察事務官再質 以:「你們不是以歷史交易作分析,歷史交易資料沒有變, 為何績效會不一樣? 」時,證人丁啟書回答:「因為電腦在 讀過去資料時,電腦也會重回補資料」云云( 同上偵查卷第 166 頁背面至第167 頁) ,嗣於102 年4 月12日偵訊時,證 人丁啟書針對相同提問,答稱:「是套裝軟體自動計算的結 果,期交所會產生數據,再傳到我們的電腦,但每個人的電 腦速度不一樣,所以每個人收到的資料會有些微的差距」「我們收到的資料是用即時資料去跑,會馬上公佈出來,但 例如住在台北、屏東二者收到的資料會不同,因為屏東較遠 、速度有差」云云( 同上偵卷第287 至同頁背面) ,是以, 造成上述績效表差異之結果,究係因跨月平倉問題? 還係因 電腦回補資料時發現以往數據有誤自動修正? 抑或因電腦速 度不同,造成讀取的歷史資料不同? 告訴人公司代表人在本 案已進入偵查階段後,都還未能清楚說明、判定其原因,又 如何期待非實際以Multicharts 操作系爭程式之被告,得以 一眼識破箇中原因? 顯屬強人所難,不切實際。況依凱衛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於103 年8 月11日函覆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之函文內容所示:Multicharts 程式軟體,性質上是一種運 算平台,就運算邏輯而言,只要援用之「歷史資料數據」相 同、軟體設定相同及策略一樣下,不論何時、何地、或何種 電腦在進行模擬交易的回測績效數據都應該一樣。反之,援 用之「歷史資料數據」不同,或軟體設定不同、或策略不一 樣下,當然模擬交易的回測績效數據就可能不同。其原因可 能肇因於「歷史資料數據」的交易筆數、成交時間、成交價 格或成交量等等不同,而導致投資決策進出場委託時點不同 ,因此所產出的績效亦會呈現差異。如各券商存留之「歷史 資料數據」中有關開、收盤及最高、最低價數據不同,所繪 出之K 棒形狀就必定不一樣。「留倉一定會造成次數不一樣 」,是有一個前提假設,它是為了要計算投資的浮動損益, 而用Time To Market觀念,雖實際未平倉交易,但仍以當日 市場收盤價假設平倉計入交易乙次,故而導致月績效報告及 總交易績效報告之次數會產生差異等語( 見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續字第178 號卷第33頁) ,足認造成系 爭軟體有上述績效表不一致之情形,恐係告訴人公司曾在讀 取「歷史資料數據」時,採用不同券商所提供之資料,並加 上Multicharts 強制平倉之設計所致,與電腦速度等節並無 ,告訴人公司在內部作業上未能避免使用不一致之「歷史 資料數據」,此點亦非一般網路瀏覽者如被告所得預知,被 告據此推認告訴人公司實際上並未有系爭程式,自難遽認其 係基於「惡意」為不實之言論。 (九)、綜上所述,被告就其所發表如附表編號1 至7 、9 至12、15 、17至19、21至23、25至28、33至34、37至42之文字,及如 附表編號8 、13、14、16、24、30至32、35至36、43至45關 於告訴人公司偽造交易紀錄等文字,既已提出證據資料證明 其有相當理由相信其言論為真實,且係就可受公評之事為評 論,客觀上並未逾適當評論之界限,主觀上屬善意個人意見 之表達,難認被告有毀損告訴人公司名譽之故意;又「廢話 」、「廢書」、「廢課程」、「廢講座」、「噁心」,均非 抽象之辱詞,亦與刑法之公然侮辱罪之「侮辱」構成要件尚 有不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公訴 檢察官所指公然侮辱、誹謗等犯行,本應就此等部分為被告 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若構成犯罪,與本院 上揭論罪科刑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公然侮辱罪嫌 部分) 或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 加重誹謗罪嫌部分) 關 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中華民國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逸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昭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 下罰金。 附表 ============================================================================== 我看到這一段時快笑死了 ============================================================================== 況參諸告訴人公司代表人即證人丁啟書於101 年12月21日偵查中, 經檢察事務官質以 為何會有上述績效表前後不一致之結果 時, 先係答稱: 「因為留倉的跨月份交易,Multicharts 軟體在計算當月績效時,要把它算成平倉,當月 獲利才會是正確的,所以次數才會不一樣。金額從盈餘變成虧損,可能再回去尋找歷史資 料時,發現不對時,會重新計算資料。我們收到資料以自己電腦時間為準,但回補的資料 是以期交所電腦的時間為準,時間不一樣的話可能造成資料不一樣」 云云, 經檢察事務官再質以: 「你們不是以歷史交易作分析,歷史交易資料沒有變,為何績效會不一樣? 」 時, 證人丁啟書回答: 「因為電腦在讀過去資料時,電腦也會重回補資料」 云云( 同上偵查卷第166 頁背面至第167 頁) ,嗣於102 年4 月12日偵訊時,證人丁啟書 針對相同提問,答稱: 「是套裝軟體自動計算的結果,期交所會產生數據,再傳到我們的電腦,但每個人的電腦 速度不一樣,所以每個人收到的資料會有些微的差距」「我們收到的資料是用即時資料去跑,會馬上公佈出來,但例如住在台北、屏東二者收到 的資料會不同,因為屏東較遠、速度有差」 云云( 同上偵卷第287 至同頁背面) , 是以, 造成上述績效表差異之結果, 究係因跨月平倉問題? 還係因電腦回補資料時發現以往數據有誤自動修正? 抑或因電腦速度不同,造成讀取的歷史資料不同? 告訴人公司代表人在本案已進入偵查階段後,都還未能清楚說明、判定其原因 ============================================================================== 其他人的整理 ============================================================================== 法意台股群俠之藍法大戰 http://stasistw.blogspot.tw/2013/06/blog-post_22.html 29萬一堂課:藍法大戰懶人包 http://stasistw.blogspot.tw/2013/06/blog-post_1653.html 法意教你伊利安星球答辯法 http://stasistw.blogspot.tw/2014/05/blog-post.html ============================================================================== ============================================================================== 法意在中國發行了好幾檔基金 這幾檔基金的有ISIN碼? 有沒有人知道這幾檔基金的ISIN碼? 我想用Bloomberg查詢一下資料和績效 不知道藍玉有沒有上訴 如果藍玉上訴在高院逆轉的話 就有人要變成法院認證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6.213.4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rading/M.1432418678.A.162.html ※ 編輯: pcguest (118.166.213.47), 05/24/2015 06:36:55
ctntathy: 雖然我不愛藍玉,但是這判決結果似乎有點差勁 05/24 06:41
h6u4: 看判決是說罵詐欺犯是ok的 但是罵廢物就是公然侮辱? 是嗎? 05/24 08:55
Orilla: 這年頭 幹越壞的事越安全 法意不會有事 05/24 12:54
are2: 中國很多基金是沒有ISIN code 而且很多事私募的更難找 05/24 17:22
shyart: 看不太懂ㄟ ... 九 不是說應該無罪 但為何又判刑 ?? 05/25 17:21
shyart: 看本文藍玉說的好像都點理由跟道理 法官也認同 ... 05/25 17:23
shyart: 有 05/25 17:23
jamesLD: 罰15K而已,還好啦,藍玉付得起 05/27 22:35
tank9: 藍玉的名字真的叫葉糞青? 他為何取這種名字 06/11 08:35
GX90160SS: "冀",雖然很容易看成... 06/11 08:42
yuya0519: 我一開始也看成… 06/30 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