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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89207040 (黃卓盛)》之銘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金訴字第26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金訴字第6號 想請問一下 這兩個案例似乎都是在台灣境內有招攬的行為 假設我是在網路上宣傳招攬 (facebook粉絲團之類) 金流不在台灣 在台灣境內也沒有實體的說明會之類的行為 這樣的話合法嗎? 另外最近看到有人在賣Multicharts的加密策略 他有再三強調 "請勿用於實戰" 這樣的話是不是也合法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30.3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rading/M.1466936003.A.E0A.html
appleball200: 加密 又不能用於實戰...那要這策略幹嘛@@? 06/27 00:25
ES200h: 版主包庇朋友eric拉神做假違法招生,被踢爆洗臉腦羞成怒 08/13 1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