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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攜子出遊,子一時興起爬至高處,未料地勢過高心生畏懼,遂要求其父抱他而下,父想 縱然不慎跌落至多乃皮肉傷,因趁此機會令其子記取教訓,故對其要求置之不理,子無計 可施之下縱然一躍,孰料頭部著地失血過多死亡。問父之刑事責任為何? 我是刑法新手,想請問其父是否有「不純正不作為犯之加重結果犯」之情事,其行為能否 該當277條第2項之不作為犯?或成立其他罪名? 求大大教育,萬分感謝!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6.3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ransLaw/M.1453105638.A.078.html
ray110427: 應該是用271殺人罪不作為犯最去討論吧 01/18 23:03
ae8028: 主觀上無殺人故意,無法該當271,但有放任其子受傷的認知 01/19 14:58
ae8028: 及意欲,應可成立277傷害罪第一項之不作為犯,但客觀加重 01/19 14:58
ae8028: 結果其子死亡,該當第2項「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論 01/19 14:59
ae8028: 以傷害罪之加重結果犯,我的想法是這樣,但不知道對不對… 01/19 14:59
qoo53895: 我想法是跟你一樣的 01/24 14:55
qoo53895: 但是你加重結果是過失部分,因為他沒有意欲,但是應可遇 01/24 14:56
qoo53895: 見結果發生 01/24 14:56
trygone: 本題重點我認為原po搞錯了 01/26 16:33
KEYs: 依最高院47年920號判例,加重結果犯之要件,1、加重結果明 02/07 13:05
KEYs: 文 2、由故意基本犯罪延伸之加重結果 3、加重結果與基本 02/07 13:06
KEYs: 犯罪須有因果關係及客觀可歸責性 4、對加重結果有客觀預見 02/07 13:06
KEYs: 可能性 惟本案其子直接頭部著地失血過多死亡,其父並無基 02/07 13:06
KEYs: 本犯罪行為,故不成立傷害致人於死罪 02/07 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