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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 mt580 被申訴人: lee457088 不服之判決: 如s75287大所述駁回作抗辯...簡述理由如下!! 事由/經過: 針對申訴駁回部分...因為不太會用索引簡碼...只好用編號! 若針對"八卦版和高中版"部分...論述也說得很明確 不明瞭為何s75287大僅針對高中版版主提供的就當成論述條件主要原因?? 真的建議只要在這兩個版收尋/逢甲...就能看到我的推文 1.例如高中版第46714及43966篇..我都是捍衛逢甲的推文... 再來八卦版第631302及554760篇..皆沒有針對性的捍衛之詞 以及還有相關捍衛逢甲的推文...沒有針對任何人~~ 都可得證!!! 2.之前文章有說過...是否只要推文有爭論就算私人恩怨?? 如何界定? 每篇文章只要有爭議性..或是部分人覺得自尊受損..每個人都可以這樣隨意檢舉.. 且在相同議題上..若有重疊性推文...那這樣幾乎都算是私人恩怨?? 3.另外我也說過符合板規3-2-f."善意自辯".得減免或不罰。 s75287大為何不正視? 感覺是否也是急就章的想了結此項爭論?? 4.根據板主提出的證據 (1)#1QiWog7d (Gossiping) 噓 mt580: 真替逢甲出的笑校友感到悲哀...就是有這種的?? 03/21 17:09 → mt580: 都畢業了?這時候不工作?該不會在家蹲??也難怪了?? 03/21 17:21 => 反問!!該篇如何證明我是針對FCUGOD??且畢業沒工作在家蹲? 這算有汙辱誰的意思? 且3/21(三)下午三點多發文..除非是學生..或是沒工作..不然不是在家蹲? 請問如果畢業找不到工作...這不算在家蹲嗎? 很不解..八卦板很多人的言詞都很犀利..在家蹲.中性說詞~是構成哪方面的詆毀之意? 再說同一篇文章..... → 噓 siaopu: 逢甲只有垃圾夾娃娃機 03/21 16:09 如何認定我不是針對siaopu?? 再對照原看板 (2)#1Qvp-9PO (SENIORHIGH) 之推文前後順序 噓 FCUGod : 當然東華 逢甲爛死了 逢甲超爛 05/01 09:10 => 這推文更牽強...同一篇推文 推 cyc5566 : 逢甲糞校 05/01 07:14 為何硬要把FCUGod抓過來說我是針對他?? 5.另外我把學校IP認錯...把中央認為台清交...這應該不構成主因(我非學生沒注意到) 我只是想表達..當初版主的誤判..只單憑推文有重疊性...就硬湊說成有私人恩怨!! 6.針對程序部分...5-8. 違規非出自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推 littlebike: 板規 #1QZ4qAKp (SENIORHIGH) 5-3,依程序應先向板主 05/02 00:56 → littlebike: 群寄發群組信形式進行上訴判決。 05/02 00:57 → littlebike: 於發表本文申訴前未依群組申訴規範一.2.,向板主溝通 05/02 01:01 → littlebike: 建議群組應予駁回。 05/02 01:01 → littlebike: *群組申訴流程 05/02 01:0 =>本人承認當下未注意時間...但非出於故意...且版主一開始推文有說"予以駁回" 這部分...確實是個人過失...但依板規可衡酌不罰!! 但怎能因為littlebike~針對檢舉人單方面提出的觀點就斷論... 無法提供更客觀可逆檢視的理由...就加諸一併加重判決 這部分因該是littlebike狹義認定!!怎可憑片面說詞就構成私人恩怨 一直重申是選舉出來的..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只看到強調自己的尊貴不可取代性? 且引用申訴人申訴案件經群組長於 #1R1GO1NC (Uni-LawServ) 判決維持原判, 然後當成加重判決的依據!! 且mousepad在5/22<BoardAnnouce>公告由(s75287短期暫代) 因為群組長..不確定何時上線?? 這在《Uni-LawServ》板littlebike有檢舉過~可驗證 結果dreamwave在5/23忽然公告判決... 也就是dreamwave的判決未符合程序正義..而littlebike未等待合法判決下 又再次公告"加重判決"....這部分~ 有非常嚴重的程序瑕疵.. 身為版主相關程序未照流程走...理應比任何人更熟悉程序..結果躁進情緒性判決 不知為何s75287板大不咎責...反而輕輕帶過?? 7. 總言~~s75287板大的推論..綜上所述! 本人善意自辯可得驗證 且若後續流程不符..也不至於構成"加重判決"的依據!!(判決內文高中板有說明) 更何況~littlebike在無效判決下的加重判決...立論基礎亦無造程序走! 請麻煩s75287板大能更嚴謹公正!! 另外~~能否別在推文寫 推 s75287: 大概到七月初可以寫出來。 06/19 08:33 結果6/22下午就忽然裁定判決?? 這部分是否可受公議?? 因為在"申訴駁回"的開端..並沒有說明提早判決的理由.. 若本人錯過相關時間的掌握?? 這部分要算何人未善盡的責任?? 最後~~麻煩s75287大...再嚴加審查! 能有客觀公正的判決..供大家檢視~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7.88.17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Uni-LawServ/M.1529687275.A.B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