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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台北市有一商四土地 法定容積率800% 因面臨路寬不足(土管自治條例25條) 限縮其容積上限至639% 請問 1.若經指定為古蹟後 移出之樓地板之面積上限是否能以800% 計? 2.若經指定為歷史建築 都市更新後獲得的獎勵容積+法定容積能否超越639%? 有請專家解答~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4.155.174.20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Urban_Plan/M.1441987046.A.89B.html
chewie: 1.要扣除古積所佔容積 2. 歷史建築是指保留立面? 有可能 09/12 00:02
chewie: 但就牽涉都更處與文化局兩個單位的審查了 09/12 00:02
gingerQ: 文資會議指定歷建→都市設計審議決定獎勵容積多寡這樣? 09/12 00:17
北市都更自治條例#6有寫到 保存維護更新單元內具歷史性、紀念性、藝術價值之 建築物,其獎勵容積以法定容積的15%為上限 ← 疑惑的是這裡的法定容積要如何認定? 以上述例子來看,是用639%還是800%? 如果當初800%已經用不滿了,獎勵獲得的容積能否移轉? ※ 編輯: gingerQ (124.155.174.200), 09/12/2015 01:30:14
chewie: 你的情況法定容積就是639%囉 另外獎勵容積不能移轉 09/14 11:07
chewie: 不過因為都更會放寬土管高度比的限制 依北市都更自治條例 09/14 11:08
chewie: 16條管制(但中央3.6/1仍有效) 所以用不用的滿要看一下 09/14 11:08
但基地位在商四...第16條似乎不適用..... 另外請問()內是什麼意思?orz ※ 編輯: gingerQ (140.112.4.206), 09/14/2015 15:29:09
gingerQ: 感謝水球 建築技術規則第164條 09/14 15:43
msn6289: 是問送出基地還是接受基地這部分我有點不了解,假設是說 09/30 01:19
msn6289: 當送出基地,經指定為古蹟,就是基準容積盡數移轉,不扣 09/30 01:19
msn6289: 古蹟本體容積,理論上是用800%,不過建議還是詢問都發局8 09/30 01:19
msn6289: 260比較準;至於歷建移轉須先扣除本體容積,在除以本身容 09/30 01:19
msn6289: 積率,當送出基地是否符合利益考量請三思,依經驗來說, 09/30 01:19
msn6289: 歷建只有大稻埕地區有移出價值,市內其他地區歷建地主反 09/30 01:19
msn6289: 而可能虧本 09/30 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