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hewie: 1.要扣除古積所佔容積 2. 歷史建築是指保留立面? 有可能 09/12 00:02
→ chewie: 但就牽涉都更處與文化局兩個單位的審查了 09/12 00:02
→ gingerQ: 文資會議指定歷建→都市設計審議決定獎勵容積多寡這樣? 09/12 00:17
北市都更自治條例#6有寫到 保存維護更新單元內具歷史性、紀念性、藝術價值之
建築物,其獎勵容積以法定容積的15%為上限 ← 疑惑的是這裡的法定容積要如何認定?
以上述例子來看,是用639%還是800%?
如果當初800%已經用不滿了,獎勵獲得的容積能否移轉?
※ 編輯: gingerQ (124.155.174.200), 09/12/2015 01:30:14
→ chewie: 你的情況法定容積就是639%囉 另外獎勵容積不能移轉 09/14 11:07
→ chewie: 不過因為都更會放寬土管高度比的限制 依北市都更自治條例 09/14 11:08
→ chewie: 16條管制(但中央3.6/1仍有效) 所以用不用的滿要看一下 09/14 11:08
但基地位在商四...第16條似乎不適用..... 另外請問()內是什麼意思?orz
※ 編輯: gingerQ (140.112.4.206), 09/14/2015 15:29:09
→ gingerQ: 感謝水球 建築技術規則第164條 09/14 15:43
→ msn6289: 是問送出基地還是接受基地這部分我有點不了解,假設是說 09/30 01:19
→ msn6289: 當送出基地,經指定為古蹟,就是基準容積盡數移轉,不扣 09/30 01:19
→ msn6289: 古蹟本體容積,理論上是用800%,不過建議還是詢問都發局8 09/30 01:19
→ msn6289: 260比較準;至於歷建移轉須先扣除本體容積,在除以本身容 09/30 01:19
→ msn6289: 積率,當送出基地是否符合利益考量請三思,依經驗來說, 09/30 01:19
→ msn6289: 歷建只有大稻埕地區有移出價值,市內其他地區歷建地主反 09/30 01:19
→ msn6289: 而可能虧本 09/30 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