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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第17條: ...第一期發展地區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最多二年完成細部計畫;並於細部計畫發布後,最多五年完成公共設施。... 請問「最多二年完成細部計畫」,是指完成(1)草案(2)核定(3)發布(4)實施,哪一種呢? 另外,如果細部計畫未能在法定的「最多二年完成」會怎麼樣嗎?主管機關或核定單位可以依據哪條法規給予延長嗎? 問題有點多,麻煩各位解答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71.1.14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Urban_Plan/M.1487190527.A.E9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