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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LUMIUM (鋁)》之銘言: : 都市計畫法第17條: : ...第一期發展地區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最多二年完成細部計畫;並於細部計畫發布後,最多五年完成公共設施。... : 請問「最多二年完成細部計畫」,是指完成(1)草案(2)核定(3)發布(4)實施,哪一種呢? 內政部67年12月14日台內營字第811556號函 http://goo.gl/BfGkUM 指細部計畫之"擬定" 即不含審議及核定公告發布實施 : 另外,如果細部計畫未能在法定的「最多二年完成」會怎麼樣嗎?主管機關或核定單位可以依據哪條法規給予延長嗎? : 問題有點多,麻煩各位解答了~ 要看主要計畫之規定 例如原採工業區變更之案件 可能會在主要計畫載明未依實施進度辦理者 主管機關應於一定期限內應都計法27條變更回復原分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56.233.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Urban_Plan/M.1487383856.A.180.html
jsn0326: 1.簡單來說 有擬定就好 發布發布無關法律 2.主計定細計 02/22 07:33
jsn0326: 期限者 不擬就是打假球 02/22 07:33
ALUMIUM: 了解!! 感謝解答 02/24 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