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eOsiris ([裏‧歐西里斯])
看板Urban_Plan
標題[發問]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 第18條疑問
時間Sun Jan 8 17:35:23 2023
在下的鄰戶在其住家騎樓置放不少機具和接機、空壓機、攪拌機等(有接電可隨時使用)
其住家自行再次增建的頂樓(原本2.5樓建成3樓前年變成4樓)有鍊條式的起重機,
且於4樓裡面有類似貨梯之設備(檢舉後稽查人員回報得知)
因為該時不時就會使用這些機具作業
所以在下以該條例第18條(
https://imgur.com/a/2QMqmlG )於1999檢舉
得到都發局人員的回覆卻是該條規範僅用作業廠房(
https://imgur.com/QYFMCiy )
想請版上各位專業的版友們幫解惑是否在下對其規定何處認知有誤?
因為若如同回覆所述不就代表只要該住址不登記為廠房的情況下
就算在該處操作規定禁止的機具不違規
這樣不就是對住宅區居住環境規定的漏洞嗎?
註1.上政府網站上查詢過在下住家此區為住宅區一之一
註2.鄰戶在騎樓放置機具示意圖如下
道路道路道路道路道路道路
道路道路道路道路道路道路
河河河河河河河河河河河河
河河河河河河河河河河河河
機具雜物機具
騎樓騎樓騎樓
騎樓騎樓騎樓騎樓騎樓騎樓
鄰戶鄰戶鄰戶住家住家住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8.231.7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Urban_Plan/M.1673170525.A.D41.html
推 h147951: 我覺得怪,以我接觸過的案子(非台中市),適用都市計畫 01/09 13:24
→ h147951: 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並沒有限定在僅規範作業廠房 01/09 13:24
所以說這樣看來高機率是承辦人員為了省事用話術框我囉(長嘆
※ 編輯: TheOsiris (114.38.233.198 臺灣), 01/09/2023 21:16:15
推 h147951: 倒不一定是為了省事,有可能真的是沒搞清楚法規原意 01/10 01:16
推 windstanley: 建議發公文過去因為要逐層簽核,回復就會比較審慎 04/16 2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