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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這方面的法規知識。 台北市的老舊公寓大廈的都更,藉由新聞,已經得知法規好像是訂一個超高比例的同意 門檻,但只要達到門檻,剩下一、兩戶不想將家宅單位賣給規劃全區都更的建商也不行。 但是像台南市、高雄市的不是公寓大廈型,而是一排連棟透天(每棟樓高大概2或3樓), 產權各自獨立在不同住戶的假設有十棟(門牌假設是雙號:2、4、6、8、10、12、14、16 、18、20),被某建商擬了都更規劃,要向這十位住戶洽談買下這十棟(打掉,在全區 重建超大型公寓大廈來出售)的房屋與其下的地皮。 請問這類情形,建商計畫若要實現,法規上規定的該區住戶(或坪數)門檻比例是? 亦即:是要建商規劃中的這十棟透天房屋裡的幾分之幾住戶的同意,才能都更整區十棟? 或是,基於每棟透天(含房屋下的地皮)產權獨立,不像公寓大廈的每個單元是分割所有 權,所以這類情形下(不論鄰居賣不賣他們的房地,是鄰居的事)每個住戶至少可決定他 「自家的那棟房、地」,要不要被建商收購去都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9.185.2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Urban_Plan/M.1749401730.A.4A9.html